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加强自侦案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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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加强自侦案件监督》
当前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如何接受监督十分关注,笔者认为,一段时间来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力度在不断加强,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现行内部监督存在的主要不足
1.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刑法、刑诉法对自侦活动不仅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均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内部分设控、侦、捕、诉等部门,以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但各部门对自侦活动的监督,不如对公安机关那么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比较注重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而对一般程序问题很少严格监督。如刑检部门在受理审查移送逮捕、起诉的自侦案件时,偏重于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等,而对移送案卷的材料是否齐全,传唤、拘留期限是否严格执行,补充侦查手续是否办理,初查、立案、侦查活动程序是否合法等审查并不严格,亦缺乏严格执行监督的措施。这与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审查原则,有很大差异。
2.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对自侦活动内部监督,往常较多的是事后监督,如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对案件承办人的举报,追究错案责任,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等。而相对轻视对侦查活动过程的制约,即同步监督。在线索初查、案件侦查以及结案移送等过程中,对容易或可能“出格”的环节,缺乏相应的同步监督措施。事后监督
能起到亡羊补牢的效果,但不足以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因相对轻视同步监督,对于恶意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情况,则难以尽早发现和及时制止。
3.重案件监督,轻对案件承办人的监督。现行对自侦案件内部监督,主要建立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即重视对案件的防错纠错,而相对轻视对案件承办人自身的制约。案件承办人作为执法者和监督者,如果本身失去监督,很容易出现偏差。这是前几年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原因。即使是对人的监督,当前也存在“两多两少”现象:一是对一般干部监督多,对领导干部监督少。由于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对检察管理层面的制约比较微弱。二是对干部在岗监督多,岗外监督少。即对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的考核、考察几乎空白。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来查处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大多发生在八小时以外。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检察人员的行为,切实重视对监督者本身的监督。
■国外有关自侦活动内部监督的规定值得借鉴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拥有侦查权。这些国家尽管司法体制与我国不同,但在内部监督方面,即防止侦查权力滥用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和举措,值得参考:
1.法律规定较严。许多国家对侦查行为都有制约规定,从立案、拘捕、讯问、勘验、搜查、扣押、鉴定等各侦查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活动内容和程序。如德国、前苏联讯问被告人时,首先要告之被控罪名和被控根据。各国的刑诉法依据宪法规定,在具体条文中严格规
定了拘留、逮捕的实施对象、条件和程序,严禁出现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
2.部门分设分立。为加强内部监督,许多国家检察机关的侦、审、诉等职能部门都严格分开,以保证相互制约。美国路易斯安娜州奥尔良地区检察官办事处内部就设有:职业犯罪局,主要负责案件侦查;审查分部,负责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审判分部,负责出庭审判案件的法庭公诉业务。有的地区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官分别担负一项诉讼程序形式,实行流水作业,以便相互制约。日本检察院一般都设有特别侦查部、刑事部、公审部等,形成相互制约态势。
3.设立内部监督机构。为加强内部监督,有些国家检察机关设有专门部门。如前苏联的检察委员会、领导委员会,泰国的行政委员会等。其职能主要是:讨论、审议、检查检察机关各项活动包括自侦活动的执行情况。美英法等国还成立查处违法行为机构。如英国的职务委员会、美国的特别表彰委员会等,具体负责对受到指责的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
4.突出检察长的监督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强调检察长的监督作用,尤以前苏联最为突出。前苏联刑诉法规定:侦查员提起刑事诉讼决定的副本应当立即送交检察长;拒绝立案要由检察长决定,从而强调了检察长对立案的监督权。
■完善内部监督制度的设想
对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应克服现行制度的缺陷,不断加以完善。笔者认为,除了一些常用的监督方式外,有必要采取一些新的措
施:
1.建立不立案线索反馈复核评估制度。对不立案线索进行反馈复核评估,主要是指,自侦部门对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一定的时日内,将不立案意见和初查案卷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指派业务骨干专门进行复核。经复核,如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应该初查的项目而未初查,应该寻找的证人而未寻找的,可提请院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一道审查关口,对自侦案件从线索初查第一环节起,就强化自我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查案不力的现象。
2.运用计算机技术强化对自侦活动的监督。通过编制计算机软件程序,对自侦案件实施动态监督,综合管理。具体的管理系统可包括:(1)侦查程序执行系统。主要对立案后执行各个侦查程序的情况,特别是侦查期间必须执行的事项以及法定期限完成的事项,用计算机进行监督控制,有的可设置预警系统,在该办事项期限届满前及时发出警示督促承办人员抓紧办理。(2)侦查计划实施系统。主要是记录侦查过程中具体实施措施情况,包括对案件所涉及的各条线索分别查证情况,并综合评估实施各措施后的效果,以鉴别侦查人员的办案情况和工作质量。(3)证据汇总系统。主要是对案件侦结后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检察长、反贪局长可以通过计算机直接查询了解办案进程和情况,有助于指挥和监督。
3.强化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随案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
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主要做法可以是:(1)走访单位,协请监督检纪检风。通过走访单位和发送《随案征询意见表》,听取和了解干警办案纪律作风情况,及时发现有无随意占用发案单位车辆、通讯工具、报销费用等现象。(2)征询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随时抽访案件当事人,及时了解干警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和办案纪律,是否有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等。(3)深入办案第一线实地检查督促。与侦查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深入办案现场检查或随时抽查办案中执法执纪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患于未然。
4.实行对重大案件的专门监督。对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除按规定必须向党委报告外,应实行专人办理和专人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即对该类案件的线索受理、初查、立案和侦查,指定专人(重案组)负责,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在案件侦结后,实行专人复核,对办案程序、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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