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桂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6〕230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增点扩面提质升级(2018—2020年)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桂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资金”),是指临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示范区建设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资金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奖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资金实施期限暂定为2019—
- 1 -
2020年。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示范区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政策评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等。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承担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示范区的创建保级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各乡(镇)负责承担乡级示范园和村级示范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并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资金适用于对临桂区乡级、村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奖励,以及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示范区的创建保级资金。

第八条乡级示范园及村级示范点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下达到经区政府认定的示范园(点)所在的乡(镇),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示范园(点)建设实际所需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乡级示范园、村级示范点建设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分配方式。

根据区政府组织的考核认定,每个乡级示范园奖励资金15万元,每个村级示范点奖励资金5万元。

示范园(点)建设资金由乡(镇)统筹用于获得认定的示范园(点)或其他示范园(点)的建设。

- 2 -
第十条示范区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重点向核心片区建设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突出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发展休闲农业等新型业态。

(二)支持示范区的经营主体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等。

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重点用于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区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为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发展休闲农业等新型业态而开展的规划设计、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示范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向区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预算年度开始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示范区建设考评认定情况及当年自治区、市、县级建设任务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农业农村局资金分配方案文件将示范区建设资金下达到乡(镇)和部门。

乡(镇)应在收到区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文件后及时将奖励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 3 -
第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示范区建设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区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主动配合区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和日常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4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