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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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
目录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2)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20)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32)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39)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
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
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
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文件
8、《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9、《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
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
1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
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 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
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3) 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新企业无资质的提供此
项);
(4)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
件;
(5)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6)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
件;
(7)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
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
2、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技术职称人员的
入库信息,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
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传《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
4、填写资质新办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新办的申请表,选择新办资质,选择新办所需相应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办
公场所产权证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厂
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并上报;
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分卷,
按“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交区县城乡建委初审;
7、市城乡建委4楼11号窗口受理;
8、审核、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
9、审批、公告;将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资料上报住建部;
10、打印资质证书;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部里公开内容为准,区县建委审批资质的程序自行制定。

五、办理时限:
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市城乡建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市城乡建委打印资质证书。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承办机构:市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
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
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
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8、《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9、《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
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
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
1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
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4)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
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3)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5)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
件;
(6)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
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
2、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技术职称人员的
入库信息,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
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
4、填写增项资质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增项的申请表,选择增项所需相应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
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
证》、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并上报;
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分卷,
按“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交区县城乡建委初审;
7、市城乡建委4楼11号窗口受理;
8、审核、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
9、审批、公告;将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资料上报住建部;
10、打印资质证书;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部里公开内容为准,区县建委审批资质的程序自行制定。

五、办理时限:
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市城乡建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市城乡建委打印资质证书。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承办机构:市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
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7、《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住房城乡住建部建市[2010]210号)
8、《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
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9、《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
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10、《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11、《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
1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
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
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
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1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6]84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三、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
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5)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
件;
(3)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4)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
件;
(5)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3、业绩资料(第三册):
(1) 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3)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
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
(4)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
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5)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
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
2、业绩及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业绩信息
及技术职称人员的入库信息,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
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
4、填写升级资质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升级的申请,选择升级所需相应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
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
证》、厂房、设备、社保、已入库业绩等证明材料,并上
报;
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资料分卷,按“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交区县城乡建委初审;
7、市城乡建委4楼11号窗口受理;
8、审核、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
9、审批、公告;将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资料上报住建部;
10、打印资质证书;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部里公开内容为准
五、办理时限:
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市城乡建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市城乡建委打印资质证书。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承办机构:市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
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7、《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住房城乡住建
部建市[2010]210号)
8、《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9、《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
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10、《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11、《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市[2015]154号号)
1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
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二、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按照《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
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
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
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
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
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外企企业迁入重庆(跨省变更):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住建部或其他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

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8)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9)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
会的决议;
(11)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8)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9)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无主管部门提供改制、重组、合并等方案复印文件;
(10)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3、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无主管部门提供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9)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1)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4、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重组、分立的:
(1)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10)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5、企业外资退出的: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9)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1)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注:以上五种简单变更的“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三、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1、重新核定提供要件: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5)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6)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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