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与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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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一、退休、退职条件
(一)退休条件
[2000]62号、浙人薪[2000]1号、浙政125号、国务院令第[1978]104参考文号:国发
号
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
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
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1978]104、国发1
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
业单位工作[1978]104国务院国发
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50周岁,女工人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60)男年满1(
年的。
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限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
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2(
年,工人连续工1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45周岁,女年满55康的工作,男年满
年的。
10龄满
年,工人连续工龄1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45周岁,女年满50)男年满3(
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满
)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3(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患二、)5(
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6(
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高温
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二是从事井下、
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
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
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
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另外,
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
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退休条件
除国家另对公务员退休条件作出规定:,《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年国务院颁布的1993
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周岁;55周岁,女年满60)男年满1(
)丧失工作能力。
2(
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
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年的;2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50周岁,女年满55)男年满1(
年的。
30)工作年限满2(
(二)退职条件
号125号、国务院令第[1978]104参考文号:国发
退职的主要条件是: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
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是
周岁,经医院证明45周岁,女年未满50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
男年未满
年,经医院证1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二是不符合参加革命工作年限。
参加革命工作未满
退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放宽。
现行的退
职条件是国务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号文件规定的,即: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干部、工[1978]104院国发
人,应当退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丧失工
作能力的公务员,应当退休。
因此,
公务员只有离退休,没有退职。
(三)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
号[1988]9号、中组发[1978]104参考文号:国发
、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
人事部中央组织部、 [1988]9中组发(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离)《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
号)规定,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
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
并在其达到退休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
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退休时出生日期的认定 2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
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规定,号)[1990]24(组通字通知》
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关进行查证核实,
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退休、退职待遇
退休、退职待遇主要是指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生活
待遇包括退休费、退职费和其他物
质生活待遇。
为了保证退休、退职干部的晚年生活,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后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退休待遇
退休干部的待遇分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两部分,主要介绍生活待遇。
、退休费标准 1
号[1997]19号、浙人退[1994]85参考文号:浙人退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其计算退休费
标准按照浙人退1月10年1993
号文件规定,即:[1994]85
职务工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
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35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
项之和的计82%%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35年不满30计发;工作满88%%
年不10计发;工作满75%%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30年不满20发,工作满
按职务工资和级年,10工作不满计发;60%%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年的,20满
别工资两项之和的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为了同公务员制度相衔接,实行职1993计发(40%%
级工资制的人员只实行退休制度不实行退职制度)。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
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普通工人退休后,成比例所
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年的,35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两项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
年的,30年不满20计发;工作满85%%年的,按35年不满30计发;工作满90%%退休费按
计发。
70%%年的,按20年不满10计发;工作满80%%按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
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在计算退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计算;30%%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休费时,
年,退休35计算)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
休时工作满40%%部分均按工资构成的
30工作满计发;90%%费按80%%按年的,30年不满20工作满计发;85%%按年的,35年不满
计发。
70%%年的,按20年不满10计发;工作满
、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 2
教师字第[83]号、[1982]8号、劳人险局14劳险字[81]号、[1978]104参考文号:国发
高检人厅字第[87]号、[1984]75国办发号、[1983]95国办发号、304公政治第[85]号、009
128 号[1990]46号、浙总工字[1990]99号、浙政办发25浙法人字[87]号、
退休时可以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号文件规
定,[1978]104根据国务院国发)1(
酌情提高退休待遇。
凡获得国务院正式命名的全国劳动
模范(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15%%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
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提高
凡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劳动模范,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
10%%范,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
提高
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1964年至1956)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
年1956号)的规定,由于我省[1990]99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
年未评劳动模范,对此期间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会
议或表彰决定表彰的省级先进1964至。
5%%生产(工作)者,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其退休费可按原规定提高
在取年期间的先进工作者,1964年至1956外省和中央各部委及部队军以上单位表彰的
号文件精神执行。
[1990]99得原发证单位证明后,可参照浙政办发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
文件规定,凡是下列人员在退3(
年、1956年、1950的优异待遇:15%%至5%%休时保持荣誉的,可以分别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
年1965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1960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出席1959
(工财贸双学会议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农
业学大寨、以来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
