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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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制员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和执法资格;
(二)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行良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秉公执法,在民警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二年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经历,熟悉交通管理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研判、执法监督指导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熟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本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常用的法律法规等;
(六)自愿从事法制员工作。
第三章法制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第八条法制员直接对所在中队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本中队执法监督、执法指导、执法培训、执法制度建设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中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二)负责本中队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本中队办理的各类案件和行政执法事项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三)组织开展执法培训,为中队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分析本中队执法状况,提出改进执法、完善执法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领导组织本中队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六)管理本中队执法基础台帐、法律文书和执法档案;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业务工作。
第九条本市公安交通管理各大队办理下列案件过程中需本中队审核上报或审批决定的执法事项,办案民警在提交领导审核、审批前,应当由法制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强制措施、办理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意见等涉法事项进行全面审核:
(一)适用一般程序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适用一般程序需要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消除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和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行为信息;
(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六)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第十条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案件后,根据审核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拟采取的处理意见适当的案件,签署法律审核意见、法制员姓名并加盖法律审核业务专用章后报领导审核或审批;
(二)对受案、立案、撤案错误,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以及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意见错误等问题的案件,应当退回承办民警,必要时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但认为承办民警提出的处理意见不适当的案件,经与承办民警交换意见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签署法律审核意见、法制员姓名并加盖法律审核业务专用章后报领导审核或审批;
(四)审核时发现其他执法问题,不影响案件正常上报审核、审批的,对发现的执法问题予以记录并告知承办民警。
第十一条法制员审核案件,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提出的审核整改意见,应记录备案及时向有关办案民警指出,并提出纠正建议;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
各执法部门和有关办案民警应当认真听取法制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整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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