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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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三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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