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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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研究
【摘要】:
近几年,民间借贷在我国迅速发展,形式多种多样,规模不断扩大。
本文以行为金融学理论为依托,首先从民间借贷的相关理论出发,阐述了民间借贷的内涵、表现形式及各种形式的主体行为特征,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并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形成的微观因素,同时结合近几年案例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对策建议,强调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及监督管理的完善,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
金融行为、民间借贷、对策研究
【正文】:
行为金融学是近年来崛起的一门新兴学科,是一门利用心理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工具来解释金融市场现象的学科,它揭示了新古典传统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的一个根本性缺陷—完全理性。
在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中,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没有因金融的发展而委缩,反而以独特的生存方式活跃在我国县域经济之中,并呈现出借贷主体多样化、服务和经营范围多元化、发展地区扩大化、资金来源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影响力涉及各个领域。
传统金融学明确的把人看做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市场是有效市场,如果用传统理论解释民间借贷等非理性的利率,停留在经济人层面上,很明显是不合时宜的。
行为金融学认知的人的有限理性,为研究民间借贷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石。
因此,正确客观的认识民间借贷,搞清楚民间借贷的成因、本质、变化规律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管理,趋利避害,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加深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认识上,进一步探讨我国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特点和心理因素,进而提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行为
民间借贷顾名思义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发生于民间领域的,即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指这样一种借贷行为:发生主体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利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于民间领域,这是其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
其主要特点是手续简便,但利息较高。
形式合法,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协议[1]。
资金借贷是居民最主要的金融需求之一,借贷行为是指以授受信用为主的借贷行为,包括借入资金和借出资金两个方面。
融入资金指居民银行或者其他渠道借入资金。
融出资金是指居民以获利为目的的资金运用,包括存入银行和借贷给资金需求者[2]。
本文所涉及借贷行为主要是指居民融入资金的情况。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借贷行为发生的社会基础,在传统文化中,信用来源于人的固有道德天性,信用与牟利没有太多必然的联系。
而西方信用却带有某种工具理性的意义,正如富兰克林所认为的那样,“信用就是金钱。
”在正规金融中,信用制度的维护主要是依靠法律的约朿,因而信用的基础是依赖于社会的规范化运行所建立;但是在非正规金融中,信用的维护则主要是依赖传统文化。
借贷行为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目前居民存在的借贷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互助性借贷。
这种形式主要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基本上不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
二就是中等程度利息的借贷,手续相对简单,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即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
四倍。
三就是高利贷,即利率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以上,一般居民不会采用这种形式的借贷[3]。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行为形式及主体特征
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合会、典当、地下钱庄、私募和担保公司等形式。
以温州为例,如图1可以看出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路径。
图1温州民间借贷发展路径[4]
(一)自由借贷及主体行为特点
自由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重要形式,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相比于将资金经由中介机构贷出,我国居民大多倾向于将闲置资金通过熟悉且了解的人介绍借出。
据统计,温州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自由借贷途径获得总资金需求约10%-15%比例的资金额。
下图2是对1980、1985、1990、1995、2000、2005、2009 七个时点我国农村农户之间自由借贷量的估算值,从表中可以看出,自由借贷是我国民间借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日益增大,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进步人们有了更多的贷款渠道,因此,自由借贷的比重逐渐下降,但其重要性仍然不可忽视。
图2我国农村农户之间自由借贷规模的估计[5]
自由借贷通常直接发生于社会关系中的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的地缘和人缘图3所示,我国的自由借贷行为大多发生于熟识的主体之间,而贷款方式也多为信用贷款,并没有担保或者抵押,甚至大部分连正规的借贷合约都没有,只要认为贷款人的信用足够好,就将资金借出。
