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矿地质普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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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EJ/T702-92 铀矿地质普查规范
1992-07-24发布1992-12-01实施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
EJ/T702-92
目次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2普查目的和任务 (1)
3普查工作基本准则 (1)
4普查工作程序 (2)
5普查工作程度 (2)
6普查技术要求 (3)
7 储量计算 (6)
8 普查区资源评价及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8)
附录A 铀矿地质普查成果标准(补充件) (9)
附录B 铀矿普查地质报告编写格式及附图、附表(参考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铀矿地质普查规范EJ/T 702-9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地质普查阶段(下称普查)的目的、任务、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工作程度、技术要求、储量计算、资源评价与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地质普查的总体技术要求,也可作为铀矿普查工作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和制定工作细则的依据。
2 普查的目的和任务
依据铀矿地质资料和综合找矿信息,运用有效的技术方法,在选定的铀成矿远景区内,大致查明铀成矿地质背景、放射性地球物理场、地球化学场特征,圈出成矿远景地段,发现和评价铀异常点(带)、矿化点和矿点及查明是否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床(见附录A)或矿体,为详查工作提供依据。
3 普查工作基本准则
3.1 铀矿普查工作要以找大矿、富矿为目标,以提高普查效果和经济效益为目的。
3.2 铀矿普查包括普查找矿和普查评价两个层次的工作。
普查找矿要在铀矿区域地质调查或成矿预测成果基础上进行。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和交通、经济情况,优先选择下列地区进行普查工作:
a. 区域地质调查确定的远景区;
b. 各类物探、化探测量发现的异常点(带);
c. 中、大比例尺成矿预测选出的找矿靶区;
d. 已知矿区外围或其他方法发现的矿化点、矿点。
3.3 坚持区域展开、重点突破、面中求点、点面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综合研究,提高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的研究程度。
3.4 根据新的成矿理论和找矿模式,积极开辟新区,探索新类型。
因地制宜地采用综合找矿方法,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找矿效果。
3.5 坚持综合找矿、综合评价,重视共生矿、伴生矿的研究,扩大找矿领域。
3.6 普查工作中各专业的技术方法及其质量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可暂按现行的规范、规程和规定执行),取全、取准各项技术参数,保证各项工作质量,满足铀矿普查评价的需要。
3.7 普查中必须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并定期检查、标定,保持良好的稳定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1992-07-24批准1992-12-01实施
4 普查工作程序
4.1 立项论证
在全面搜集和整理各种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4.2 勘查登记
普查项目经上级审查批准后,按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取得合法勘查权。
