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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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断 状态犯还是继续犯?
亲族相盗
立法体例
德国、瑞士:自诉原则
法、西:不予定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日本:免除处罚与自诉相结合。对于配偶之
间、直系血亲与同居的亲属之间的盗窃,采取 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上述以外的亲属之间的盗 窃,采取自诉原则。
特殊处理的理由:
人的处罚阻却事由说、可罚的违法性阻却事
物理管理可能性说:财物并不限于有体物,
具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东西就是财物。
事务管理可能性说:凡是具有事务的管理可
能性的东西,都是财物,如牛马的牵引力、
债权、情报等,都具有事务的管理可能性。
2、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对于所有人、占有人没有积极价值,但落
入他人之手后可能被用来进行不当活动的物,
也被认为是有价值的物,即消极的价值,能
强取 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四、故意 故意产生的时间: 事前?事中?事后?
五、既未遂判断
抢劫利益罪
主要见于日本刑法,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
不法取得或使他人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抢劫利益罪的对象
财产上的利益,即财物以外的财产性的利益。
包括积极利益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如免
除债务、免除出租费用、免除餐饮费等, 思考:免除非法利益的如何处理?
(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图(仅有利用意思
即可。)
侵夺不动产罪
一、概念 是指侵害他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的行为。 二、对象:他人占有的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土地并不
只是指地面,而是包括土地上的空间与地下。
土地上的定着物只限于建筑物。
三、行为 对不动产只能用侵夺:排除他人对不动产的 占有,二将该不动产设定为自己或者第三者所 有。 未经允许在他人土地上建住宅或者商铺;移 动土地边界;将他人空房子堆放物品。
在判断是否处于盗窃的机会中时,要从以下 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场所的连接性;必须在盗窃现场或与之 密接的场所;
二是时间得关联性:必须是着手盗窃后或者
盗窃既遂后的很短时间内;
三是与盗窃事实的关联性:实施暴力、胁迫 必须与盗窃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四是追赶事态的继续性:要求处于被追赶的
状态中。
3、目的 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后实施暴力或者胁迫 行为时,必须出于特定的目的:保护赃物、抗 拒抓捕等。
第二类:昏醉抢劫罪 是指使他人昏醉,压制其反抗,进而窃取其 财物的行为。 使人昏醉,是指使用麻醉药、安眠药、酒精
等物品,使他人一时性或者继续性地产生意识
障碍,陷入难以事实上支配自己财物的状态。
抢劫致死伤罪
抢劫强奸罪
抢劫强奸致死罪
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是指对被害人的财产
状态整体进行侵害的犯罪。特点为,将财产
的丧失与取得作为整体进行综合评价,如果
没有损害就否认犯罪的成立。背信罪属于典
型。
财产犯罪的对象
一、财物 1、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有体性说:财物只限于有体物,有体物包 括固体物、液体物和气体物,瓦斯、蒸汽等 属于有体物,光、热等不属于有体物。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种类
一、取得罪与毁弃罪:根据行为人是否取 得财产。 取得罪:不法取得或利用财产的犯罪(如 盗窃罪、诈骗罪、赃物罪等); 毁弃罪:消灭财产价值的犯罪。
二、财物罪与利益罪:犯罪对象的特点。
三、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与对整体财产的犯
罪 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对被害人个别财产进 行侵害的犯罪;其特点是,只要使被害人丧 失了个别财产,即使同时使被害人获得了相 应的利益,也成立犯罪。盗窃、侵占、赃物 罪等。
四、盗窃罪的主观要素
1、非法占有目的的要否
2、非法占有的内容
第一,占有的对象:物质理论、价值理论、
结合理论。
第二,占有的含义
观点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
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的意思),
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对之进行利用或 者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日本刑法立场。
观点二: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作为财 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 可)。 观点三: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从财物的
4、占有的他人性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第一,具有上下主从关系时的他人性:雇 佣关系等。 第二,共同占有。合伙等。盗窃。 第三,封缄委托物的他人性。
三、盗窃罪的行为 1、窃取的含义 违反占有人的意思,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 有,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活着第三者占有。
着手时期
既遂时间:
接触说、取得说、转移说、隐匿说。
为了保护赃物、逃避逮捕或者湮灭罪证,而
于行为时实施暴力、胁迫行为。
通说认为: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与胁迫必须是在实
施盗窃的机会中实施,所谓盗窃的机会,是指盗窃的
现场以及与该现场相连接的追还财物或者逮捕犯人的 状况中;原则上要求在时间与场所上必须与盗窃行为 相密接,但是即使在时间与场所上有一定的距离,如 果仍然处于追赶犯人的过程中,则认为是盗窃现场的 延长,被认为是在盗窃的机会中;在这种情况下,盗 窃犯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的,就成立事后抢劫罪。
6、财物是否包括人的身体
二、财产性利益
大体上是指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
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一、本权说 二、占有说 三、中间说
盗窃罪
是指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犯罪。 盗窃罪的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占有的含义
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
2、占有的要素
占有是由占有意思(主观的要素)与占有
事实(客观的要素)组成。
占有事实: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权,不包 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 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占有意思:事实上支配财物的意思。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的主体
只限于自然人。
争议:以杀害他人进而取走财物的意思, 杀死他人并取走财物的案件。 杀害他人后才产生取走财物的意思,进而 取走财物的案件。 与被害人的死亡毫无关系的第三者夺取被 害人财物的案件。
准抢劫罪
第一类:事后抢劫罪
是指犯盗窃罪的行为人,为了保护赃物、逃
避逮捕或者湮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 威胁的行为。
主体 为盗窃犯。只要求是已经着手实行了盗窃行 为的犯人,至于该盗窃行为时既遂还是未遂, 则在所不问。
思考:无责任能力盗窃后实施暴力的如何认
定?是以违法为标准还是有责为标准?
2、行为
普通抢劫罪
一、概念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
下列两种情况成立抢劫利益罪,而不成立普 通抢劫罪: 一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将他人名义的不动产 变更登记为自己名义的不动产; 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事实上占有他人 不动产。
三、行为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取他人财物。
暴力胁迫?
由说、责任阻却说
亲族关系的认定:
第一,亲族关系是指盗窃犯人与财物的所有
人及占有人之间必须具有亲族关系;
第二,亲族关系只要求盗窃犯人与财产的所
有人之间具有亲族关系; 第三,亲族关系只要求盗窃犯人与财物的占 有人之间具有亲族关系。
抢劫罪
抢劫罪(强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不法手段, 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强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或逼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如银行收回的准备销
毁的破损纸币,对于银行来讲已经没有积极
价值。盗窃的仍然构成盗窃罪。
3、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 诈骗罪、恐吓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 可以是不动产。 盗窃、抢劫罪的对象?
4、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 5、财物是否包括葬祭品? 葬祭品主要包括尸体、遗骨以及棺内的其
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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