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材料与修复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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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材料与修复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为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按照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要求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环境材料与修复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依托本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2条开放课题基金用于资助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创新性强、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二、开放课题的申请与审批

第3条开放课题原则上支持本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以外的博士或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重庆文理学院以外的博士或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申请者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请课题的研究。

第4条校外科研人员申请开放课题需要由本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合作者,与申请人共同提出申请。

第5条实验室每年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申请者根据课题申请指南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第6条实验室召开学术委员会,对开放课题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经费。

第7条获准立项的开放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开放课题项目任务书,并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三、开放课题管理

第8条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经批准的课题按研究内容及进度编写计划任务书,报实验室正式立项。

第9条实验室负责建立健全开放课题档案,并对开放研究课题进行年度检查。

第10条项目负责人出国工作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将该项目代理负责人报请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11条开放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 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 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及出版著作原件;

3.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实验数据及相关资料。

四、开放课题基金使用及管理

第12条建立实验室开放基金专门账户对开放课题基金进行管理,开放课题所发生的费用经由开放课题承担人申请和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每半年集中报销一次,在开放课题基金专门账户中报销。经费报销按《重庆文理学院科研和学科类经费使用报销办法》执行,不得违反财务制度。

第13条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 实验所需的材料费,测试费等;

2. 与课题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费、打印费等;

3.客座人员来重点实验室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费用;

4.水、电消耗及业务管理费。

五、开放课题成果管理

第14条获得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按资助等级划定结题指标。项目结题基本指标为:(1)重点项目。SCI二区及以上论文1篇;或SCI收录论文3篇;或SCI收录论文2篇,申请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2)一般项目。SCI收录论文1篇;或EI(JA检索)收录论文2篇,申请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对于课题研究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如单篇论文影响因子大于5,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可认定结题。

第15条开放课题的所有研究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环境材料与修复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文理学院)”,英文署名为“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Environmental Materials and Remediation Technology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

第16条开放课题的所有研究成果,须注明环境材料与修复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17条开放课题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归重庆文理学院所有,学术论文成果归重庆文理学院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六、附则

第18条本办法由环境材料与修复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19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材料与修复技术重庆市重点实验室

二零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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