4.3 设计编审
4.3.1 设计要做到目的任务明确、依据充分、部署合理、方法得当,经济可行,并有较好的预期地质成果。
4.3.2 设计应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综合分析,充分发扬技术民主,进行多方案的对比论证,选定最佳设计方案。
4.3.3 二年以上的普查项目要编写总体设计和年度计划。
4.3.4 审查批准后的设计,是实施普查项目和进行成果验收的依据。
4.4 组织实施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要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动。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原设计,并将修改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
若涉及对普查任务、部署原则及质量标准等重大问题的修改时,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4.5 报告编审
报告编写必须对各项原始资料检查验收后进行。
报告要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普查工作成果,要做到层次清楚,内容翔实,重点突出,结论明确,针对性强,能为详查工作提供依据。
报告编写格式可参照附录B(参考件)。
报告经审查验收后,按全国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5 普查工作程度
5.1 地质工作研究程度
5.1.1 大致查明普查区内的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岩及与铀成矿的关系,大致查明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场特征及各类异常、矿化点、矿点的分布特征,对成矿远景做出基本评价。
5.1.2 大致查明矿化带、矿体的数量及分布范围。
对矿体形态、规模、产状、空间分布和矿石的品位、物质成分、结构构造、自然类型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应达到探求D+E级储量的要求。
根据矿床规模及复杂程度,普查储量中的D级储量应占D+E级储量的10%~20%。
5.1.3 大致查明矿石的工业类型,对矿石的加工水冶性能进行类比研究,并做出初步评价。
对新类型、矿石组分比较复杂的矿床应进行实验室流程试验。
对可地浸砂岩型矿床,要大致查明有关地浸工艺参数,做出初步评价。
5.1.4 大致了解普查区的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大致查明矿床的水文地质条件、铀矿水化学特征、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5.1.5 对矿床进行概略的技术经济评价,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5.2 工程控制程度
5.2.1 工程间距
普查阶段D级储量的工程网度一般参照铀矿第Ⅲ勘探类型,D级储量的工程网度布设;若有较充分的依据,也可按所确定的勘探类型的工程网度布设。
E级储量的深部工程网度为D级储量的工程网度放稀一倍。
地表工程(槽、井探)间距为D级储量的工程网度加密一倍。
5.2.2 勘查深度
普查阶段的勘查深度一般小于或等于300m;也可施工少量大于300m的工程,了解深部地质和矿化情况。
6 普查技术要求
6.1 地形及工程测量
6.1.1 地形测量一般应采用全国统一坐标系统和国家统一高程基准进行,测量范围及比例尺应满足地质填图、物探测量及储量计算的需要。
6.1.2 普查区无所需比例尺地形图,可测制地形简测图,也可采用其他方法成图。
6.1.3 普查评价区应进行控制测量,对各种探矿工程、重要地质点进行实测。
6.2 地质填图
6.2.1 要根据填图的范围和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实测1~3条完整的地质剖面,确定填图单位和填图方法。
应系统采集一套有代表性的岩矿标本,统一岩石命名,统一图例。
6.2.2 普查找矿地质填图比例尺一般为l:25000或1:10000。
对矿点要测制1:5000或1:2000地形地质简图,对矿床要测制1:5000、1:1000地形地质图。
地形地质简图的精度,一般比同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降低一个等级。