图3我国农村自由借贷契约形式的统计[6]
无息借贷通常发生于亲属或亲密朋友之间,贷款方往往会将资金用途告知借款方,并且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款,因为借贷双方都十分熟悉,所以贷出方通常不会要求签订契约。
社会交换论的角度来看,人们都是理性的。
在自由借贷行为中,一方需要资金,另一方希望得到利息,因此交换行为就自然发生了,双方都能够最大化自身利益。
但是,从调查结果表明,民间自由借贷行为具有很强的互助特点,利率较低或根本没有,因此,自由借贷行为中隐含着精神层面的交换。
借贷双方的物质需求,以及名誉、地位等非物质层面的因素共同促使了自由借贷行为的发生。
在自由借贷中,如果借款方无法偿还贷款,那么贷出方会动用自己的人际关系想借款方索款。
在追款过程中,不仅双方关系破裂,借款方的名声、信誉都会被质疑,连带着家人、亲戚的社会形象都会大打折扣,这其中的无形成本是不可估量的。
(二)民间合会及主体行为特点
我国内地的合会是在传统合会的基础发展起来的,尚未摆脱传统合会的影响。
我国的合会历史悠久,在传统文化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力,大部分具有地缘、人缘或者血缘的关系。
在合会的组建过程(起会)中,有发起人(会首)和响应人(会脚)之分,会首通常有着比较广泛的人际关系网络和比较好的社会声誉,会脚则通常是会首的亲朋好友。
在起会过程中,会首和会脚将会商议合会的规则,内容包括合会的周期、利息计算、得会顺序、会首和会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起会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合会契约的确立,起会过程中会首与会脚的权利义务分配清晰,但是通常不会将这些契约内容以文字方式记录下来,因为一旦记录,就意味着合会成员之间对彼此的信誉产生怀疑,因此这种契约往往是隐形契约。
在合会中,如果有成员不履行契约,那么除了会受到合会契约中规定的惩罚之外,也会受到社会道德谴责。
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合会的成功与否与合会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关,因为只有在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才会有可能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秩序,成员的行为才能给受到约束和监督。
如果合会运作顺利,
没有成员毁约的话,合会这种资金融通形式是低成本并且灵活性高的。
但是,如果合会成员完全不顾传统和伦理道德时,契约惩罚和社会秩序约束都将失效,这也是合会的风险之一。
合会可以看作是自由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同自由借贷类似,合会中的主体行为约束也主要是道德约束,而非契约约束。
在传统合会中,参与主体顾及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声誉,通常能够遵守合会的隐形契约,合会的运转也较容易成功。
现代的合会中,随着交通和通讯的发达,合会也不再局限于一定地区,参与者逐渐变多,对资金的需求也各种各样,加之参与者可能的会搭会、会养会之类的投机套利行为,成员之间的信息流通越发困难,合会中隐藏的道德风险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对现代合会的整顿和监管将会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地下钱庄的产生及经营特点
钱庄起源于明清两代,当时,银币和铸币均为本位币,因此就产生了进行银钞兑换的钱庄。
现在的地下钱庄,已经不再执行传统的钱庄的功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地下钱庄是未经国家许可成立的,进行洗钱等非法活动并以此盈利的组织。
地下钱庄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首先,地下钱庄可以满足我国大量的外汇需求。
我国每年贸易顺差额巨大,东南沿海地区外贸企业众多,但是银行正规途径进行外汇兑换手续繁多、效率低下,这些企业宁愿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外汇交易,即使成本稍高,但是灵活便捷。
第二,很多企业为了避税,会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交易,还有一些国内的非法收入,也常常会通过地下钱庄输出到国外,再通过国外银行经由合法途径流入国内。
第三,有些企业,他们的部分资金活动不方便通过正规金融体系进行,而地下钱庄不仅能够提供金融服务,还具有灵活性、针对性等特点。
在某个地区,地下钱庄通常是呈金字塔式的层级分布,在一个最高层级的钱庄下挂靠着其他钱庄,如此层层叠叠,这样的网络形式也使得地下钱庄的风险具有传导性。
由于地下钱庄经营行为具有隐蔽性,因此客户通常是固定的或者是熟人介绍的,相互之间比较熟悉,业务办理也更加方便迅速。
此外,地下钱庄是处于监管之外的,巨额资产难以得到政府的承认和保护,因此,为了保证资产安全,地下钱庄也会与黑社会合作。
(四)私募基金及运作特点
在我国,私募基金这种集合投资形式具有处于监管之外、非公开宣传、募集对象特定的特点。
由于私募基金同样是处于监管之外的资金融通形式,故也是民间借贷的方式之一。
私募基金主要集中个人资金,形成资金池,再统一投资和管理。
私募基金对投资于尚未上市的公司,在公司初创阶段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股权,在其上市后将股权高价转让获得资本利得,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使其有着区别于其他民间借贷行为的特征。
第一,私募基金是进行实业投资,实业投资的回报期通常比较长,被投资企业往往需要一定时间的经营才能够实现价值增值。
第二,私募基金大多投资于尚未上市的公司,这类股权交易困难,使得投资的流动性差。
第三,私募基金大多投资于创新型企业,这类企业能否成功存在很多未知数,投资风险比较大。
近年来,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迅猛,下面图显示出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规模变化,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处于稳步发展的状况。
图5我国股权投资案件个数[7]
三、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中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
由于
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
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
主要表现为:范围广、利率高、参与者众。
目前,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不容忽视。
(一)年化利率创历史新高180%,民间借贷行为日渐活跃
随着房产楼市的变化,一些银行信贷额度紧张,也催生了民间贷款利率的抬升。
相比2013年,民间借贷利率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上涨。
