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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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及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秘 密和技术诀窍等,它们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也是各国 公司法普遍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 定股东可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但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为 出资的,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该知识产权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是投资者有效的 权利。 2、该知识产权没有法律上的争议,是投资者无可争辩的 权利。 3、该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价值评 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外,其他的股东对与由于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应当 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 4、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 资, 应当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
依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 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依法获得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受让方或承租方,通过与出让 方或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商事合同或土地 使用权租赁商事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或租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是股东以土地 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 用权。作为公司资本构成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仅指 第二种情况。
案例讨论:
宏洋公司与王学良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约定: 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泰方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泰方公司”);宏洋公司以其土地 使用权出资,王学良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王 学良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 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 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宏洋 公司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和王学良作为出资的 专利技术都已经进行了验资。泰方公司经工商登 记后,在宏洋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 但宏洋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泰方公司。
案例讨论:
[案情介绍] 公司法案例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甲股东以自己的一幅面 积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 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 市场价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 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 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 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 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 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试分析: 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 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 股东清偿? 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一)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意义 其作用是提供公司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和承担财 产责任的基本保证,不仅要求公司拥有资本,而且必 须达到一定数额。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行是最低资本额 制度的重要立法根据;最低资本额制度也是资本确定 原则和法定资本制的进一步要求。 (二)各国最低资本额立法情况 (三)中国最低资本额制度 (四)最低资本额制度评价 1.肯定说 2.否定说
各国最低资本额的比较:
国家 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募集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 法国 10万法朗 50万法朗 2万法朗 德国 10万德国马克 5万德国马克 意大利 2亿里拉 荷兰 35000荷兰盾 比利时 125万比利时法朗 25万比利时法朗 日本 1000万日元 200万日元 中国 500万人民币 3万人民币
案例讨论:
1988年4月,某镇政府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占用 该镇A村集体土地12亩,用于建设该镇设立的乳 胶厂,后该厂与美国力宏公司合资成立荣实公司。 由于某政府征用A村土地时,一直未到土地管理 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故1989年12月,双方签订协 议,即政府每年给付A村用地补偿费2万元,土地 仍为村集体所有。1991年10月,乳胶厂和力宏公 司将其在荣实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某开发区总公司。 该开发区总公司以荣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 资与新加坡某公司组建了金马利公司。
2001年5月,泰方公司向北京市某区工商 银行借款300万元,宏洋公司以自己名义用 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7月,宏 洋公司提出退出泰方公司,王学良书面表 示同意。借款到期后,泰方公司没有按期 偿还。北京市某区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泰 方公司履行债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泰方公司已资不低债,净亏损200万元。另 查明,王学良在公司成立后将200万元注册 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1995年,金马利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始生产。 但1998年4月,某镇政府要求该合资企业立即迁 出,理由为土地为该镇所有。于是,金马利公司 停产。之后,某镇政府还以一纸诉状将某开发区 总公司和金马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某镇政 府坚持自己有权处理原荣实公司的财产,某开发 区总公司无权占用该土地,并要求进行相应土地 使用费补偿。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注意的问他:
1、只能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而非以土地所 有权来出资; 2、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 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是以划拨方式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 4、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是未设权利负担 的土地使用权;
五、其他出资形式
1、股权出资 2、债权出资 3、劳务出资 4、信用出资
基于上述情况,北京市某区工商银行主张宏洋公 司和王学良对泰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宏 洋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所有权属 于泰方公司,因此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宏洋公 司已于货款后2个月退出泰方公司,因此,其对 360万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泰方公司注 册资金中的200万元被王学良占用,王学良应退 出100万的一半给宏洋公司。而王学良则认为, 泰方公司成立时宏洋公司投资不到位,故泰方公 司成立无效,泰方公司的亏损应由宏洋公司按投 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二)增资的方式 1.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 2.同比增资与不同比增资 3.追加性增资与分配性增资 4.增加股份数额与增加股份金额 5.配股增资与送股增资 6.公司债转换增资与债转股增资 (三)增资条件和程序 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法》第44条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减资条件和程序 1.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 改。 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4.债务清偿或担保。 5.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案例讨论:
1999年,某市饮料厂等5个公司共同出资建立某副食品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副食品公司”)。该公司注册资 本人民币200万元,公司股东为某市饮料厂等5个投资公司。 副食品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到2001年底公司实有 资产达620万元。此时,某市饮料厂等五股东为了扩大自 身经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模,协议减少某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于是 上述五股东对该公司实际资产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是:该 公司现有(1)现金;9.3万元;(2)存料:91万元;(3) 制成品盘存:86万元;(4)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5) 运输设备:65万;(6)盈利:19.7万元,以及其他财产, 共计550余元。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1.含义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 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特点 (1)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而非借贷资本; (2)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而不是具体的 财产形式; (3)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通常情况下,股东 出资总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但例外情形是公司溢价 发行股票,高出票面金额的应计入公司公积金; (4)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 (5)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
【问题】
泰方公司、宏洋公司和王学良对北京市某区工 商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综观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允许资 合公司的股东以货币(现金)、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人 合公司的股东除可选择上述各种形式的出资外, 还被允许以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可见,公司 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一、现金
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构成形 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型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 这是因为货币具有其他形式的资本所不具有的一 些优点。正因为如此,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的公司法都允许股东以货币的形式出资。为保证 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货币资本来满足公司的经营 需要,许多国家公司法还对货币应占公司资本的 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且规 定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金的30%。
此外,该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该无形资产价 值近70万元。根据上述统计,某市饮料厂等五股 东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该决议规定:除 商标权外,对其余全部公司资产进行分割后向股 东返还。
【问题】
1、依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用于出 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法院是否应当支持镇政府的诉讼要求?
讨论的问题:
1、信用出资的障碍与挂靠企业的产权界定? 2、工业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增资与减资(230)
一、增加资本
(一)增资的目的和意义 1.筹集经营资金,开拓新投资项目或投资领域, 扩大现有经营规模。 2.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 3.调整现有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改变公司管理 机构的组成。 4.在公司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时,被合并公司的 资产在并入另一公司的同时,可能导致该公司净资产 大幅增加,被合并公司所有者也可能会要求取得该公 司股权,由此便会促使公司增加资本。 5.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
二、实物
实物,主要是如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 资产。各国的公司法都普遍规定股东可以实物出 资。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哪些实物 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但从学理上讲,凡属股东 合法所有或可依法处置,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的各类实物,都可作为股东的出资,租赁物及暂 替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虽为自己所有但已设定了担 保的实物,均不得作为出资。 对于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除必须依法进行资 产的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 移手续。
(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 1.注册资本: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2.授权资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 部资本。 3.发行资本: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 发行的资本总额。 4.实缴资本: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5.待缴资本: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 纳的资本。 6.保留资本: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在发行和待 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对于待缴资本,只有 在公司破产时才可催缴,是为保留资本。
(三)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1.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2.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 3.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4.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 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 立。 (二)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 当的财产。(禁止退股、不得折价发行、限制非货币出 资、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公积金、无盈不分、禁 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等) (三)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 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二、减少资本
(一)减资的目的和意义 1.缩小经营规模,或停止经营项目。 2.减少资本过剩,提高财产效用。 3.实现股利分配,保证股东利益。 4.缩小资本与净资产差距,真实反映公司资本信 用状况。 5.公司分立。 (二)减资的方式 1.同比减资与不同比减资 2.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与销除 股权或股份的减资(前者为实质性减资、后两者为形 式上减资) 3.减少股份数额与减少股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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