6.2.3 填图采用的地形底图的比例尺应大于或等于填图的比例尺。
6.2.4 填图采用露头圈定、地质界线穿越与追索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观测点密度参见表1。
表1 不同比例尺地质填图观测点密度
6.2.5 l:25000、l: 5000地质填图的观测点,一般采用半仪器法和目测法测定。
1:2000和1:1000地质填图的观测点,应用仪器实测,部分次要的点,可用半仪器法测定。
6.2.6 铀矿地质填图要突出反映与铀成矿有关的层位、岩体、火山岩、构造、蚀变带等。
与铀矿有关的地质体,出露面积很小,必要时可适当放大表示。
6.2.7 因地表覆盖、天然露头不能满足地质观察点密度要求时,应进行揭露。
6.2.8 铀矿地质填图要充分利用遥感、物探、化探资料,提高工作效率和成图质量。
6.3 遥感地质
6.3.1 遥感地质调查,可单独开展,也可作为一种重要手段,与地质填图配合进行。
6.3.2 遥感资料以航空照片等资料为主,配合TM、MSS等航天遥感资料。
个别地区根据需要可进行航空彩色红外、热红外、侧视雷达等航空遥感。
6.3.3 遥感地质调查的精度,根据所采用的遥感资料类型而定。
在普查找矿中,其地质观测点的密度比同比例尺地质填图减少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4 物探、化探
6.4.1 物探、化探的主要任务是探测地表及深部铀矿化各种物探、化探异常,评价异常点(带),圈定远景地段,确定矿体(化)的连续性,研究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场分布特点,大致查明与铀成矿有关的地质构造、矿化条件、围岩蚀变、矿体延伸等。
6.4.2 物探、化探一般应配合地质填图,在深部探矿工程施工前先行部署。
随着工作的进展,要有针对性地补充进行相应有效的物、化探工作。
6.4.3 在普查中,根据需要选择1~3种放射性物探、化探方法。
普查找矿比例尺一般为1:25000、1:10000。
对有意义的异常点(带)及远景地段,比例尺一般为1:5000或1:2000。
地面放射性物化探测量各种比例尺工作精度要求参见表2。
表2 地面放射性物化探测量各种比例尺工作精度要求
6.4.4 重点普查区根据需要,积极采用非放射性物探方法进行剖面测量或路线测量。
矿床(点)普查评价根据需要采用有效的地面、井中物化探工作,以了解深部矿化和地质构造等。
6.4.5 对有意义的物探、化探异常,应使用探矿工程进行检查验证,做出评价。
6.4.6 在探矿工程中需开展平衡系数和射气系数及钾、钍含量的测定工作,要收集和测定各种岩性的物性参数,为非放射性物探方法的设计和资料解释提供依据。
6.5 水文地质
6.5.1 铀矿水化学找矿
6.5.1.1 普查找矿中比例尺—般为1:25000、1:10000。
查明区内铀矿水化学特征,水中放射性元素的分布规律、富集因素,寻找水异常晕见附录A,对代表性水异常进行揭露评价。
6.5.1.2 普查评价中比例尺一般为1:5000。
要充分利用见水工程,详细查明水中放射性元素分布特征、变化规律,圈定水异常晕,判明水异常成因,寻找隐伏矿体,为深部工程布置提供依据。
铀矿水化学找矿采样点密度参见表3。
表3 铀矿水化学找矿采样点密度
6.5.2 大致查明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大致了解矿床内主要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岩性、分布、厚度、产状、水位、水温、水质、泉水流量和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及矿床充水因素,初步划分水文地质类型。
6.5.3 对可能适合地浸的砂岩型铀矿床,要大致查明区域地下水的补给、循环、排泄条件,含矿含水层,顶、底板隔水层的分布和稳定性,岩石渗透性,水化学成分等有关水文地质参数。
6.6 探矿工程
6.6.1 探矿工程的布置原则
6.6.1.1 应根据地质条件、物化探及铀矿水化学找矿成果,矿体(层)的形态、产状、埋深,地形地貌和技术经济等因素,合理选择和布置槽、井探、硐探和钻探。
6.6.1.2 探矿工程的布置应垂直异常、矿体或主要含矿构造走向,尽可能形成比较规则的线形或网度。
遵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疏到密、由已知到未知的原则进行布置。
6.6.1.3 普查评价中,探矿工程的布置应以控制矿床远景为主,并尽可能考虑为详查所利用。
6.6.1.4 在执行设计过程中,要随着探矿工程的进展,根据地质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和调整。
