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税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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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关税制度变迁

关税(tariff)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中国关税制度的演变按历史时期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加入世贸组织后。

一.新中国成立前,可以分为两个小段,一是清前期中国的关税制度,清朝在1685年设立关税,1753年分为进口税、出口税、附加税、船钞、赠品等。二是鸦片战争后关税制度形成和发展,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使进出口税率比过去实征税率有很大降低,1857年《天津条约》使得税率进一步降低。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接受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关税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独立自主的封建性的关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协定关税”,从完全为本国封建统治服务的关税变为主要为外国侵略者服务的关税。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关税制度,1950年-1984年,实行全面保护关税政策。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条例》,并与同月16号实行。根据新的税则和实施条例,自1951年5月6日起,凡经准许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货物,除我国有规定外,均应按照我国海关法即海关进出口税则。由海关机关征收进口税和出口税。该税法一直实施到1958年,是税法税制的革命性变革。1985年-1991年,有“全面保护”向“有区别地保护”转变。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强了对外经济联系,强调对外贸易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很总要组成部分,为积极发挥关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进出口、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以及平衡国际收支等作用,我国对原有的关税制度进行了恢复和修改:

1.恢复海关总署,实行单独计征关税并取消了出口税

2.对进出口税率惊醒了修改

3.制定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

4.制定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发展我国区域经济

5.加强了关税对出口贸易的调节作用

6.加强了对关税制度的法制建设

1992年以后,适度开放与适度保护结合进口关税:

1.降低关税水平

2.进过这一时期我国对井口关税的下调,我过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已经从1992年的4

3.2%降至目前的17%,累积降幅达60.6%,1992年至今的关税制度改革在关税率方面是中国历年来下调幅度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是我国经济开放、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

3.降低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指税务部门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真是反映其真是成本,各个国家因此可以根据国际分工有时参与国际竞争。出口退税是世界上一些间接税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所采取的一宗消除出口其实的中性政策。我国是一个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改革开放以后,未避免我国出口产品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于1985年实行了出口退税政策,税改后,出口推书率提高到17%,等于我国国内产品增值税税率,初步实现了出偶产品的零税率。漱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出口,促进出口产品公平竞争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外贸体制不完善,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也产生了一些严重的负面效应,如家中了我国的财政负担,出现了严重的出口骗税现象。

4.调增外商投资的关税优惠政策

5.调整关税结构

三.加入世贸组织(以下简称入世)以来,我国全面履行关税减让承诺,在世贸组织规则范围内,科学、精细地调整关税税率、税目和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体系较为完备的关税制度。

1.关税政策体系日趋完善。一是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从1992年底开始,我国就启动了大幅度的自主降税进程,截至2001年入世前,关税总水平由43.2%降至15.3%,降幅达65%。2001年以来,我国按照入世承诺逐年下调进口关税,截至2010年,入世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由入世前的15.3%进一步降至9.8%,降幅达36%。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由入世前的18.8%降至15.2%,工业品

平均税率由入世前的14.7%降至8.9%。与各成员国对世贸组织所承诺的关税税率相比,我国关税总水平高于欧盟(5.3%)、美国(3.5%)等主要发达国家,但明显低于印度(48.5%)、印度尼西亚(37.1%)、墨西哥(36.1%)、巴西(31.4%)、阿根廷(31.9%)和南非(19%)等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到世界各国平均关税税率(40%)的1/4。其中,15.2%的农产品平均税率不仅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水平,也明显低于挪威(130.9%)、瑞士(48%)和日本(22.2%)等发达国家,约为世界各国农产品平均税率(57.6%)的1/4;8.9%的工业品平均税率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水平,不到世界各国工业品平均税率(30%)的1/3。以实际关税税负水平比较,我国则更低,据世贸组织统计,2009年我国关税收入与进口总额比值仅为1.8%,不仅低于印度、阿根廷、埃及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低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与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水平相近。

2.是税则税目进一步精细。1992年,我国开始以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设置税则税目,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将税则税目设为8位编码,并分别在1996年、2002年和2007年,与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进行了同步改版,改版步伐与发达国家一致,快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同时,根据海关监管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针对部分我国特有的贸易量较大或增长较快的产品、新技术产品以及实施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商品,增设了800多个本国子目,8位税目数由2001年的7111个逐步增至2011年的7977个。

3.是关税结构不断优化。近年来,在关税总水平逐步下降的同时,我国关税税率结构不断优化。大幅降低了能源、资源、原材料等初级产品的进口关税,并有选择地降低了部分关键零部件等中间品以及重要机电设备等制成品的进口关税。以汽油、柴油为例,进口关税由入世前1996年的9%降至目前实施的1%和0%。目前,我国进口能源、资源类产品税率一般不超过5%,其中原油、煤炭、铁矿石等重点大宗商品均已实行了零关税。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如汽车进口关税由1996年的100%-120%降至目前的25%,降幅近80%,十几年间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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