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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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文号:湘教发[2005]121号

发布日期:2005-12-13

执行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规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订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省示范性高中)建设与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示范性高中,是指达到省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条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级中学。确定为省示范性高中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省示范性高中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按照《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试行)》(湘教发[2004]85号)要求办学,努力把学校办成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校。

第四条省示范性高中要形成学校自主管理体系,依法制定办学章程,规范学校部门以及年级、班级管理行为。凡学校有关部门或班级、年级的统一行为,均应属学校行为。

第五条省示范性高中要建立学校、家庭、社会有效沟通的渠道,完善民主决策、群众监督的管理制度,认真听取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等方面对学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及时反思和整改。

第六条省示范性高中要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学校应将办学理念、课程计划、作息时间以及教育教学管理

和学生管理等基本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和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就办学行为的有关规范作出承诺,承担责任。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省示范性高中进行日常管理。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区域内省示范性高中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条废除省示范性高中终身制,建立定期重审认定机制。重审认定每六年进行一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要求,综合当地党委、政府及社会对学校办学行为和实绩的评价,学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及示范作用的考核,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督导评估的结论,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等,全面衡量后确定。

督导部门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结论是重审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坚持对学校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日常管理和考核、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与重审认定有机结合。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可对所辖区域内的省示范性高中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其中暂停省示范性高中资格一年和

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资格,须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条省示范性高中在学校评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和教师职务评审指标等方面享有政策支持。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首次认定挂牌的省示范性高中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省示范性高中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取得下列实绩之一的,给予单项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

(一)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优秀的管理和教学经验,成为当地的教研活动基地、教学和管理骨干培养基地的,以及教师培养实验实习基地的;

(二)积极承担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的实验工作,形成比较成熟的实施方案,在推广实验成果过程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能为薄弱高中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

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取得突出成效的。

(四)与社区加强沟通与合作,成为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阵地的;

(五)在其它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有良好社会反响的。

第十二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省示范性高中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二项者,暂停省示范性高中资格一年,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三项者,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资格。

(一)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二)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成建制补课的;

(三)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

(四)违规单独组织高初中招生考试或使用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的;

(五)鼓励、支持、纵容公办学校教师到复读学校(复读班)兼课的;

(六)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七)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家养或有偿补课的;

(八)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资格。

(一)有关部门不足额拨付教师工资或违反国家政策平调

学校办学经费的;

(二)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会)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第十四条依托省示范性高中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省示范性高中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被取消省示范性高中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示范性高中。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的督查,根据需要适时对省示范性高中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具体督导评估办法由省教育督导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及省示范性高中建设、管理的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重点高中管理办法》(湘教发[2003]3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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