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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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摘要】在全球经济的背景下,当下的市场竞争是全球性的,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不仅应面对国内市场,也应面对国际市场,使我国反垄断法与国际统一大市场相协调。正因为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既要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又要体现反垄断法的原则和理念,应对一些基于我国国情所特有的特殊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执行

一、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的执行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落实和实现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缘由主要有:

(一)可以化解和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

农业活动的季节性、连续性和长周期性,使得农业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因此需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业活动中进行联合或协和行为,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可以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依靠联合力量增强自己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的适用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可以以低成本进入市场,增强他们的竞争力,使农产品在市场谈判中获得相对有利的价格。

(三)可以实现以政治利益和宏观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

的要求

允许农业产业的联合行为有利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四)可以促使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要在面对国际竞争时处于优势地位,就必须改变我国农业领域分散经营的现状,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行为是改变这种现状的主要途径。

(五)可以建立自由、公平的农业经营机制

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竞争虽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条件下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1]

笔者认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执行的几点对策建议:第一,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指南》。第二,建议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关于促进农业领域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第三,建议构建和加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二、我国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特殊行业并非是一个非常严谨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均有不同的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提法来对反垄断法及实施过程中所提及的特殊行业来进行界定,

这些行业包括:基于行业或产业的重要性而依法律、法规而形成的行业,如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等;基于行业特点而形成的自然垄断行业,如电网、电信、自来水等行业。

《反垄断法》规制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的难点与应对措施:处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协调。一个国家实施产业政策并不必然损害竞争,当竞争政策试图保证某个产业的竞争机制存在时,这个产业的市场机制才能焕发出生机和活力,产业政策才能真正发挥出效用。《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关系并不如传统观点所述那样具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它们本身具有相同的目标取向[2]。在面临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冲突的问题时,协调这种冲突需要遵循利益平衡理念,以及是否利于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进行。

三、我国行政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务选择与创新在于禁止将行政垄断行为的谨慎执法与立法目的结合起来,为其他法律提供适用依据,并体现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警示作用。

反垄断执行机构在行政垄断行为中的作用,从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的角度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决定起着很大的促进和帮助作用,并且能够在长期的法律实施中形成很好的合作机制,对于现有的行政垄断行为是一个极大的弥补与完善。[3]

反垄断执行机构规制的抽象性行政垄断还存在诸多障碍,我国

的行政垄断行为的产生,往往不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人、事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多、数量大、范围广,而其中形式不符合规范的不占少数,行政机关经常以此来给自己授权,甚至以其为谋取利益,掩盖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由于这些特点使得其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加严重。[4]因此,笔者认为将一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归入司法审查范围,不仅可以控制行政垄断行为的需要,还可以满足依法行政的需要。

四、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与行业主管机构之间的执法协调问题

现实的经济生活使我们考虑在行业监管机构对本行业的竞争问题拥有管辖权的同时,反垄断机构是否也有管辖权?许多国家把行业监管授权给一个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这种授权非但不会剥夺反垄断执行机构的执法权,反而会削弱部分反垄断执行机构的执法权限,如美国在电信、电力、航空和金融等领域建立了监管机构。[5]我国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协调执法的基础为社会整

体利益的最大化,《反垄断法》“经济性宪法”的地位与反垄断主管机构相比较,管制机构具有更大的权威性,这就决定了其在干预竞争中具有正当合法的主导权[6]。但是从实现维护整体社会利益的目标出发,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行机构并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而有着共同的执法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先林.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指定符合我国需要的反垄断法[j].中国软件学,2000,(01).

[2]丁茂忠,倪振峰.反垄断法是高级的法律化的产业政策[j].探索与争鸣,2009,(02).

[3]时建中主编.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史际春主编.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王晓晖.竞争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张占江.竞争倡导研究[j].法学研究,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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