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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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05
【实施日期】1995.10.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代替)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
理机构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的职权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四)按照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对公路两侧实施建筑控制线;
(五)维护公路渡口、收费站(点)区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查增设交叉道口和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七)参与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验收,负责办理其交接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专职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胸徽,并持有路政管理证件及指挥旗(灯)。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兼职路政管理员。
兼职路政管理员须佩戴和持有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袖标和“兼职公路路政员证。
”
公路路政巡查车须装有公路路徽标志并证明“公路路政管理”字样。
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可在路政巡查车上安装红色警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保护
第九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勘查、登记造册,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权属,建档保存。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各不少于1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边缘线称建筑红线):从公路两侧边沟(或坡脚护坡道、截水沟,下同)起,国道不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