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律师成功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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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律师成功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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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功追回工程款

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作为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全程诉讼过程,通过对本案细致的法律分析,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委托人追回了工程款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0)海民初字第96 7 3号原告(反诉被告)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镇X路X号。注册号:XXXXXX

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本公司职工,住本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X路甲X号,注册号: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兴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超、孙某;被告某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某、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兴某公司诉称,2008年9月2日,某装饰公司将“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中劳务部分发包给我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就分包范围、机具设备提供、舍同价款、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2008年1 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项目费用进行了调整。2008年1 2月1 2日,双方签订《脚手架搭设、租赁协议》,作为以上合同的补充就脚手架等材料提供、租赁费用负担及退场费等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某装饰公司多次变更施工图纸,致使我公司施工成本大大增加,加之其多次供应材料不按时,致使工期严重延误。2009年春节过后,某装饰公司自行组织施工,拒绝我公司继续施工,并单方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我公司遂向其提交《结算书》,但虽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其均拒绝结算,截至目前尚拖欠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1130667.5元。综上,某装饰公司提供材料迟延、无故单方终止合同、不按期进行工程结算、无故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极大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某装饰公司:1、支付拖欠工程款1130667.5元,并按年利率5.4%支付该款自2 009年2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支付违约金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装饰公司辩称,我公司已足额向泰兴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总计1819769元;因泰兴某公司施工币专业导致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而大量返工,且其管理极端松散,出现施工人员强行断电、聚众闹事、罢工等现象,造成工期延误;且因上述原因致双方合同终止。2009年1月1 7日,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再三督促泰兴某公司,并要求其更正不当行为,但其仍未能按时完工,为抢工期,我公司协商劝其退场,故当天双方达成撤场协议书,并确认其在合同内没有完成的工作量,由我公司另行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剩余工作并进行返工。故我公司不同意泰兴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泰兴某公司:1、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90 989.8元、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违约金5万元、未完成约定任务违约金11.5万元;2、负担我公司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剩余工作及返工违约金5万元;3、赔偿因其不当违约行为给我公司带来的建设单位罚款14万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泰兴某公司针对某装饰公司的反诉辩称,我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违约责任应当由某装饰公司承担,其违约行为包括:不断变更施工图纸、延期提供建筑材料、拖欠工人劳务工资、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无正当理由要求我公司退场。我公司是迫于某装饰公司的强行违约才退场的,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其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日,泰兴某公司作为劳务承包人与劳务发包人某装饰公司就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工程自2008年9月21日至2 008年11月30日止;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83668元,其中于2 008年11月1 5日前支付30%,2008年12月15日前支付20%,2009年1月26日前支付45%,2009年6月30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劳务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3天前,向劳务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劳务发包人应按照施工计划向劳务承包人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如劳务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则应相应延长工期并赔偿误工费用;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机具在施工开始前3日内由泰兴某公司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施工中所需的周转、低值易耗材料由某装饰公司提供,并出具清单双方确认;劳务作业工作完成,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最终支付;劳务发包人收到劳务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劳务发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28天内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尾款。合同中第1 2条违约责任条款还约定如下:1 2.1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务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劳

务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劳务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劳务发包人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12.2劳务发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按劳务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承包人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2.3劳务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劳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j万元,劳务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12.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承包人座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承包人固自身臣固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j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发包人可以要求劳务承包人返工,劳务承包人无法完成的,劳务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劳务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劳务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该“分包合同》还对双方的具体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 008年1 0月,双方订立(补充协议书》,就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的承包范围增加项目及其计费标准、付款方式等予以约乏.其甲因增加施工项目共计支付补偿费61万元,取一自《分包合同》中关于现场材料、设备机具保管费8400元。2008年12月12日,双方订立《脚手架搭设、租赁协议书》,就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之钢网架、屋面板安装工程所需要的脚手架的提供、租期、品种、数量、费用等予以约定。

2 009年1月1 7日,泰兴某公司作为合同乙方与某装饰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存在尚未完工部分和甲方为乙方垫资部分,甲方同意给乙方再预支45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劳务费,乙方承诺将此款项全部用于支付该工程的劳务费,并保证不再发生任何劳务人员聚众滋事事件,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因此带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后果;乙方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及与施工无关物资在2009午春节前全部撤出,不能撤出的,在2 009年春节前由甲乙双方现场进行清点数量,交由甲方进行保管;对乙方合同内尚未完成的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各派代表,在此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进行现场签证:结算工程价款时,所有的增项及扣款要有甲乙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及在工程中与工程有关的事实为准,并遵循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

泰兴某公司就某装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主张,提交本公司于2 009年1月5日编制的《结算书》及于2009年4月5日做出的《关于解放军总医院西院多功能厅翻建工程结算的报告》(以下简称<关于结算的报告》)。其中,《结算书》分“合约内工程款”、“合约内材料款”、“洽商变更汇总”、“协议变更汇总”、“签证汇总”五部分,合计结算总金额为2 880 677.5元。<关于结算的报告>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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