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交通运输部

附件1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1 体制

机制

保障

城市配送多部门协同

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55

(1)创建领导小组。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市政府

有关部门,得10分。

(2)协同推进工作。示范建设期内,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议,研究部署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事项,

得5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研究示范工程推进工作事项,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顺畅,形成责任

分工明确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力调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配送需求引导,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行管理等),每半年得5分(共计25分)。

(3)推进效果显著。示范建设期内,领导小组每年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监

督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的,每年得5分(共计10分)。

1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4)实行考核机制。示范建设期内,将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纳入政府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

位年度绩效考核,并每年实施考核评价的,每年得5分(共计10分)。

2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城

市配送企业考核管理

办法

45

(1)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考核

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及周期等,得20分。

(2)建立快递车辆规范管理制度。得5分。

(3)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管理办法为依据每年对从事城市配送的企业开展一次考

核评估,并结合考核评价结果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如调整企业配送运力、收回年度安全管理考核不合

2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格及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配送运输企业的车辆通行证等,每年得10分(共计20分)。

3 体制

机制

保障

省、市政府在新能源车

辆购置与营运、配送中

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

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培

育等方面出台相关扶

持政策

30

(1)建立资金投入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资金投入机制,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得10分。

(2)设立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在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营运、配送中心

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的,每个方面得5分(共计20

分)。

3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4 城市

配送

物流

基础

设施

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

(物流园区)

8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建设数量: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数量

应≥4个;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数量应≥3

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数量应≥2个;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数量应≥1个。

②完成进度:按照相关文件(立项批复、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要求的时间节点完

成建设计划。

③功能实现: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作为城市货运配送一级节点,应具备仓

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中转换装等功能,突出干线甩挂运输、多式联运与末端城市共同配

送有机衔接,实现干线规模化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

(2)计分方法:

4

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分类

①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数量达到要求的,得20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

计算得分。

②枢纽的完成进度及功能实现满分40分,对每个枢纽项目平均设定满分值并量化评分标准,其中

完成进度占50%,按照每个阶段平均分配分值,功能实现占50%(实现干支衔接得20%,实现干线甩

挂运输得10%、实现多式联运得10%、实现支线集散分拨得10%)。

③示范工程验收阶段,抽查枢纽均投入使用的,得5分。抽查枢纽达标情况较好的,得15分;达

标情况一般的,得5分;均未达标的,不得分。

5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5 城市

配送

物流

基础

设施

公共配送中心8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建设数量: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数量应达到7—9个;城

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数量应达到5—7个;城区常住人口100

万—3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数量应达到3—5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

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数量应达到1—2个。

②完成进度:按照相关文件(立项批复、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要求的时间节点完

成建设计划。

③功能实现: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作为联接一级节点与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城市货运配送二级节

点,应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

(2)计分方法:

①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数量达到要求的,得20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

②公共配送中心的完成进度及功能实现满分40分,对每个公共配送中心项目平均设定满分值并量

6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6 城市

配送

物流

基础

设施

末端共同配送站8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建设数量: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数量应≥200个;城区

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数量应≥150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

万的城市,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数量应≥80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投入运营的末

端共同配送站数量应≥50个。

②功能实现: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应包括货物装卸点、货物集散点,能够为终端客户提供停

靠、装卸、分拣等服务,满足社区、高校、商务区等末端商品配送需求。

(2)计分方法:

①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数量达到要求的,得20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

②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功能实现满分40分,对每个末端共同配送站项目平均设定满分值,实现停靠、

装卸、分拣功能得100%,有一项功能未实现的,不得分。

③示范工程验收阶段,抽查共同配送站达标情况较好的,得20分;达标情况一般的,得8分;均

7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7 城市

配送

车辆

及配

套设

新增新能源城市配送

营运车辆

8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城市新增新能源城市配送营运车辆数量应不少于示范建设期初(2018年6月)城市新能源配送

车辆保有量的20%。指标所指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包括快件接送)服

务,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主要包括纯电动货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燃料电池货车以及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货车。

②城市建成区新增新能源城市配送营运车辆数量占示范建设期内全部新增和更新城市配送营运车

辆数量的比例应≥50%。

(2)计分方法:

对考核评价内容①、②点分别计分,每项内容满分40分,计分标准如下:

