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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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GJ32/TJ89-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除外)的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费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源热泵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我省鼓励发展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限制发展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第五条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地源热泵系统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其它相关立项材料。

第七条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文件。

上述(一)、(二)、(三)项资料,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不予批准。

(一)项目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的;

(二)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

(三)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面沉降较重地区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

(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

(五)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地下水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井距达不到合理的影响半径,或者回灌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浪费和污染的;

(六)开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回水可能对地表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者闭式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地表水体不满足项目设计条件的;

(七)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可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和凿井备案手续的。

第九条地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第十条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的换热管井孔和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热源井的设计、施工,应当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

地源热泵系统的传热介质应当采用清洁水。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换热管井孔施工原则上不得凿穿第Ⅱ承压含水层顶板,井孔深度一般不宜超过60米。确需凿穿第Ⅱ承压含水层顶板的,应当按照《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科学的止水措施,并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论证。

热源井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封填。

第十一条地源热泵系统取水应当按规定安装取水和退水计量设施,并实现水量、水温的实时监测。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浪费和污染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抽水管和回灌管上均应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抽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第十二条地源热泵系统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地源热泵系统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和凿井批准文件;

(三)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情况;

(五)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水温、水质监测结果;

(六)地源热泵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涉及凿井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抽水(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的取水量、退水量和取水口、退水口的水温、水质情况。

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当报送水位、回灌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地源热泵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取水的,应当及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地源热泵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源热泵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为鼓励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对地源热泵系统的水资源费实行减征和免征:

(一)闭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循环冷却水部分,免收水资源费;循环冷却水的补充部分按实际补充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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