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光照明工程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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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码:XL20161115-01

XXXXXXXXXXXXXX

泛光照明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单位:

承包方单位:

2018年11月17日

照明工程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单位:

承包方(乙方)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内容:

承包方式:

施工总工期:

本合同价款: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二、工程期限

1、工程总工期为天(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2、承包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报价清单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代表对进度、质量的检查、监督。如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三、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1、合同签订后五日内预付XX%作为定金(即人民币:元整,¥);

1.2、工程主材(灯具)进场五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XX%(即人民币:元整,¥);

1.3、工程亮灯五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XX%(即人民币:元整,¥);

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完成后七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XX%(即人民币:元整,¥);

1.5、工程款的XX%作为质保押金,在质保期到期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即人民币:元整,¥)。

2、合同总价中包括泛光照明(含附属配套控制装置、灯具,管、线缆、配件、支架等)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管理、利润、税金、保险、验收等一切费用,工程量乙方报价已经包含所有内容。结算时,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由于现场变更及发包方要求修改等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现场办理工程签证单,在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单价予以调整。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应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每天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1、本工程全部材料均由承包方采购,承包方对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资料必须齐全);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甚至造成因使用该设备造成的业主财产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材料及设备到场安装到位后承包方自行承担人身安全、材料丢失或损坏责任,发包方不承担赔偿赔付责任。

五、工程质量保修期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2、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自发包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

3、质保期满后并经物业管理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及无维修遗留问题后30天内,甲方无息支付乙方质保金。

六、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工程验收,以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泛光照明设计效果图为验收依据(泛光照明设计效果图详见附件);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0天内组织有

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

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项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4、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须经承包方同意并且在承包方的协助或指导下方可提前试用。若发包方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5、如验收合格通过,完工日期即为竣工日期。

6、发包方无偿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

七、工期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监理双方确认后签证,工期相应顺延:

1、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2、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3、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

5、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风雨雪天气等无法正常室外作业而延误工期;

6、因其它工序或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而造成延误经发包方现场签字确认工期。

八、双方责任

发包方的责任:

1、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发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使本项目工地不具备施工条件,或者造成停建、缓建,本工程竣工日期应相应顺延。由于发包方原因,连续60天以上承包方不能正常施工,发包方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积压的实际损失;

3、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因此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的责任:

1、因承包方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工期延误按2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相应损失;

3、质保期内如遇到产品、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免费维修。因人为破坏、不可抗拒因素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除外(如:遇火灾、洪水、地震、冰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4、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遵守总承包单位的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因承包方原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内向发包方报送施工方案。承包方应不定时查看现场幕墙施工实际进度情况,当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时及时通知发包方办理正式开工手续。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签订后,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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