①达到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值的,得40分;

②达到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25分;

8

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分类

③达到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0分;

④未达到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9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8 城市配送新能源纯电

动货车及插电式混合

动力货车与充电桩的

配置比例

4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计算方法:

=城市配送新能源纯电动货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保有量

指标

可用于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的充电桩总量

②标准要求:城市配送新能源纯电动货车保有量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保有量之和与可用于新能源

物流配送车辆的充电桩总量的比值应≤4:1。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4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25分;

③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10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9 城市

配送

车辆

及配

套设

冷藏保温配送车辆占

城市配送车辆比重

4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计算方法:

=100%

冷藏保温配送车辆保有量

指标

全部城市配送车辆保有量

②标准要求: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城市物流

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

及《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QC/T 449-2010)等要求,从事冷藏保温运输的城市配送车

辆数占全部城市配送车辆保有量的比例应≥0.5%。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4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25分;

③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0分;

11

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分类

④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12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10 便利

通行

政策

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

便利通行政策

40

(1)顶层制度保障。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城市配送车

辆的综合性政策,得10分。

(2)通行便利政策。与传统燃油城市配送车辆相比,为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制定并实施更加优惠和便

利的通行政策,如放宽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时间限制、给予新能源配送车辆通行费用优惠等,得20分。

(3)停车便利政策。与传统燃油城市配送车辆相比,为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制定并实施更加优惠的停

车政策,如在城市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点等停车场地给予新能源配送车辆停车费用优惠等,得10分。

11 便利

通行

政策

城市货运配送需求调

查预测制度

40

开展城市配送运输需求调查工作。城市有关管理部门结合城市配送发展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组织

开展城市配送运输需求调查工作,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并形成城市货运配送需求现状及未来发展

分析报告,满分40分,根据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13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12 配送车辆分时、错时、

分类通行和停放措施

出台情况

8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城市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配送需求现状分布特征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制定出台城市配送车

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及停放的调整优化措施,如科学合理制定货运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

和时间、制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规定及办理的条件和程序等。

②城市有关部门应合理设置中心城区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等区域专用卸货

场地和道路范围内配送车辆的临时停车泊位。

设置数量要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数量应≥200个;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城市,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数量应≥150个;城区常住人口100

万—300万的城市,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数量应≥80个;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城

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数量应≥50个。

(2)计分方法:

14

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分类

对考核评价内容①、②点分别计分,每项内容满分40分。

考核评价内容①的计分标准如下:

①出台调整优化措施,且切实可行的,得40分。

②出台调整优化措施,实施效果一般的,得15分。

③未出台调整优化措施或实施效果较差的,不得分。

考核评价内容②的计分标准如下:

①设置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数量达到要求的,得20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计算得分。

②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位置设置科学合理并满足城市货运配送需求的,得20分。

15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13 先进

配送

组织

模式

中心区大型超市(卖

场)、连锁店等商贸流

通企业采用共同(集

中、夜间)配送的比例

5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计算方法:

=100%

采取共同(集中、夜间)配送的货运量

指标

全部商品配送总货运量

②标准要求:通过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货运量占中

心城区全部商品配送货运总量的比例应≥50%。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5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35分;

③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5分;

④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16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14 信息

化建

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

务平台

6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建设数量:城市建成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数量应≥1个(最多不超过3个)。

②功能实现:运行监测功能:能够整合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政务信息,并与城市配送企业的信

息平台有效对接,满足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绩效考核以及企业对政务信息服务的需求;服务功能:

能够为货主和配送企业提供信息查询、车辆监管、交通诱导、数据分析等基本服务;

③接入要求:能够与省级平台、部级平台对接,实现在线填报和运营数据动态接入。

(2)计分方法:

对考核评价内容①②③点分别计分。考核评价内容①②的计分标准如下:

①建成1个及以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且功能完备的,得40分。

②建成1个及以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完成要求85%及以上的,得25分。

③建成1个及以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完成要求70%及以上的,得10分。

④未建成或功能实现未达到要求70%的,不得分。

考核评价内容③的计分标准如下:

⑤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能够与省级平台、部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对接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17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15 市场

主体

培育

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

专业城市配送企业

6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培育数量: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AAA级(含)以上城市配送企业数量应≥8家;城

