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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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办[2010]1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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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对同意开户的,开户档案资料由开户行账户管理员进行专夹保管。

第六条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核发开户许可证。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行将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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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行报备。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第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八条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户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单位客户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九条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开户许可证”。

第十条单位客户开立结算账户后,根据账户业务需要,应为其办妥结算证。

结算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客户持有,副本由银行同单位客户开户资料一并入该单位客户账户档案。

结算证填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单位、编号,贴有持证人的近期照片,并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公章和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同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上的签章)。

单位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办理提现、汇款、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等业务时,柜员必须严格审核单位客户结算证,对不能出具结算证的,由单位出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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