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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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市国资委指定需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市政府向国有企业派出的监督代表。
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运营、财务会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时,坚持知情、建议、报告和参与不干预的原则,不行使国有产权代表职能。
第五条财务总监根据监管需要,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六条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合同制,录用后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或在聘任期内双方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的,即终止聘用关系,其档案可委托市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管理。财务总监在聘用合同期内如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监管失职、随意辞职等情况,应承担经济责任,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赔偿金额。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七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
法,廉洁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应的财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二)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职权
第九条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规范并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贷款担保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并宣传辅导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所投资项目的财务运行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