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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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特别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还没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还不太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贯穿于经济法全过程,并为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和体现。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使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力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事发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划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跟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再发来使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菜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麟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使之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他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施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制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同,蔚为大观。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经济立法的性质和状况,是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但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多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
原则[4] .
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员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5].
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6].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相比于在我国的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应权利义务只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说将之作为一项经济学院则更加适合。而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就是经济法以各种法律形式和调整手段,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经济立法必须以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原则。2、将发来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以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题所附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而是各法律部门都有体现,并且该法律原则亦并非法所独有,兼可为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的原则。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权、责、利、效统一原则,即市场主体与国家之间、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其自身的经济权利、经济责任、经济利益、经济效益相互统一的原则。其中,“权”是指法律赋予主体一定的职责和权利;“责”是指经济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利”是指法律对经济主体的各种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效”是指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经济权力是基础,经济责任是前提,经济利益是动力,经济效益是目的。
3、将经济法部门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制全部和整体。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但并不是经济法价值本身。但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原则,更应该将其视为经济法价值范畴,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视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