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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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规范江苏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依据《标准化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地是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一种形式,是试点示范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创新基地是通过创新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聚集标准化优质资源,对接科技和产业资源,搭建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创新基地主要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和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服务我省实施乡村振兴、培育1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现代服务业新的增长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产业集聚度高、区域优势明显地域整体发展。
第四条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助力创新、服务产业、树立标杆、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创新基地主要依托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设,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落实创新基地的发展方针、政策和相关制度;
(二)研究确定创新基地建设的重点任务、布局,阶段性建设重点,申报程序、考核评估方式方法和激励措施;
(三)统一管理创新基地的申报、建设、管理和考核评估;
(四)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支持创新基地建设激励措施和政策;
(五)推动国家级创新基地申报与筹建工作;
(六)定期发布创新基地建设情况,宣传推广创新基地建设成果和成功经验;
(七)牵头成立由省内外标准化专家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创新基地咨询与评估专家组,为创新基地政策、制度、规划的制定以及创新基地论证、中期评估和考核评估提供专家支持。
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行业、本地区符合第十条要求的单位申报创新基地。创新基地获批筹建后,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创新基地筹建单位。筹建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创新基地论证、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考核评估;
(二)指导创新基地建设,组织承担单位按照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开展工作;
(三)鼓励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协调各方对创新基地给予支持;
(四)宣传推广创新基地建设经验做法。
第八条创新基地筹建单位为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各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为创新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创新基地提供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制定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创新基地建设规章制度;
(三)接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按期申请中期评估、考核评估;
(四)总结创新基地建设成果和成功经验。
第三章申报
第十条申请创建创新基地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能够对创新基地创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启动经费支持。
(三)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并取得以下至少一项标准化工作成果: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3项以上;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3项以上;
3.承担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
4.承担国际、全国或省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设有技术研发部门,工业类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
(五)近5年曾获得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科技、质量、创新、标准化类表彰奖励。
(六)整体实力、行业影响力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第十一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择优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可直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创新基地。
第十二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创新基地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并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择优予以批准筹建,并提出具体建设和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批准筹建文件要求,由筹建单位牵头,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组织编制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并在收到项目下达文件1个月内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明确领导小组和工作部门;
(二)人员动员、培训、宣传方案;
(三)建设计划和工作内容,侧重标准化工作;
(四)建设工作目标及预期产生的绩效。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五条创新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保障创新基地持续、有效和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创新基地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审议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创新基地运行与管理,建立健全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创新基地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创新基地应创新发展模式,强化产学研用协作,加强技术标准创新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创新基地应加强标准化资源与科技和产业资源对接,为研制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标准提供帮助,推动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根据需要,创新基地应接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标准起草、标准体系研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地应在工作范围内积极提出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