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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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研究
作者:问叶姗
来源:《商情》2015年第28期
【摘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金融正以势不可挡的迅猛趋势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补充,对金融市场的改革起着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也让我们重视其各种风险因素。本文就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得出完善正常准入机制、完善征信体系、完善监管体制、完善法律保证等。旨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提供风险管理基础。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金融行业的改革,也促进了金融行业更为有力的竞争。相比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更具有透明性、便利性和易操作性。随着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其存在的各种风险也逐渐涌现出来,诸如信用风险、业务风险、法律风险等金融风险。为了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定健康的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管理已经迫在眉睫。作为朝阳性产业,互联网金融能否做好风险管理,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够长远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APP,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一是线下金融机构进行网络化;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PayPal等;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四是快速发展的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而是在互联网时代积累的互联网用户对其在体验上增加的黏性,促进了金融在互联网上的创新模式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模式的一种,它的发展也和金融一样遵循最为基础的金融发展规律。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社会信用严重匮乏。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社会诚信体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体制;二是互联网金融虽然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但是其风险相较于传统金融而言,具有更高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上都存在着缺陷;三是金融市场尚未健全。金融市场的管控体系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这一因素也制约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四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快于市场金融监管的能力。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主体未能履行在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信用是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核心,依靠信用来维持行业健康发展。以P2P网络借贷为例,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没有担保也没有抵押的信用贷款,信用就成为了该种模式的核心。P2P网络借贷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二是P2P平台信用风险。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较为简单,借款人的真实信用有待进一步审核。另外,由于没有完善的借款人信用体系,借款人骗贷成本较低,骗贷机会就会增加,导致平台的信用风险加大。除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P2P平台也存在信用风险。P2P平台如果出现向投资者承诺的收益无法达到、资金链断裂或者欺诈,则平台就容易出现提现难、赎回风险甚至倒闭跑路。另外,目前的平台无法对借贷做出信用担保,平台和担保公司合作是行业中目前较为通用的做法,但这种做法仍然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其存在的技术风险主要由黑客攻击、病毒以及互联网传输故障。还是以P2P平台借贷平台为例,其主要的黑客攻击为窃取平台账户密码或者攻击P2P网站的服务器来实现入侵。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直接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计算机病毒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故障。例如2014年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遭受网络黑客攻击,比特币损失严重,平台最终关闭。从上述我们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需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技术上的缺陷或者运作失误,直接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安全。
(三)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金融操作,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覆盖率。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各种风险上的涉及最终都会转换为法律风险。所谓法律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的法律主要针对传统的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没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包含的法律很模糊,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近年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相继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同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尚未完善。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法律主要有投资者的风险控制与权益保护、P2P网贷业的核心法规、众筹、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网络虚拟货币、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可信电子数据证据等相关法律。这些都直接涉及到了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完善的法律来界定和清晰。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建议
(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极高,因此,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条件是解决风险办法之一。尤其是要具备较高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为用户体验互联网金融做好准备;提高互联网技术水平,避免技术外包所产生更大的风险;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从源头上客户信息的不泄露;交易规则应详细,对交易后出现的现象应一一告知,实现行业规范操作,如此一来就能降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目前的情况,避免平台机构所造成的风险。另外,国家应对互联网金融加大扶持力度,与传统金融形成良好的竞争,并使双方互为补充。
(二)完善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健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用数据平台,致力于第一时间了解到企业和个人信用,避免信用风险。国家可以利用目前建立的全国性征信系统,在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基础上进行共享,联合各大系统征信数据,提高征信准确率。另外,各大互联网金融发展平台可以建立自身的征信数据库,在行业内共享数据,完善基础数据,提高征信水平。
(三)完善监管机制
银行、证券、保险三者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方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应监管三个金融业,这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及产品各式各样,分业监管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分业监管和混合监管在协调上会大打折扣,这也导致了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降低,合力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可能性下降。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合作,属于证监会监管,但其依托的“支付宝”则有央行关注,两者之间的监管平台不同,经济安全不能得到保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调整了架构,增设了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规划至普惠金融工作部监管。普惠金融将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更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的出台。普惠金融工作部的增设,表明了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视。
(四)完善法律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逐渐加大,但是还是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立法部门应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法律法规,对目前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着重对互联网支付、数字证书、电子数据证据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增加相关法律空白。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应基于本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放开对地方上互联网金融创新试验的尺度,实现放权。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