6.6.2 槽(井)探
要采用槽(井)探系统揭露矿体、矿化带、主要构造带、蚀变带及与矿化有关的主要地质体及其界线。
控制、检查异常的工程应大于或等于2个。
槽(井)探应揭露到基岩新鲜面以下0.5m。
脉幅较窄的矿体,可使用沿脉槽揭露。
普查评价区应布设l~3条主干槽。
6.6.3 硐探
根据地质需要和地形地貌条件。
选用小断面手掘或半机掘坑道来控制异常或矿体。
6.6.4 钻探
6.6.4.1 浅钻
应积极采用螺旋钻或岩心钻进行浅部(小于或等于50m)地质、成矿条件的探索。
特别是对露头发育很差的地区,进行地质填图和普查评价工作时,应广泛使用浅钻。
6.6.4.2 钻探
钻探是普查阶段控制和圈定矿体的主要探矿手段。
岩、矿心采取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当钻孔偏斜较大不能满足地质要求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钻孔完工后应按规定封孔。
6.7 地质物探原始编录
6.7.1 地质物探原始编录,是指对天然露头和探矿工程揭示的地质,矿化等现象进行地质、物探、化探观察、测量、描绘和记录。
6.7.2 原始编录必须如实反映客观地质现象和工作实际情况;观察和编录必须认真、仔细、
全面、准确,文字要清晰、整洁;编录的各项内容应以有关规程、规范为依据,逐步做到标准化和规范化;原始编录的所有数据、文字、素描图等要求用铅笔记录,并在野外进行,离开现场后不得涂抹改动。
6.7.3 各种原始编录应及时进行综合整理。
6.8 取样、加工、测试
6.8.1 各类取样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和足够的代表性,取样重量和样品块度必须满足分析鉴定的需要。
6.8.2 探矿工程中的矿体要连续取样,并控制矿体的边界线。
取样分段应根据地质物探编录(或测井)的结果,按矿体厚度、矿化均匀程度、放射性强度、矿石类型和岩性等确定。
6.8.3 槽(井)探及硐探工程一般用刻槽法取样,刻槽断面规格一般为10cm×5cm。
单个样品最长不超过1m。
厚度小于0.5m的薄矿脉(层)可作为一个样品。
沿脉坑道样品应在掌子面采取,其取样间距—般为2~4m。
穿脉坑道的取样一般应在双壁的腰线上采取。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辐射取样以代替刻槽取样,但要有一定数量的刻槽检查样。
钻探工程取样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劈心取样或全矿心取样,样长一般不于大1m。
6.8.4 为了解矿石的物质组分、结构和自然类型、共生组合、化学特性、氧化特点,可采取光谱样、全分析样以及岩、矿石标本等,对矿石质量作大致评价。
6.8.5 分析样品制备必须严格按照切乔特公式进行缩分。
加工过程要严格遵守样品加工操作规程,样品总损失率应小于或等于5%,每次缩分误差应小于3%。
6.8.6 各种样品副样需长期保存。
样品的处理应经上级审批后进行。
6.8.7 普查阶段,主要分析项目为铀,其他组分的含量要进行光谱、全分析。
6.9 矿石水冶加工试验
普查阶段矿石加工性能一般与已知同类型矿床进行类比评价,不做水冶加工试验。
对于组分复杂,在国内工业利用尚无成熟经验的新类型矿床,应进行实验室流程试验。
6.10 开采技术条件研究
普查阶段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研究一般以收集资料为主,不做专门调查。
应大致了解岩石风化、剥蚀程度、岩矿石稳固性和露采边坡的稳定性等。
6.11 资料综合整理
资料综合整理,应贯穿于普查阶段的全过程。
对各种技术方法所获取的第一性资料,要及时综合整理,并编制综合图表和文字说明。
通过综合整理研究,不断提高认识,提取找矿信息,总结成矿规律,进行成矿预测,指导普查工作。
7 储量计算
7.1 工业指标
7.1.1 普查阶段可采用如下工业指标:
边界品位(U)0.03%;
最低工业品位(U)0.05%;
最低可采厚度0.7m;
夹石剔除厚度0.7m;
边界米百分值0.021;
最低工业米百分值0.035。
对适于地浸的砂岩型矿床,其指标可参考相应矿床的一般指标,并报地勘主管部门审批。
7.1.2 对铀矿床中达到最低工业品位的共生有用组分,或具有综合利用价值的伴生有用组分,可采用一般工业指标。
7.2 储量级别
普查阶段只探求D+E级储量,普查储量是进行详查工作的主要设计依据。
7.2.1 D级储量是指矿体经系统工程控制的储量。
其条件是:
a. 矿体的规模、形态、产状已初步控制;
b. 破坏矿体的主要构造已初步了解;
