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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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府[1993]地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厦门市土地综合配套费及地价标准印发给你们。

厦府(92)地040号文同时废止。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同安县可参照本通知的收费标准,制定相应的土地收费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九日
有关土地收费的说明
一、用地等级及区域划分:
1、鼓区
A1:靠海岸线200米以内的陆地;
A2:其它区域。

2、老市区
B1:中心区:禾祥路以南、铁路以西、富山展览城以西。

B2:次中心区:铁路以东、胡里山炮台以西及莲坂一带。

3、新区
C1:禾祥路以北、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内,嘉禾路以西及嘉禾路---展览城---乌石埔---东渡路沿街;
C2:湖滨北路以北200米范围外、濠头、仙岳山乌石埔一线以南、福厦路以西。

4:东区
D1:莲前路以北、吕岭路以南、铁路以西、嘉禾路以东;
D2:铁路以东、莲前路东段南北两侧,忠仑苗圃以西及江头至乌石埔一带。

5:湖里
E1:濠头、仙岳山至乌石埔一线以北、高殿以南、福厦路以西;
E2:其它区域。

6、集美
H1:集美镇范围内及周围已开发区域;
H2:集美其它未开发区。

7、杏林
I1:杏东、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I2:杏林其它区域。

二、本附表(I)适用容积率2,凡容积率每增加1公共设施费及小区配套费增加20%;杏林、集美增加15%(工业、仓库、堆场用地不考虑容积率)。

三、临城市主干道的楼面地价提高15%,以路为界划分区域的,靠道路两边用地收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收取。

四、临时用地一般批准使用期限为二年,土地使用费按综合配套费10%(年)计收(不含征地、拆迁费)。

五、土地费用(除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外),一律由市土地局负责收取。

厦府(85)综424号文委托市房管局收取土地使用费同时停止执行。

如所使用的土地位于有关开发公司已成片开发范围内,由市财政局按以下比例返还:
1、属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附表(II)标准返还15%;
2、属工业、仓库、堆场用地按附表(I)标准返还80%;
3、属非营业性用地按附表(I)所列该类用地征地、拆迁费和小区配套费收费标准返还。

六、部队用地:凡属用于军事设施的可酌情减免综合配套费;属商品房用地部队分得的部分按现行地价标准的70%收取。

七、外资企业应以美元(或等值外币)缴交综合配套费及出让金;合资、合作项目按所占投资比例以美元(或等值外币)和人民币分别缴纳综合配套费或出让金。

特殊情况可按厦门外汇调剂中心交易市场平均价拆算为人民币缴纳。

八、以美元(或等值外币)缴交综合配套费及出让金的,以交款前一天厦门市外汇调剂中心交易市场平均价折算。

九、位于厦禾路旧城改建范围内用于商品房建设的收费标准按厦府(93)综115号文执行。

十、经批准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容费。

十一、岛外各县、区自行开发的工业用地可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附表(I)自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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