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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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网络犯罪概述 (2)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2)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3)

(三)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 (4)

二、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 (4)

(一)网络色情 (4)

(二)网络暴力 (5)

(三)网络木马病毒犯罪 (6)

(四)利用网络贩卖、销售违禁物品 (7)

(五)盗窃、诈骗等传统型犯罪在网络上换妆蔓延 (7)

三、我国现行网络立法现状 (7)

(一)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层次低 (8)

(二)我国网络立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8)

(三)我国网络立法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8)

(四)我国网络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9)

四、治理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 (9)

(一)明确立法参与主体 (9)

(二)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 (10)

(三)建立网络媒体分级规章制度 (10)

(四)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色情的打击力度 (11)

(五)加强网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意识 (12)

(六)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网络司法水平 (12)

(七)加强国际合作 (12)

结束语 (13)

参考资料 (13)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网络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银行、游戏账号被窃、企业资料丢失,甚至色情、恐怖、暴力、诈骗集体性事件等问题层出不穷。采取积极有效监管措施、完善网络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已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立法现状;对策建议

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带来的便捷令世人惊叹,然而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盗窃银行、游戏账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甚至是一个“毒瘤”,令人们苦不堪言。因此,加强对网络犯罪问题的法律研究势在必行。

一、网络犯罪概述

如今,随便在任何一个网站键入“网络犯罪”的字样,都能搜索到几百甚至上千条相关新闻事件。在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强奸、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随着电脑网络的普遍试用,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动向。那什么是网络犯罪呢?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理论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以及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网络犯罪的概念作出了原则性界定。即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伤害、盗窃等传统型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和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传统刑法难以定罪等独特特点。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与传统的刑事犯罪一样,它都有着自己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总的来说,网络犯罪主要有两大类:

1.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如2001年爆发的“红色代码(CodeRed)”、2004年的“震荡

波(Sasser)”、2006年“熊猫烧香(Nimaya)”、2007年的“网游大盗”等。

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及色情、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三)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

大家都知道,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网络具有强大的隐蔽性、开放性等特点。也就是因为网络的这些特性,才使得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行为的跨国性;公然犯与隐秘犯的交织性;无犯罪现场性;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加上网路犯罪案件取证困难、传统刑法难以定罪,才使得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

二、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

现阶段,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网络色情

部分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开发色情网站,吸引客户。2006年山西公安部门破获的有“网络色情第一案”之称的“情色六月天”案,其主犯陈辉因一个相对新颖的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无期,曾一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情色六月天”案因其规模大、涉及范围广、破案彻底和惩罚力度大等,成为有关专家学者研究的对象。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代号为“09亮剑”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网络淫秽色情案件1130起,查处不法分子1171人。其中,刑事案件710起,是2008年全年查处网络淫秽色情刑事案件总数的两倍多。由于警方加大了打击力度,在“09亮剑”行动结束后,境内互联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大幅减少,但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活动出现了新动向:绝大多数淫秽色情网站服务器迁移到境外,同时境内淫秽色情活动逐渐向QQ群、博客等网络服务秘密转移,以及通过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P2P 共享软件传播淫秽信息现象越发严重。尽管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但并未从根本上遏制越演越烈的网络色情犯罪。因此将网络色情纳入刑法规制,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二)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主要表现为: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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