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准则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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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对此进行探讨。一、关于资本化金额确定的有关规定 1.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2.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①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②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3.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对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4.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5.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此外,在《借款费用准则》对借款费用的解释中还提到,企业在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如果企业的累计资产支出总额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则超出部分的资产支出数不应纳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二、《借款费用准则》存在的问题为了说明《借款费用准则》存在的问题,先来看一个实例:某公司为建造一栋办公楼,预计工期为2年。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于20X1年1月1日专门从银行借款1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当年1月1日该工程支出500万元,3月1日支出300万元,6月1日支出400万元。当年7月1日,该公司又专门从另外一家银行借款1 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9%。当日支出600万元,10月1日支出400万元,12月1日支出200万元。除此之外,该公司当年为建造办公楼没有发生其他专门借款,也没有发生其他支出。请按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对专门借款的利息进行资本化。首先,该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了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按照规定,资本化率应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即:加权平均利率=(1 000×6%+1 200×9%×1÷2)÷(1 000+1 200×1÷2)=7.13%也就是说,要用7.13%的利率去乘以本年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从而得到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但在本例中,这样处理显然不恰当。因为7月1日以前所支出的款项显然只是属于第一笔借款的(当然还包括200万元自有资金,这个问题在后面讨论),与后面的一笔借款没有任何关系,而7月1日以后所支出的款项是属于第二笔借款的,与第一笔借款也没有关系(因为第一笔借款在7月1日以前已经支出完毕)。因此,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将前后两笔专门借款区分开,分别计算资本化金额,将各自的利率乘以属于各自支出的本年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也就是说,不应该用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因此,笔者认为,《借款费用准则》对一笔以上的专

门借款统一规定用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其次,我们来看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当计算7月1日以前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显然对6月1日所支出的400万元,只能算200万元,因为此时的累计资产支出为1 200万元(500+300+400),已经超过了初始借款200万元。按规定,对于超出部分的资产支出数不应纳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因此这样处理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当把全年的累计资产支出和全年的借款结合在一起考虑时,这200万元应不应该纳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呢?在本例中,截至10月1日的累计借款为2 200万元,而累计资产支出也刚好为2 200万元(500+300+400+600+400),没有出现超支现象。所以,按规定,这200万元是应该纳入7月1日以后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的。而对于12月1日所支出的200万元,由于已经超过了本年度的借款总额,所以不应纳入计算范围。但是,这样处理显然有不合理的地方。首先,这与7月1日以前不纳入计算范围矛盾。其次,纳入计算范围也明显违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因为前面已经提到,纳入计算范围的这200万元,显然不能算是第一笔借款的一部分,只能算是第二笔借款的一部分,但是这200万元于6月1日支出时,第二笔借款尚未发生。所以,这样处理显然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已经发生”的条件。因此,《借款费用准则》关于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的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说前面所提到的一些问题还只是涉及《借款费用准则》是否合理的话,那么下面例子所涉及的问题则是关于该准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了。假设某公司要建造一栋办公楼,预计工期为2年。于20X1年1月1日专门从银行借款1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6%,并于当日专门向另外一家银行借款1 200万,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9%。当年1月1日支出600万,2月1日支出700万,4月1日支出800万。除此之外,该公司当年为建造办公楼没有发生其他专门借款,也没有发生其他支出。请按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对专门借款的利息进行资本化。首先,由于该公司为建造办公楼借入了两笔借款,所以要先计算出加权平均利率作为全年的资本化率,即:加权平均利率=(1 000×6%×1÷4+1 200×9%)÷(1 000×1÷4+1 200)=8.48%

也就是说,要用8.48%的利率作为全年的资本化率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这样处理,在3个月之前无可厚非。但是,在3个月之后还以8.48%的利率作为资本化率,则明显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3个月之后,金额为1 000万元的这笔借款已经归还,所以从理论上讲对后面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不应该有任何影响。因此,从合理性角度讲,对于3个月之后的累计支出,不应该再以8.48%作为资本化率。其次,我们再来看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如果按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我们将没有办法计算出正确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对于4月1日所支出的800万元,暂且不考虑,先来计算另外两笔支出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规定,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这里,每笔专门借款本金可以确认,就是600万元和700万元,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也可以确认。但是,对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则无法确认。因为对于600万元和700万元这两笔支出,根本没有办法确认各属于哪笔借款,因此也就没有办法确认所支出的600万元和700万元中哪一部分已经在归还本金为1 000万元的借款时被归还了,也没有办法确认这些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换句话说,在这里,如果要确认这600万元和700万元支出在本年度实际占用的天数,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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