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城市,AAA级(含)以上城市配送企业数量应≥5家;城区常住人口100

万—300万的城市,AAA级(含)以上城市配送企业数量应≥3家;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

AAA级(含)以上城市配送企业数量应≥1家。

②标准要求: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应满足《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中对AAA级(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标准要求。

(2)计分方法:

城市AAA级(含)以上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数量达到要求的,得80分,未达到的,按内插法计

算得分。

18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16 物流

降本

增效

城市配送成本较示范

建设期初降低的比例

5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配送运输成本应按照《社会物流统计指标体系》(GB/T 24361-2009)的要求核算,计算方法:

=1100%

⎛⎫

⎝⎭

期初平均吨公里配送运输成本

指标

期末平均吨公里配送运输成本

②标准要求:城市配送吨公里运输成本较示范建设期初(2018年6月)降低的比例应≥10%。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5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35分;

③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5分;

④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19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17 物流

降本

增效

城市配送车辆利用效

率较示范建设期初提

高的比例

50

(1)考核评价内容:

①计算方法:

=1100%

⎛⎫

⎝⎭

期末平均日单车行驶里程

指标

期初平均日单车行驶里程

②标准要求:城市配送车辆平均日单车行驶里程较示范建设期初(2018年6月)提高的比率应≥20%。

(2)计分方法:

①达到标准要求值的,得50分;

②达到标准要求值的90%及以上,得35分;

③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及以上,得15分;

④未达到标准要求值的80%的,不得分。

20

加快推进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实施 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按照《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申报方案》及国家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货运配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城市货运配送的新需求,将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程建设与国家物流枢纽载体城市、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城市有效结合,深入推进货运配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运输组织模式创新为引领,以货运配送枢纽建设为基础,以信息系统平台应用为支撑,整合货运配送资源,推广使用新能源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货运配送车辆,优化货运配送车辆城区通行管控措施,实现城际干线运输和末端城市配送有机衔接,建立完善集约高效、服务规范、低碳环保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在规划、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规范有序、公平

竞争的市场发展环境,坚持货运配送企业的市场运作主体地位,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完善货运配送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各部门间协同配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进货运配送规范、有序、绿色、高效发展。 (三)技术支撑、创新发展。建设城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货运配送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货运配送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基于“互联网+”的先进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发展。 (四)试点示范、稳步推进。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货运配送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全行业提高整体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6月,建立集约高效、服务规范、低碳环保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完成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任务,顺利通过国家三部委考核验收。 四、主要任务 (一)择优选取城市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按照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制定城市配送企业试点示范工作规范,明确申报要求、评审考核办法等内容,择优选取试点示范企业,培育5家以上运作高效、服务规范、3A(含)以上的专业城市配送企业。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9.01.04 •【文号】交办运函〔2019〕59号 •【施行日期】2019.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 知 交办运函〔2019〕59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和《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2018〕75号)有关工作部署,为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保障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导向,以摸清底数、明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发展为目标,通过自查抽查、跟踪督导、绩效考

评等形式,准确把握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客观评估建设成效,查找分析突出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模式,加快落实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推动我国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 二、工作重点 针对各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强实时跟踪和动态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工作机制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城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工程创建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情况以及支持投入情况等。 (二)节点网络规划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共同配送站等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规划数量、建设进度、实现功能情况等。 (三)通行政策制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货运配送需求调查和运力调控制度制定情况,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和停放措施优化情况,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便利化通行政策制定情况等。 (四)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购置和运营情况,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冷藏保温配送车辆等专业化装备配备情况等。 (五)信息资源交互共享情况。主要包括: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信息资源整合情况,城市配送企业信息上传情况,地市级平台与省级平台、部级平台对接情况等。 (六)组织模式优化创新情况。主要包括: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先进配送组织模式推广应用情况;干线甩挂运输与城市共同配送一体化运作情况等。

