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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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领域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西南政法大学2011级民法学研究生曾祥龙

[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为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其涵盖范围之广,约束功能之强,意义之重要可见一斑。我国以及近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立法上有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这对于民事主体依法从事民事行为,对于法院公平合法、合理裁判,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 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民事裁判;意义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状况

公序良俗原则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一般的道德准则,二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空间的不同而不同,非一成不变。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①自罗马法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立法中关于公序良俗虽表述不一,但多有相关规定。

(一)外国法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相关规定

德国民法、瑞士债务法,使用“善良风俗”的提法;泰国民法使用“公共秩序”予以表达;《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二)我国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因受前苏联立法影响,我国民事立法中一直未采用公序良俗概念,而以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相代替。②《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

①周枂.《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599.

②隆龙.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0(8).

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些都被认为是我国民法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在民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涵义

按照通说的理解,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从国家的角度而言的,善良风俗则是从社会的角度加以定义的,两者合而构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同维护。郑玉波先生认为:“所谓公共秩序乃指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而言,所谓善良风俗乃指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而言。”③对于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具体定义,很少见诸大家之笔下,多是以列举方式说明之,对公序良俗加以类型化,如日本的“我妻荣类型”,我国梁慧星教授和史尚宽先生的归类。然没有具体的定义,我们又很难对此加以深刻理解,笔者窃以为,这里的公共秩序,指的是业已形成或人们致力于促成的关涉多数人利益的确保他们的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活动得以有序进行以及国家的各项活动得以稳定运行的理想局面;而善良风俗,则意指为一定社会领域里的人们内心所普遍推崇并遵守的随着该社会的发展而逐渐确立的指引人们向善的行为准则。两者虽有一定差异,但界限比较模糊,但是,这两者涵盖的范围之广,尤其是在民事领域里,自不必说。因而,在民事立法中,规定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民事主体遵纪守法,对于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对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的意义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其在民事立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民事司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

(一)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理应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当中,指导民事立法,为制定、解释、研究民法提供依据。近年来,我国频出的见死不救或见义勇为反遭诬陷的情况需要我们反思是否该在立法层面对类似情况的避免作出行动,这对于减少社会悲剧的发生,重拾人们对社会的信心,重构良好的社会风俗,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有专家学者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③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M].台湾:三民书局,1983.33.

也有专家认为,法律追究责任的对象应被圈定在特定人群范畴内;也有人认为,将“见死不救”列入法律,是法律对道德行为的过分介入的非理性的做法,将成为一种道德专制或暴力。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用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指导,并在民事法律中制定一些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多有体现,起到了指导立法的作用,如《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这些条款的内容仍然比较概括抽象,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广告法、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们也可以直接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对具体的民事立法的指导作用,其中,《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这些都是例证。对于我国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梁慧星先生曾将其归纳为10种,即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行为类型。④公序良俗原则,辅以这些具体规定,对于一些民事问题的避免和解决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还略显不足,对一些具体问题的针对性地立法还是有待进一步发展的。但是,不可否认,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十分重要,它为民事立法提供价值指引和依据。

(二)公序良俗原则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的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是对民事主体的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的表现。在中国,民法作为私法,当然要致力于保障和维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意思自治,保护他们的私权,以促进民事主体积极从事民事行为,进而促进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流和协作,促进人们之间互信互利,实现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社会交往能力的增强以及个人素质的提高,这样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

④梁慧星.市场经济与秩序[M],民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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