一些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给出的月利率平均在3%以上,而部分非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开出的利率更高,月利率甚至高出了5%,这就意味着借100万元每个月利息就至少要还5万。
水涨船高的利率让借贷公司经营者们看到了更多利润。
最出名的莫过于温州民间借贷最高年化利率180%,利率水平已超历史最高[8]。
由于商业银行受资金等方面的限制更大,放贷幅度会更缓慢,到时更多的缺钱户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进一步抬升利率。
(二)市场供求两旺,借贷规模日益壮大
近年来,在经济危机及国内通胀严重的大背景下,大型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不断收紧并有明显的倾向性,国内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难度越来越大,催生民间金融异常活跃,规模不断壮大。
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银行与家庭金融行为》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间借贷参与率高,有33.5%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总额达8.6万亿元[9]。
不得不承认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助推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股重要力量。
由于股市楼市震荡,也急切需要其他的投资渠道。
许多银行的年利率3%,理财产品的收益5%左右,而通过民间借贷放出资金获得的年收益能够保持在10%以上[10],且风险比股市小得多,对投资者而言,这也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一条投资渠道。
借、贷两方业务的增加也让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流量迅速上升。
(三)民间借贷行为存在风险,后果不容忽然
由于民间借贷的分散性,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善,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抵押担保等方面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引起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
鄂尔多斯市金融监管部门估计,在东胜区60万人口中,民间放贷规模达300多亿元。
近两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民间借贷风险凸显。
仅2009年,当地政法部门就接报民间借贷案600多起[11]。
另外,根据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受理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
年度民商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列涉案金额(万元)
2009年654 99 15.1 1710
2010年917 116 12.7 2925
2011年981 234 23.6 20939
2012年1191 381 32.0 22543
2013年1690 354 21.0 20978
(资料来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网)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自2009年至2013年,滨江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额增速迅猛。
特别是在2010年、2011年、2012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更是井喷式增长,2012年的案件数量比2011年增长了102%,2013年又比2012年增长了62.8%。
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2012年盼涉案标的比2011年增长近10倍,2012年至2013年间每年的涉案标的均逾2亿。
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2012年、2013年分别占年度民商案件总数的23.6%、32%、21%,几乎占据了民商案件的三分之一[12]。
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数额总量是巨大的,交易活动频繁,并且每年都在高速增长。
总之,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给社会注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严重时甚至会引发金融危机。
由于民间借贷是缺乏外部监管的自发性行为,存在较为频繁高发的风险性,一些披露出来的案例也强化了人们的这种印象。
四、从行为金融学角度分析民间借贷行为活跃的成因
行为金融学承认了人有理性的一面,也有非理性的一面,受到许多理性之外的情感、冲动等因素的影响,在外界条件约束下人对自己理性行为的控制力是有限的。
这些是和原有理论截然不同。
是对原有理论的改正和充实。
传统金融学承认理性经济人、有效市场和完全套利假说,不注重行为主体心理诉求,而行为金融学脱离了传统金融学理论束缚,重新探讨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心理因素对市场的影响,寻求民间借贷危机形成的微观原因。
(一)过度自信是民间借贷发生的内在动力
人常常高估自己成功的机率,倾向信奉自身的判断能力,放松本人对待理性态度的限制,无形之中拔高了自我意识形态,对事物的理解过于简单化,作出抉择时都有自我归因偏差等等,种种上述心理表现就叫做“过度自信”。
在决策者中间,无论是是非理性决策者还是理性决策者,都坚持认为理性站在自己这边。
而且决策者认为自身具体了一定专业知识和掌握了若干有用信息,因而进行投资决定,便对自己的判断力极度自信。
反映在借贷市场上,当市场波动与贷款人的私人信息相斥时,贷款人的信心并不是等额地减少,而将原因归于客观,而当市场波动与贷款人的私人信息相符时,贷款人的信心就会膨大。
贷款人的这种过度自信是推动市场成交额一路飙升,最终酿成民间借贷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
过度自信往往让交易者相信自身能准确地认知市场的变动轨迹,即便自身理性地认为价格是不可预测的。
正是这种直觉判断形成了贷款人投资方向——譬如地产价格不跌的基础。
面对高额利率,仍然义无反顾。
理解民间借贷危机,要意识到贷款者的过度自信心理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
(二)易获得性偏误为民间借贷的形成提供了利率参照
易获得性偏误是这样一种现象:如果人们比较容易联想到某件事情,决策者便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这个事件常常发生;反之,假如某类事件让人很难意识到,相关信息在人的脑海里匮乏且模糊,贷款人就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低估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