关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实施方案(最新) 一、总体思路 X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以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为目标,以运力共享、包装共享和标准化运输为手段,以促进城市共同配送为重点,立足X,辐射周边,着力构建集约高效的X城市绿色配送体系,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二、基本原则 以共享化、绿色化、智能化、标准化为指导原则,促进城市物流绿色化,提高运营效率,改善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 ㈠配送资源共享化。通过政策、技术、商业手段对企业和社会化物流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共同配送,构建高效的社会化物流网络。 ㈡配送过程绿色化。在包装、运输、配送等物流供应链各环节采用绿色材料、绿色能源、包装回收等绿色化措施,实现减少资源消耗及碳排放。 ㈢配送流程智能化。应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从电商交易到包装分拣、分拨配送等形成物流全流程数据化、智能化。 ㈣配送环节标准化。推动构建物流各环节单元标准,实现包装、

运输、服务等相关环节软硬件的标准化,提高物流业整体规范标准水平。 三、主要任务 ㈠构建“城市配送网络体系”,引导配送设施合理布局。以物流产业集聚区为基础,构建城市配送分拨基地;以批发市场、城市交通枢纽为基础,构建城市物流配送中心;以社区为节点,构建社区末端配送全覆盖的城市配送网络体系。 ㈡搭建“绿色末端共享网络”,整合末端配送资源。布局社区和校园末端网点,整合城市配送和快递企业配送业务,发展绿色智能末端网络,提升末端网点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共同标准化配送服务,提升配送效率。 ㈢统筹“绿色运力共享”,集约利用资源。鼓励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物流配送车辆共享模式,线下合理布局租赁站点,线上整合信息资源,为用户提供综合服务。协同上下游供应链企业构建绿色运力网络,开展共同配送。 ㈣推进“绿色包装共享”,降低资源消耗。鼓励快递企业、末端网点等使用绿色快递袋和绿色循环箱,结合模式与业态创新,开展绿色服务、绿色回收,减少包装垃圾,降低资源消耗。 ㈤推广配送标准化,提高城市配送效率。推广配送车辆、托盘、

城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交通运输部

附件1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1 体制 机制 保障 城市配送多部门协同 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55 (1)创建领导小组。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市政府 有关部门,得10分。 (2)协同推进工作。示范建设期内,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议,研究部署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事项, 得5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研究示范工程推进工作事项,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顺畅,形成责任 分工明确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力调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配送需求引导,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行管理等),每半年得5分(共计25分)。 (3)推进效果显著。示范建设期内,领导小组每年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监 督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的,每年得5分(共计10分)。 1

序号 指标 分类 指标内容分值计分标准 (4)实行考核机制。示范建设期内,将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纳入政府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 位年度绩效考核,并每年实施考核评价的,每年得5分(共计10分)。 2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城 市配送企业考核管理 办法 45 (1)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考核 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及周期等,得20分。 (2)建立快递车辆规范管理制度。得5分。 (3)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管理办法为依据每年对从事城市配送的企业开展一次考 核评估,并结合考核评价结果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如调整企业配送运力、收回年度安全管理考核不合 2

深圳市绿色城市货运配送认定考核方案

深圳市绿色城市货运配送认定考核方案 深圳市绿色城市货运配送认定考核方案 一、背景介绍 •深圳市正在积极推进绿色城市建设,为减少交通污染和提高城市运输效率,已制定了绿色城市货运配送认定考核方案。 二、认定目标 •通过认定绿色城市货运配送,推动降低货运配送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提升配送效率和服务品质,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三、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包括深圳市内各类货运配送企业、物流园区以及拥有货运配送车辆的企事业单位等。 四、认定标准 1. 车辆标准 •货运配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相关标准要求,包括排放标准、噪音标准等。 2. 能源利用效率 •货运配送车辆需要通过能源利用效率认定,包括燃油消耗与运输能力比值、电动车辆能量消耗等指标。

3. 配送服务质量 •考核配送企业的服务质量,包括准时交付率、货物完整率、投诉率等指标。 4. 快递包装管理 •考核快递包装管理情况,推广绿色包装和再利用包装材料。 5. 信息化管理水平 •考核货运配送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包括订单系统、货运跟踪系统、车辆调度系统等应用情况。 五、认定程序 1.货运配送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车辆管理情况、能源消耗数据、服务质量记 录等。 3.组织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考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绿色城市货 运配送认定。 4.对认定不合格的企业提供整改建议,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5.认定后,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绿色城市货运配送标识。 六、认定奖励与惩罚 •对于通过绿色城市货运配送认定的企业,提供相关政府奖励政策和荣誉称号的评定。