c. 矿石的工业类型和品级等已初步确定。
7.2.2 E级储量是指矿体经稀疏工程大致控制,圈定计算的储量。
其条件是:
a. 矿体的规模、形态、产状已大致控制;
b. 破坏矿体的主要构造已大致了解;
c. 矿石的工业类型和品级等已大致确定。
E级储量包括:由稀疏(大于D级网度)探矿工程控制,圈定计算的储量;根据物化探异常推断、并经工程验证圈定计算的储量;由D级块段外推的储量。
7.3 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
7.3.1 根据矿床特点和工程控制程度,选择合理的计算方法进行储量计算。
除用一种基本方法计算外,还应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矿体或块段,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查计算。
7.3.2 参与储量计算的各项工程和工作质量,应符合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
7.3.3 按矿石工业类型、储量级别合理划分块段,分别计算储量。
7.3.4 对有综合利用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分别计算储量。
7.4 矿体边界的圈定和外推
7.4.1 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和控矿因素,按照工业指标正确圈连矿体。
7.4.2 单工程圈定矿体,矿体边缘样品必须达到边界品位。
当矿体边缘连续有几个边界品位的样品时,只能圈入一个边界品位的样品(其长度小于或等于1m)。
7.4.3 圈定工业矿体(块段)时,边缘工程的平均品位和米百分值必须达到最低工业品位和最低米百分值标准。
沿脉坑道只允许在矿体两端各圈入一个达到边界米百分值标准的样品。
在矿体(块段)内部出现有低于最低工业品位和最低工业米百分值的工程时,应单独圈出。
7.4.4 矿体外推形式一般采用楔形尖推。
外推距离一般为相应储量级别基本工程网度的1/2。
7.5 储量计算参数的确定
7.5.1 平均品位计算
平均品位一般采用加权平均计算。
在单工程圈定中,遇有特高品位(大于矿床平均品位10倍)时,应对特高样品进行处理。
7.5.2 平均厚度计算
一般用算术平均法确定。
7.5.3 面积测定
可用几何图形法、求积仪法或方格纸法。
均须测定两次,取其规定误差范围内(相对误差不得超过±3%)的平均值。
7.5.4 矿石密度与湿度
矿石密度的测定一般以石腊法为主。
计算各种类型矿石的储量应使用各自的平均密度。
对疏松和裂隙发育的矿石,平均湿度超过5%时,须进行湿度修正。
8 普查区资源评价及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8.1 普查区资源评价
对面积较大的普查项目,在普查找矿工作结束时,一般应进行铀矿资源评价工作,预测普查区内F级铀资源量。
8.2 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8.2.1 普查阶段因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对未来矿山开发的技术经济指标尚难以确定,因此只进行定性的概略评价。
8.2.2 评价过程中要结合本矿床的D+E级储量,以与普查阶段工作程度相适应的矿床开采及矿石选冶试验资料以及矿山建设的一般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对矿床利用的可能性做出定性的概略评价,提出是否进行详查的建议和意见。
附录A
铀矿地质普查成果标准
(补充件)
A1 γ(总量)异常点(带)标准
A1.1 γ(总量)异常点:
a. γ(总量)测量值为围岩背景值的三倍以上;
b. 受一定的岩性,层位或构造控制;
c. 性质为铀或铀、钍混合以铀为主。
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者可称为异常点。
A1.2 γ(总量)异常带:
异常分布受同一层位(岩性)或构造控制,其长度连续在20m以上者,称为异常带;受同一岩层(岩性)或构造控制的断续异常,当其总长度大于40m、长度矿化系数在50%以上时,也可称为异常带。
A2 γ能谱异常点(带)标准
A2.1 γ能谱异常点:
采用能谱方法测量,岩石中的铀含量大于背景值三倍以上者,受岩性、层位或构造控制者,称为γ能谱异常点。
A2.2 γ能谱异常带:
当γ能谱异常受一定的岩层(岩性)或构造控制,其连续长度在20m以上者,称γ能谱异常带。
A3 射气异常点(带)标准
A3.1 射气异常点:
