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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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黑财监[2007]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黑财监〔2007〕2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省财政厅及市县财政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加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职责。
业务机构在履行资金分配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专职监督机构要侧重做好事后检查。
要充分发挥财政系统的整体监督效能,形成财政“大监督”格局,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财政运行机制。
第四条在财政职能范围内,对被检查人执行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缴、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五)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