当借贷的价格即贷款利率上升时,贷款人会预期对应的投资项目价格不会继续下跌,从而继续贷款,于是就推动了更大程度的资金需求;然而,相应的贷款利率下跌,贷款人预期对应的投资项目价格继续下跌而抛售,会导致利率继续下跌。
长此以往,资金价格惯性产生并进一步促进了利率的提高。
例如,2003~2007年间,温州民间利率总体平稳,大致在10%左右波动;2010年6月之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期间,从15%左右迅速升至43%;短期贷款(小于1个月)的利率高于其他期限的利率,而且波动最大;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利率较为平稳,利率变化大的是消费和投资的利率[13]。
民间借贷利率决定因素可以分为三类:供给、需求和正规金融市场利率。
资金供给因素还可以分解为资金的机会成本、贷款的管理成本、风险溢价、垄断利润、通货膨胀;资金需求因素包括借款人所处的家庭生命周期阶段、家庭资产存量、人力资本存量、物质资本禀赋、生产技术、投资风险等等。
(三)心理帐户为驱使更多人参与民间借贷
心理帐户是指无论个人、家庭和公司都存在一个或多个确定的或潜在的帐户体系。
这些帐户体系往往遵循与经济学的运算规律想违背的规则[14]。
这使个体、家庭或公司做经济决策时候常常以非预期的形式影响本身,使本身决策违背最简单的经济规律。
心理账户使得贷款者面临很高的利率时仍然无所畏惧,从而导致了市场投机者的产生。
贷款者将损失放在某个独立的“心理账户”,他们的心理呈现递减的敏感性,也就是当损失逐渐增加,痛苦程度会逐渐减少。
追求资本逐利的心理效应,使贷款者在投资过程中表现出“赢利抛出,亏损持有”
想法,最终便产生处置效应。
由于今年股市大跌、楼市不振,越来越多的资金从楼市、股市中撤出,随着借贷利率高涨,民间借贷渐渐成了居民新的“投资渠道”。
贷款市场中,当投资品价格升高,利率处在升高阶段的时候,市场非常活跃,换手率非常高,价格被逐渐推高,逐步导致民间借贷的繁荣;民间借贷的高收益吸引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的所有者,据了解,在如今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吸收资金的利率可高达月息 2.5%,高收益的驱动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
反之,随着投资品价格下行,交易量也会逐渐下降。
这就阐述了利率上升出现时总是随着交易量的上升,利率上升的初始会持续相当长时间。
(四)从众效应促使民众对民间借贷的追逐
从众效应也叫羊群效应,是指决策者在信息环境非确定的情况下,其行为很容易受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影响,从而模仿他人决策,或者过度小道消息、忽视自有信息,依赖舆论从而采取从众的策略。
当民间借贷市场产生从众效应时,民间贷款人和借贷人往往会跟随其他人做出决策,导致借贷市场对信息过度反应,利好信息导致借贷需求猛增,投机膨胀,直到引发借贷危机;反之,利空信息会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加速泡沫破裂。
据相关媒体报道,民间资本借贷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分,即年利率60%。
最先进入该行的放贷人获得了巨额收益,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蜂拥而入,甚至有些银行、上市公司、生产型企业也投身其中。
比如,鄂尔多斯人因煤炭资源和拆迁补偿而手握大量富余资金,粗略估算民间信贷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多亿元,借贷月息大都在2分~3分之间,折算年息24%~36%。
而当下中小企业毛利能达到10%者已属不易,必然无力长期承担民间借贷的高息成本。
民间借贷规模同样达到1000多亿元的温州,近期已不断被爆私企老板负债逃跑的新闻。
仅在9月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潜逃,有些人涉嫌的民间负债甚至高达十几亿元之巨[15]。
五、优化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
要想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一定要让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比翼齐飞,使其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才能优化资源合理配置,才能构成一个健康健全的金融系统。
民间借贷要想健康有序发展,并使其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一定要两手一起抓,两手都要硬。
既要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要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
(一)完善我国借贷的法律体制
民间金融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游离于国家法规之外,生活在灰色的边缘地带。
如果要对其进行健康引导,就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工作:
1.完善产权体制
也即承认民间借贷投资者的所有权合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应当废除有关法律中强制性禁止民间借贷的条规,如《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民间借贷行为是违法的,一旦民间借贷活动被发现并被定性为违法活动,投资者的资金将无法收回,这些规定无疑是不利于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的。
第二个层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应当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正,确定和保护民间借贷投资人的财产使用和收益权,如支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权利、自由融资的权利以及使用个人财产获得收益的权利。
这也意味着,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个人财产去获得合理的商业利益,并且得到的回报受到合法保护,这样才能有效激励民间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最后,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承认民间借贷组织的合法地位,在明确民间借贷组织的产权构造的同时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2.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相应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不同,在交易过程、服务对象、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因此,约束正规金融机构的《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并不适用。
应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