凡射气浓度在背景值的三倍以上,性质为纯氡或氡钍混合以氧为主,经多次抽气测量浓度仍稳定者,称为射气异常点。
A3.2 射气异常带:
射气异常受同—岩层(岩性)或构造控制,其连续长度在50m以上者称为射气异常带。
A4 放射性水化学异常点(晕)的标准
A4.1 放射性水化学异常点:
a. 用坐标展直法或其他数理统计方法确定异常时,水中放射性元素含量,大于或等于背景值加三倍标准差(a)(若为对数正态分布时,则为背景值乘以a3)者,称为放射性水化学异常点;
b. 采用其他方法初步确定异常时,水中铀、镭含量分别高于背景值5~10倍者,称为
铀水异常或镭水异常。
水中氡浓度高于背景值2~5倍者称为氡水异常。
A4.2 放射性水化学异常晕:
由两个以上放射性水化学异常点,或一个放射性水化学异常点和两个以上增高点,受同—地质、水文地质因素控制,且相邻两点间距一般不大于500m,可圈定为放射性水化学异常晕。
其面积—般为零点几平方千米至数平方千米。
A5 岩石、土壤及水系底沉积物地球化学异常点及异常晕标准
A5.1 岩石、土壤及水系底沉积物地球化学异常点:
赋存在岩石、坡积物、残积物、土壤及水系底沉积物中的铀含量(或伴生元素含量)超过背景值加三倍标准差者,称岩石、土壤或水系底沉积物地球化学异常点。
A5.2 岩石或土壤地球化学晕:
邻近的两个以上岩石、土壤或水系底沉积物地球化学异常点,可圈定岩石或土壤地球化学晕。
岩石或土壤地球化学晕可分为三级:大于背景值加一倍标准差的,为岩石或土壤地球化学偏高晕;大于背景值加二倍标准差的,为岩石或土壤地球化学增高晕;大于背景值加三倍标准差的,为岩石或土壤地球化学异常晕。
A6 α径迹、210Po、206Pb、活性炭、α卡等异常点、异常晕的标准
A6.1 α径迹、210Po、206Pb、活性炭、α卡等异常点:
凡α径迹密度值、210Po当量含量、206Pb含量、活性炭计数率(脉冲/min)、α卡计数率(脉冲/min)为正常背景值(测区或统计单元的平均值)加三倍标准差者均可称为上述各方法的异常点。
A6.2 α径迹、210Po、206Pb、活性炭、α卡等异常晕:
其晕圈的圈定和分级标准与岩石或土壤地球化学晕相同。
A7 矿化点标准
凡异常点(带、晕)经地表或浅部初步揭露,并经地质研究及物探、化探测量,有矿化现象,但尚未确定有矿体存在,称为矿化点。
其标准为:
a. 铀含量大于边界品位;
b. 由一个或数个异常点(带、晕)组成,其0.01%以上的矿化累计面积大于20m2,或
0.03%以上的矿化累计面积大于10rn2。
A8 矿点标准
凡异常点(带)、矿化点经比较系统的浅、深部揭露,已大致查明矿化特征与控矿因素,圈出有工业矿体,其普查储量大于或等于1t,小于100t时,称为铀矿点。
A9 矿床标准
凡矿化点、矿点经系统的地质、物探、化探工作和浅、深部揭露,控制铀工业储量≥100t。
A10 普查储量
普查阶段在矿点或矿床上探明的D级和E级储量之和,其中D级储量占10%~20%。
附录B
铀矿普查地质报告编写格式及附图、附表
(参考件)
B1 铀矿普查地质报告编写格式
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工作区位置、地理坐标
简述工作区位置、范围、面积、地理坐标和所属行政区划。
第二节工作目的、任务
第三节交通和自然地理及经济概况
1. 简述铁路、公路和水路情况,附交通位置图(标明工作范围及驻地)。
2. 简要说明工作区地形的主要特征(包括地势、地貌、水系、切割程度、覆盖程度,绝对高程、相对高程)、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
3. 简叙工作区经济条件,包括居民点分布、动力、水源、工农业生产及劳动力情况等。
第四节地质调查史及研究程度
1. 按时间顺序概述前人所进行的主要地质工作、投入的主要工作量以及所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和认识。
2. 综述以往地质工作成果的质量和存在的问题。
3. 详述铀矿地质调查史,包括矿床的发现和历年来进行的主要地质工作,获得的主要地质成果等。
第五节本次铀矿普查工作情况
1. 工作时间、完成各类工作量(附工作量统计表)。
2. 队伍组织及人员情况。
3. 投入的地质事业费,取得的地质成果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区域地质
第一节简述工作区所在的大地构造位置和特点。
第二节阐述区域地层、岩浆岩、变质岩、地质构造特征、区域热液活动与蚀变以及地质发展史。
第三节简述区域铀矿化特征:
1.工作区铀矿化种类、分布及主要特征。
2.工作区区域铀成矿地质条件和主要控矿因素、
3.工作区铀成矿远景和进一步的找矿方向。
第三章矿床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