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委托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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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委托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信托委托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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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委托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可以有各种各样。
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合法。
信托目的合法性是指信托目的本身的合法性,也包括为实施信托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合法性。
(3)必须可能实现。
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必须是有可能达到或实现的目标,明显不能达到或实现的目的不能设定信托。
(3)必须为受益人所接受。
信托目的具有特定性,受托人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不可随意改变。
如果受益人拒绝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目的,则不能设定信托。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中心,它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还包括管理和处理财产所获得的收益。
(1)信托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a.受托人为他人利益而掌握财产。
任何形式的财产在成为信托财产之前,财产的所有权完全属于财产的所有人,财产所有人对于财产享有绝对支配权,即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财产所有权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
在维护委托人和受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但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受托人只是法律上的信托财产所有人,只能在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与信托设立前的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所有权不同。
受托人是为他人利益而掌握信托财产,从本质上说,信托财产是他人财产,这是信托财产的主要特征,即所有特征。
b.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财产形式上的变换。
当委托人向受托人信托了房屋,房屋就是信托财产,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把房屋出售给第三者,获得了金钱,这时,信托财产由房屋变成了金钱。
受托人又依据合同规定,用这笔金钱买入了有价证券,于是,信托财产又从金钱变成了有价证券。
这样,信托财产就发生了多种形式的变换,价值量也可能发生增减,但它们仍然是信托财产.财产权始终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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