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宪政制度与日本明治维新宪政改革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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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宪政改革与日本明治维新比较分析
一、产生背景
晚清的宪政
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分得一点权力。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
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1]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2]。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
明治维新是日本历史上的一次政治革命。它推翻德川幕府,使大政归还天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实行大改革,促进日本的现代化和西方化。明治维新的主要领导人是一些青年武士,他们以“富国强兵”为口号,企图建立一个能同西方并驾齐驱的国家。1871年废藩置县,摧毁了所有的封建政权。同年成立新的常备军。1873年实行全国义务兵制和改革农业税。另外还统一了货币。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这些改革遭到两方面的反对:一方面是失意的武士,他们纠集对农业政策不满的农民多次兴行叛乱;另一方面是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民权论者,他们要求实行立宪,召开议会,万事决于公论。明治政府在各方面的压力下,1885年实行内阁制,翌年开始制宪,1889年正式颁布宪法,1890年召开第一届国会。在政治改革的同时,也进行经济和社会改革。明治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工业化。军事工业以及交通运输都得到很大发展。1872年建成第一条铁路,1882年成立新式银行。为了满足现代化的需要,大量介绍西方的科学技术。到20世纪初,明治维新的目标基本上已经完成,日本在现代工业国的道路上前进。
二、二两者的共同点
1.目标和性质相似
中日两国的改革,都是在传统政体的基础上,向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改变,其目的都是要实现政治体制的转型。由于国内现代化因素的薄弱,现代化只得采取政府驱动的模式。由于两国的改革都是在炮舰的威逼下驱动的,因而现代化的首要目标是创办军事工业,发展工商业,实现富国强兵。政治民主化,则是近代国家发展的必然逻辑。
2. 改革都因列强的侵略而发起背景大致相同
两国的改革是在大致类似的历史背景下被迫驱动的,因此所提出的改革对策很类似,这可以从两国的改革总动员看出来。面对西方列强入侵的危险局面,明治维新伊始,日本政府
连续发布改革法令,立志改革、图强、雪耻。1987年12月9日,日本政府发布《王政复古大号令》,宣布:为扫除旧弊,广开言路,有建议者,不拘贵贱,无须考虑,即可献言。1868年3月14日,日本政府又发布《五条誓约》表达了天皇立志改革,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和向世界开放的决心。
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清廷在西逃之际,于1901年1月29日,颁布“变法”上谕,其口气类似明治政府的改革号令。圣谕指出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至富强。以取外国之长,乃可去中国之短,发誓要学习西学之本源。
从两部宪法的比较看出其具有的共同点:1.制宪原则完全相同。两者均采取二元君主的政体形式。一方面,宪法根据“主权在君”的原则,由君主钦定,君主是国家权力中枢,总揽统治权。2。两者一定程度上均体现了欧美资产阶级的立宪精神。资产阶级立宪精神表现为分权、人权和法治三方面,这些在中日两国宪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可以说对于封建专制制度是一次勇敢地尝试,一定程度开宗明义,对君权一定的限制。3。从宪法条文看,除个别条款或文字有所不同,钦定宪法和明治宪法如出一辙。两国宪法均包括君主权力,臣民权力义务,国会、政府和君主之间的关系。
4。中央机构的设置清廷基本和日本相同
1。清廷责任内阁的地位与日本中央内阁基本一致。中央行政机构的地位由其与议会、君主的关系而定,它是反映一国政体形态的基本标志。中日两国实行二元君主政体,内阁不对议会负责,对君主负责。两国内阁均是既对君主负责,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中央行政机关。这样,既保证了皇上大权,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2。设弼德院以备朝廷顾问,作为皇帝亲临顾问国务之所,此制也是仿照日本枢密院之例而设,而日本枢密院作为天皇得最高顾问府,有权审议、解释有关紧急命令、独立命令、皇室事项、外交事项等重大事件的规定。同时,枢密院又不负责行政责任,当议会和内阁发
生矛盾时,可断定不求枢密院,则无他处可求,因而可驾驽和操纵国会和内阁的关系。可见,此制对皇权、确保君主对政府的控制具有重要作用。
3。清廷效仿日本之参谋本部设置军谘府。作为一军事指挥机关,日本的参谋部独立于政府之外,直接对天皇负责,协助君主统帅海陆军。清廷效仿此制,军谘府的设立,意在确保君主对军权的直接控制,巩固皇基。
三、晚清宪政改革与明治维新的不同点
晚清宪政改革以日本为样板,亦步亦趋,极力效仿。然而,日本通过改革而致富强,清廷却在改革中倾覆。通过比较中日两国改革的不同点,分析两国社会背景的差异,则更有助于我们理解中日两国宪政改革的不同结果,进而对影响两国政治发展之诸因素有更深的理解。
1.领导人因素分析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成功地实现了政治领导核心转换,将政治权利集中于以明治天皇为首的具有改革开放精神的下级武士手中。日本长期实行二元政治体制,统治者有统治之名却无统治之实,两者反生分离,日本民众对于幕府统治深感不满,急需一个国家的权利核心来集聚力量,而此时的天皇理所当然就是这个权利的核心。中下级武士拥戴天皇执政,实现了政治权利的转移。
晚清宪政改革则是由传统君主领导的一场自救运动,这场改革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和盲目性,政治领导集团并没有彻底地现代化的决心和勇气。中国的皇帝不同于日本只具有象征性力量的天皇,中国皇帝是一个“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利的统治者,他的合法性来自天命。”改革的本身会触及原本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本身就是很大的阻力。顽固的封建势力还是让改革最终破产。
2.改革的动力与阻力
现代化改革的成功,取决于支持现代化的力量的团结与壮大,而现代化的阻力较小。也就是说,现代化领袖能够维持现代化的力量的整合与国家的稳定,尽可能减少阻碍改革的势力反对。亨廷顿指出,由传统君主领导的现代化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建立一种现代化势力和传统势力的联盟,尽可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两国宪政改革的时期,在改革的动力与阻力方面,中日两国的差异性很大。
在日本,主要的社会政治力量包括统治集团、封建贵族、商人和农民。以中下级武士为主体的统治集团是日本现代化改革的主导力量。这批政治核心的成员不仅年龄小,多有出国经历,因而思想开放,具有现代化倾向,而且在整个变革时期,他们以精力充沛和目标一致著称。
反观中国,抵制改革的力量太大,改革者势单力薄,也从出现现代化势力与传统势力的联盟。清朝统治集团的改革本来是被迫的,而作为其统治支柱的整个官僚队伍也阻碍改革。改革必然触及官僚集团的利益。既有巨大的物质利益与改革对立,又无独立于这些团体之外的执行机构实行改革,这就使改革政策的贯彻受到种种阻碍。
3。传统政体类型的影响
传统政体依据权力是集中还是分散分为官僚帝国制和封建制两类。这两类政体在面前现代化浪潮冲击时,适应能力并不相同。政治参与的扩大和规范化,是宪政民主的基本特征,也是政治发展得一个基本标志。分权的等级政体更有利于实现向宪政民主制的转变。
日本的传统政体属于封建世袭领主制。在传统的幕府体制下,日本政权分散的程度比较大,松松散散被分成许多领地,地方领地拥有很大的自治权,而且在农村的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基本仍然是自治,可看出日本造就有自治的传统。由于中央集权的政治观念和把天皇作为国家统一象征的概念,因而中央集权的政治统一的理想同地方自治的现实之间始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