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职业专科院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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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职业(专科)院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试行)
高等职业(专科)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体育课程在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性。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职高专学生身心和谐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是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在体育课程的基本要求,是高职高专院校制订体育课程教学大纲和对体育课程建设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体育课程是高职高专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达到增强体质(体能)、掌握体育知识、技术与技能、促进体育素养与健全人格养成,提高职业准备水平为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高职高专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体育课程是寓体育知识技能学习掌握与运用、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教育、职业综合素质养成教育于体育学习活动之中的教育过程,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高素质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第三条基本目标
通过体育课程学习,培养学生体育兴趣,掌握科学的体育锻炼方法,至少熟练掌握一项体育运动的基本技战术;全面发展体能素质;养成自觉参与锻炼的行为习惯,提高终身体育锻炼能力;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良好的人格特征、积极的竞争意识以及团队合作态度。

第四条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是在实现基本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学有余力的同学及高职高专的专业特性制定的。

通过课程学习,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育运动处方,具有较高的体育文化知识素养、体育运动技能水平和体育观赏能力,形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与提高终身体育的能力。

结合今后从事职业的职业资格标准,利用体育的手段,掌握发展职业体能的方法,了解常见职业性疾病的成因与预防与体育康复的方法,促进良好职业综合素养的形成。

三、课程设置与结构
第五条各普通高职高专院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列入课表的必修课教学时数不得少于108学时,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评奖评优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学校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可打破原有的院(系)别、班级建制,重新组合上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兴趣
学生的需要;各校可供学生选择的体育项目数应不少于8个;学生接受同一项目的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学年。

第七条在必修课的基础上,应根据学生体育兴趣、专业(群)人才培养实际需求开设体育选修课。

对部分因病、因伤、肢体残疾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要学习目标的体育课程。

第八条要强化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体育锻炼工作的管理,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落实。

第九条应努力将公共体育课教学与专业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将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运动训练与竞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体育社团活动等纳入体育课程化管理,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和具有鲜明职业特点的课程体系。

四、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
第十条选择和确定体育课程内容,应紧扣课程的主要目标,实现健身性、实效性、科学性、人文性、职业准备性的有机统一。

以“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确定课程内容的基本出发点,以身体练习为作为体育课程的主要载体;根据学生体育兴趣、地域、气候、场馆设施以及专业(群)等特点选择课程内容,强化身体素质练习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内容在课内的体现,提高课程对学生健康的促进作用;以人为本,遵循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适应学生个性发展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素质结合专业(群)人才培养规格,反映职业岗位所需要的职业体能、职业病康复体育处方和职业综合
素养。

第十一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为主的教学形式,在运动实践教学中注意渗透相关体育理论知识,并运用多种形式和现代教学技术手段进行教学活动,体育理论课时数占体育总课程的比例在10%左右。

第十二条改革体育教学方法,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助活动,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体创造性。

加强教法与对学法的研究,切实加强对学习方法和练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

五、课程建设
第十三条体育教师要与时俱进,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养。

学校应当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定期接受教育培训,完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逐步提高学历水平,体育师资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本纲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体育教学大纲,制定教学目标,选择教学内容,制定体育学习评价标准,加强对体育教学过程控制和评价,提高体育课教学的质量与效益。

根据体育课教学的特点,为确保教学质量,课堂教学班人数一般以35人左右为宜。

第十五条积极开发与充分利用学校体育课程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发国家和省市优质、开放共享型课程资源,提升课程信息化、网络化、特色化和精品化的课程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体育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统一规划与组织。

鼓励各校采用“教指委”推荐的高职高专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着“一纲多本”和“保证质量”的原则,教材主编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各地、各校不得选用未经“教指委”审定通过的体育课程教材;各校自行编写的体育讲义,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年。

六、组织与保障
第十七条学校应按核定的生师比配备合格的体育专任教师,外聘体育教师人数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体育教师应享受与校内其它学科老师同等的课酬、工作量补贴等待遇。

学校应确保每年度体育教师服装等其它劳动保障条件。

体育教师应及时准确完成《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汇总、上报工作,并开展结果分析以及促进对策研究,学校应参照每个体育教学班不少于8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计酬。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4]6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场地器材的规划和建设,国家及各省市示范性、骨干类高职院校应达到发展配备类标准。

采取措施提高体育场地、器材与设施的利用率,合理延长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时间,满足体育课程和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的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学校应为体育课程提供基本的运行费用,单独设立体育教学专项经费,除体育固定资产、大型运动竞赛投入外,每年度生均日常体育维护费不少于学校生均经费的4%。

第二十条学校要逐步实现体育课程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网络化管理,建立学校体育综合管理系统,完善学校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体育场馆设施服务等科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完善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后勤处、卫生所(医务室)等部门与体育教学部门共同构建学校在体育课程教学、运动训练与竞赛、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类社团(俱乐部活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以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的保障机制和协作机制。

体育教师人数超过10人的院校应将体育教学部门设置为独立的二级教学部门。

七、课程评价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学习评价应是对学习效果和过程的评价,主要包括体育与健康知识、学习态度与运动参与、体能素质与职业体能、运动技能、健全人格与体育素质等,通过学生自评、互评、书面考核和教师评定等方式进行。

评价中应强化激励、发展功能,注重过程评价,将学生的进步幅度纳入评价内容。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学生参与纳入课程化管理阳光体育活动(课余体育锻炼情况)情况,也应反映评价结果之中。

第二十三条教师的教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业务素养(专业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两个方面,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课程建设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教材与体育课程资源建设、课程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体育经费、场馆设施以及课程目标的达成程度等,采用多元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重视社会、专业(群)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体育课程建设的评价由教育部门组织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评价方案,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以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评价的主要条目应纳入学校年度工作报告之中,向社会公示。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纲要》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职业(专科)类院校,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及高职高专院校体育类专业不适用于本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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