•对于未通过认定或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降低政府补贴、限制参与一些公共项目等。 七、推广与监督 •深圳市相关部门将广泛宣传该认定方案,鼓励更多企业参与绿色城市货运配送。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认定企业进行检查,确保认定标准的实施和有效性。 八、总结 •通过制定绿色城市货运配送认定考核方案,深圳市在绿色交通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建设绿色、可持续的城市做出了贡献。希 望更多的货运配送企业积极参与认定,共同推动绿色交通的发展。深圳市绿色城市货运配送认定考核方案 一、背景介绍 •深圳市正在积极推进绿色城市建设,为减少交通污染和提高城市运输效率,已制定了绿色城市货运配送认定考核方案。 二、认定目标 •通过认定绿色城市货运配送,推动降低货运配送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提升配送效率和服务品质,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7.12.18 •【文号】交办运〔2017〕191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7〕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以及《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917号)工作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同意,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是支撑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是防治大气污染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破解城市配送“三难”问题的有效途径。示范工程将以城市为组织主体,坚持“客货并举、便民高效、综合施策”的原则,整合各方物流资源,完善干支衔接的公共货运枢纽设施,优化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实现城际干线运输和城市末端配送的有机衔接,形成集约高效的城市货运配送组织链条,提升流通效率,促进节能减排。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示范,力争在示范城市建成“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示范城市在示范期结束时应实现以下目标:探索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模式;建成一批现代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城市货运枢纽,形成若干集聚效应强的干支衔接公共货运枢纽站场;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开展甩挂运输和实施共同配送的物流企业;更新一批标准化、专业化、环保型运输与物流装备,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占营运载货汽车比重大幅提升;打造功能健全、资源集约协同共享的物流信息平台;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显著提升,物流成本、能耗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明显降低。 (二)主要任务。 1.统筹规划建设城市货运配送节点网络。在城市周边统筹布局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干支衔接并组织共同配送的大型公共货运枢纽,优化城市内末端共同配送节点网络,在城市近郊建设服务于城际货运和城市配送间高效转换的物流园区和大型物流中心,依托工业集中发展区或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以及各类货物装卸点、公共配送站,推动形成有机衔接、层次分明、功能清晰、协同配套

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切实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规范和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按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是指运作规范、模式先进,体现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等特色,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 第三条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企业。 (二)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2019年12月1日后首次注册登记,且为本企业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50辆及以上; 2、2019年12月1日后首次注册登记,且为本企业投资购买的新能源冷藏配送车辆5辆及以上; 3、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满1年,有2019年12月1日后首次注册登记,且为本企业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15辆及以上。 (三)从事城市配送的车辆应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城市配送车辆技术、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相关要求。 (四)具备对所属配送车辆信息化动态监控能力,并按要求与“徐州城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对接。 (五)近1年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 (六)近1年内无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七)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认定程序

(一)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填写《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提交至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查。由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告。复审通过的企业,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后,由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三章考核 第六条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照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示范企业新能源配送车辆按规定在车身喷涂或悬挂统一标识(含专用通行标识); (三)考核年度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 (四)考核年度内无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报送。示范企业应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报告》报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查。由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告。审查通过的企业,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后,由徐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九条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 (一)企业申请取消;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逾期未上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在申请认定或年度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8.06.13 •【文号】交办运〔2018〕75号 •【施行日期】2018.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交办运〔2018〕75号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经城市申报、各省初选推荐和专家评审,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研究同意,确定天津、石家庄、邯郸、衡水、鄂尔多斯、苏州、厦门、青岛、许昌、安阳、襄阳、十堰、长沙、广州、深圳、成都、泸州、铜仁、兰州、银川、太原、大同等22个城市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城市的支持和指导,督促各创建城市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要求,根据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和建设任务、明确各项任务项目载体、科学制定工作进度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实施方案经省

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附电子版光盘)。 二、推进落实示范工程工作任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督促创建城市加快建立完善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要指导和督促创建城市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工程建设主体,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围绕完善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普及应用、优化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推广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推进信息互联共享、落实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等重点任务,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新举措、新经验,按期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大示范工程支持力度 交通运输部将对创建城市中符合要求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专项建设规划中期评估调整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重点考虑。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创建城市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指导创建城市人民政府积极完善配套政策,从配送节点建设、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购置及运营、配送车辆通行便利政策、融资保险、土地、财税等方面对示范工程相关项目给予扶持,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创建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示范工程创建成果。 四、强化示范工程建设绩效考核 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从政策保障、基础设