作)者;年全国公安、检察、1959年全国人民警察、治安保卫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1956
年全国1985年全国公安战线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80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
年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1983公安战线功臣模范和立功集体表彰命名大会的个人代表;
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优秀教师;两航起义有特殊贡献人员;九龙关起义有特殊贡献人员;国
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1985民党海军起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上述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的人员,必须在退休时仍
然保持其荣誉。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经授予机关复查批准可取消其荣誉称号,不能享受优异待遇:
a 、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
、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b
、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c
、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
d
号文[1978]104凡没有上述情况,表现一贯较好,就应视为保持其荣誉称号。
按照国发
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适当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 3
国科发干[86]号、[1986]26号、国发[1983]153号、劳人科[1983]141参考文号:国发
号[1986]54号、浙政办0281字
可按下列办法酌情提高退休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退休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
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
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1(
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
;15%%下同),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
)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2(
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其退休费标
;10%%准可提高
)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其3(。
5%%退休费标准可提高
、提高教师退休费标准 4
号文件,规[1995]55号文件精神,下发了浙人退[1994]13省教委、省人事厅根据浙政
发给退休100%%年的中小学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的30定:“教龄满
月起,高3年1997号文件规定,从[1997]220月起执行。
浙人薪1年1995费。
”此规定从
年、享受教龄津贴的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30等师范学院校(含教育学院)教龄满
100%%按其基本工资的发给退休金。
(二)退职待遇
、职工退职金 1
号[1994]85号、浙人退[1993]85号、国办发[1978]104参考文号:国发
退职金亦称退职补助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退职生
活费,分为一次性发给和按月发给
月以后退职的,全部改为按月发给。
6年1978两种。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1978]104日前,符合国发30月9年1993)1(
计发。
40%%职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日后,符合国发1月10年1993)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1978]104
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
即:[1994]85职费按浙人退
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技工按岗位工资、技术等35机关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工作满
35年不满30计发;工作满90%%级工资和规定比例
奖金,普工按岗位工资和规定比例奖金)
20年不满10计发;工作满80%%年的按30年不满20计发;工作满85%%年的,按年的,按
计发。
50%%年的,按10计发;工作不满70%%
事业单位退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
人、普通工人,退职费计发比例为:
30计发;工作满90%%年的,按本人职务(技术等
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的35工作满
10计发;工作满80%%年的,按30年不满20计发;工作满85%%年的,按35年不满年不满
计发。
(本稿由区人事局提供)50%%年的,按10计发;工作不满70%%年的,按20
关于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
关事项
条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正、副高级职称人
4号文件第54)1986根据浙政办(
)。
15%至5%员)退休时,经省教育厅批准,其退
休费标准可按下列不同情况,酌情提高(
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范围:
15% 条的可提高退休费2条或第1一、符合下列第
、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 1
、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学成果
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 2
名)6(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国家级前
10% 条的可提高退休费2条或第1二、符合下列第
、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 1
、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学成果
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集体奖 2
名)6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国家级前
5% 条的可提高退休费2条或第1三、符合下列第
、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
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集体 1
名)3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省部级前
、经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批准确认在生产、
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 2
优异成绩者
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后,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不
能重复计算。
高级专家在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时提交下列三个有效证件(证件和复印件):
)高级职称聘书。
3)高级职称资格证书;(2)获奖证书;(1(
特殊贡献、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
事项名称:特殊贡献、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1.
〕1978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104
《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
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办函 2.
号);76〕199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
离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
号);54〕1986(浙政办〔
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1964年至195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4.
号)99〕1990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
〔
数量限制及方式:无
: 审批和登记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特殊贡献人
员、高级专家
1 、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部队军一
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 2
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1956-1964、我省3
年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1995、1989、4 5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
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1(
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须附相关材料,下同);
)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
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2(
)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颁布发的各种科技
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3(
以及经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批准确认在生产、
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
优异成绩者。
6 、以上人员均应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
申报材料: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上报以下材料: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一式三份)或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 1
例申报表(一式三份);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原件或单位确
认并盖章的复印件,一份)或高级专 2
家获奖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原件或单位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一份)。
申请表格:浙江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浙江省高级专家提高退
休费比例申报表
(指受奖者只有单位名称,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获得
集体奖项的三、,未列主要完成人名单的)
国家级一按下列排名确定:应依据原始科技成果申报
材料中该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名单,
名,二等奖9名;省(部)级一等奖的前5名,三等奖的前9名,二等奖的前15等奖的前
三等奖的前名,7的前国家部委和省联合科研获奖名;9年全国科学大会奖的前1978名;5
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名为获奖项目主
要完成人。
3项目中浙江省课题组的前
果奖项的,可确定总编、副总编、主编、副主编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