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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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下降。

村民自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村民与集体的联系十分紧密。因此,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运作有密切的相关性。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如南方发展地区,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的报酬、村集体和乡政府要求农户提供的奖金和劳务,主要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的利益而减轻负担。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如我们古浪县,农村基层组织大多是集体经济的“空壳村”,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二、农村基层干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不到位,工作存在误区,使村民自治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政府主动推进是村民自治由自发起到规范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作为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一大部分干部在认识上既没有明确“乡政”与“村治”的关系,没在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和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体会到村民自治的真正意义,对村民自治工作认识不到位,似是而非,

工作找不着重点,无从下手,推动作用微乎其微,使得村民自治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三、个别村委会与党组织位置摆的不正,制约了村民自治进程。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否协调和规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能否正常有效地运作。目前,大多数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关系是明确和协调的,但在一部分村存在村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干部自身素质的不高,和对权利的追求,另一方面是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限范围尚缺乏具体的界定。加上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不同于国家政治系统中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有自身的特点,更需要明确划分二者的权限范围。正是由于关系的不融洽和权限的模糊,工作互相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民自制进程。

四、村民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参与自治活动程度低,导致工作简化,未能真正体现自治。

由于农村经济文化长期落后,村民的民主观念、主体意识不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能力都很有限,许多村民包括村干部不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对村民自治的一般程序,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不甚了解,不会或不善于行使自治的民主权利,更谈不上拥有民主经验和民主习惯。表现在实际行动中,就是对村级事务的不关心、不积极、参与程度低。

五、村民自治规章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名义上的村民自治未能体现广大村民的意愿。如在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不到位、不公正,流动票箱选举操作不规范。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村级事务的管理上,依然存在不民主、不公开的现象。

提高村民自治的思考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强化村委会服务功能,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经济的同时,想千方、设百计,以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大办经济实体,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努力兴办公益事业,凝聚群众合力,提高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二、提高认识,找准角色,突出重点,转变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履行政府职责。提高认识,就是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改进方法,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当前,乡(镇)政府和干部在指导村委会工作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1)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尊重群众的民主意愿,不要委派村干部,也不要事先划框子、定调子,要真正实行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保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威信高、群众信得过的人选到村委会领导岗位上来。(2)指

导村委会独立负责地开展群众自治工作,尊重村委会自治权利,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严禁把村委会当成乡(镇)政府的下级机关,不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涉村委会自治权利的行使,要坚持村民的事情由全体村民民主讨论决定的原则,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疏导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压服的方法。(3)乡(镇)政府的各工作部门不要把村委会当作下属机构,对某些需要村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当在法律规定它所承担的范围之内,并通过乡(镇)政府统一向村委会布置,再由村委会组织群众协助完成,各部门不要直接向村委会布置任务。(4)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帮助、指导村委会自身建设,包括健全完善村委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制度、培训村委会干部、开展竞赛评比活动、帮助村委会协调与村党支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等等。同时,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教育农民提高民主意识,增强自治能力,要帮助农民学习和了解民主权利的内容,学会正确使用民主权利的方法,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决防止和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二要教育、引导农民(包括村委会成员)正确认识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与乡(镇)行政管理、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伟大创造,因此,党领导村民自治是毫无疑义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

自治与乡(镇)行政管理也是统一的、一致的。行政管理不等于强迫命令;村民自治不等于不要行政管理。村民自治与国家法律也不矛盾。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治国的根本,是全体公民的行动准则,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成立的,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三、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将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纳入法律制度的轨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和职责及工作方式。但在实践中,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明确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本工作职责,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方式方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解决二者关系问题的对策思路是:在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一原则下,从制度上合理划分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范围,尤其要明确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所承担的“支持和保障”的责任及履行责任的方式,在制度化和操作性上保证二者关系的规范运作。就职责范围而言,村党组织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应尽力避免行政化倾向,摆脱具体事务。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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