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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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

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目录,确认自身从事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二>问: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

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在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后,可到上海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三>问: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

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问: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

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四>问:许可申请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单位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

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

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

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2.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

管理部门(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第一类许可、第二类许可的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应当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一份。

上海市国防科工办负责受理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提出的第二类许可的申请。

<五>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1.质量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对于初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申请分系统及以上专业(含)的应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申请分系统以下的可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或者按国家标准认证的质量体系证书;

4.对于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申请许可延续时应当提供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原材料研制生产单位除外)。

5.单位提供的质量体系证书应该覆盖或适应所申请的专业(产品)<六>问:保密资格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1.保密资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2.保密资格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如申请单位暂不能提供保密资格证书,可提供保密资格批准文件或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也视为有效。

问:消防达标文件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申请单位提供下列文件之一的,视为有效:

1.申请单位提供所在地消防队出具的消防达标证明文件,视为有效;

2.申请单位如有近2年消防管理评比证明材料且合格的,视为有效;

3.申请单位如有自行管理的消防队,提供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视为有效;

4.申请单位如有近2年内的消防检查记录,并且检查结果合格,或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检测报告,均视为有效;

5.对于租赁场地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租赁场所的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视为有效;

6.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申请单位,单位可提供能覆盖所有军品科研生产场所的单项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消防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可视为有效。

<七>问:安全生产达标文件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军用火炸药、弹药、矿山和放射性核材料类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对于其他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所列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可自行说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作为附件材料。

<八>问:环保验收达标文件的受理标准是什么?

答:申请单位提供下列文件之一的,视为有效:

1.申请单位提供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文件,视为有效;

2.申请单位书面说明整体环保管理情况,并经环保管理部门确认盖章后视为有效;

3.提供近1年内环境监测结果合格文件,视为有效;

4.对于租赁场地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租赁场所的环保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环保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视为有效;

5.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申请单位,单位可提供能覆盖所有军品科研生产场所的单项环保验收证明文件和单位环保管理情况说明文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可视为有效。

问:其他辅助证明材料主要有哪些?

答:1.财务状况:申请单位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2.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

3.证明申请专业(产品)能力的有关材料:如:军品或类似产品的合同、任务书或科研成果证书等;每项申请专业(产品)应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如合同和任务研制协议书过多,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封面和签字页或列清单。

4.其他证明材料

a.对于军工科研生产能力调整范围内的单位,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军工科研方向或生产纲领的批准文件。

b.非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并说明各出资方的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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