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创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有关工作,依据《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交通建设为引领,坚持智慧、高效、绿色、低碳原则,整合各方物流资源,不断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服务水平,着力破解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难题,有效促进社会物流降本增效,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模式,助力区位交通优势加快转化为枢纽链接优势,加快打造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发展;发挥在规划、标准、规范等方面的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 2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各部门协同配合,完善城市货运配送管理体制机制,共同推进货运配送规范、有序、绿色、高效发展。 3 .坚持统筹规划。统筹规划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城市三级配送网络体系,重点推进城市共同配送、冷链专业配送、快递末端配送等领域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构建城市配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和

信息互联互通。 4 .坚持技术支撑。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服务平台,加强配送企业日常和服务质量考核,提高货运配送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货运配送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坚持提质增效。加快物流配送车辆结构调整及新能源车辆应用更新,降低物流配送总体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推进物流装备标准化建设,提升物流社会化和集约化水平,降低物流配送总成本,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城市绿色发展。 (三)工作目标 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支持一批绿色低碳、循环共用的物流运输装备运营服务平台,建设一批集约智能、功能完善的城市货运配送枢纽,发展一批衔接顺畅、资源共享的城市配送新模式,到2025年实现城市绿色货运示范企业较创建初期车辆平均日单车行驶里程提高20%、吨公里运输成本降低10%、周转量能耗降低3%,建成功能健全、资源集约、协同共享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以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站为支撑的城市货运配送三级网络体系,打造15分钟内完成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30分钟内实现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高效衔接、60分钟内实现相邻城市互联互通的城市高效配送圈。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城市货运配送节点网络布局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公布日期】2022.03.14 •【文号】交运发〔2022〕32号 •【施行日期】2022.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印发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2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2022年3月14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示范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不断

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是指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按程序评审通过,并联合发文确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三条示范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开展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工程创建以城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创建城市),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 第二章申报流程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有关国家战略实施,结合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相关规划、政策任务部署,按照行业发展实际,印发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总体要求、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市规模。地级及以上城市,优先考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二)物流基础。物流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潜力大。 (三)政策环境。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便利通行政策、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推广等方面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

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

附件 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为指导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示范城市建设目标和发展导向,并为科学评价示范城市建设成效提供参考,部组织编制了《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围绕基础设施、客运服务、城市物流、交通信息化、交通管理等方面设定了10个指标,具体指标见表1。其中,对于城市的评价采用前9项指标;对于城市群的评价分为两部分,城市群内各城市采用前9项指标进行评价,城市群总体发展水平采用表1的第10项指标进行评价,加权平均后作为城市群的评价结果。各示范城市和城市群可结合自身特点,提出不超过2个特色服务指标,经部同意后,一并纳入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各城市所需填写的基础数据见表3、表4。

表1 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建设评估指标

一、指标定义及测算 1.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密度。 符号:P1 定义:统计期末,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公路、铁路、水路里程,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城市道路长度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加权之和。 其中,公路为等级公路通车里程,铁路为铁路营业里程,水路为等级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等。 计算公式: P1= %50%5031⨯++⨯∑=j s i i S G D S L 式中: P1——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密度(单位:公里/百平方公里); L i ——第i 种交通方式(公路、铁路、水路)里程(单位:公里); S s ——城市行政区域土地面积(单位:百平方公里); D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总长度(单位:公里); G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单位:公里); S j ——城市建成区面积(单位:百平方公里)。 信息数据来源:

宁夏“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治理能力,保障农村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高质量服务城乡居民出行,强化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考核内容主要为在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下,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等三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第三条对考核内容按相关指标进行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高效及时、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绩效考核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并将全区绩效评价报告上报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农村道路客运考核指标(共计100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 (-)运营效率(15分)。 考核指标1:农村道路客运线路日发班次情况(15分) 计算方法:15X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和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平均日发班次系数 其中,年度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和通达乡、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平均日发班次系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