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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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求中止侵权诉讼的具体做法:
(1)被告要想中止侵权诉讼,及时提出请求止审理侵 权诉讼的申请; (2)被告要想中止侵权诉讼,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 专利权无效; (3)向法院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专利权可能会被 宣告无效的证据; (4)是否中止侵权诉讼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结果 不可以上诉。
北京法院请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向最高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 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 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 报告。”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原告出具检索报告是否提起实 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我们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 出具检索报告,因此,出具检索报告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 权诉讼的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出具检索报告不能作为提起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起诉应符 合的条件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侵 权诉讼的原告的起诉符合该条所要求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即 应当立案受理。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从维护原、被告的诉讼权 利、减少诉讼环节、减轻讼累出发,对当事人参加诉讼所作 的鼓励和引导,并不意味着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 我院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二)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
2、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合同履行地原则、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 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 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当事人的一封信:
七、反诉专利权无效与中止侵权诉讼
(一)中止诉讼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规定:当出现“本案必 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 形时,人民法院中止诉讼。
(二)司法解释有多条涉及诉讼中止问题:
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 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与法院中止的条件不同
实施细则第82条规定: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 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 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 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八、关于“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
(三)专利犯罪案件
1、假冒他人专利罪(专利法58条、 刑法216条); 2、泄露国家秘密罪(专利法46条); 3、徇私舞弊罪(专利法67条)。
二、专利案件的诉讼管辖:
(一)专利行政案件的管辖
1、诉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管辖(法院内部由民五庭、 行政庭分工负责); 2、诉地方管理机关的,与专利民事案件的 管辖相同。
3、权属纠纷、发明人资格纠纷、奖励报酬纠纷,应以专利 权人为被告。
四、关于正当、合理的诉讼请求
(一) 停止侵权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 种专利发生侵权,均可以请求被告停止侵权。
(二)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只针对精神损害(人身权、名誉权)。 对于不涉及精神权利的,请求赔礼道歉(特别是公 开赔礼道歉)可能会被驳回。
(二)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实行特别指定管辖; 69个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各有两个中级法院,重 庆市第一、第五中级法院(8个); 27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4个经济特区中级法院,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30个计划单列城市的中级法院,包括:大连、青岛、 烟台、温州、佛山、潍坊、苏州、葫芦岛、宁波、景德镇、 泉州、金华、南通、绵阳、东莞、江门、中山、株洲、宜春、 包头。。。。。。
(二)专利民事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 费纠纷案件;
(二)专利民事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 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六、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性质和作用
(一)起诉时是否必须提交检索报告
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 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 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纠纷案件的原告,为证明其权利的稳定性,避免中止诉讼, 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三)赔偿损失
1、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可以分案起诉。 2、对赔偿数额可以在诉讼中追加(在庭审结束 前、审计之后提出)。 3、赔偿计算方法要合法,数额要合理(只计算 实际损失)。 4、涉及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不知道”的情况, 如果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可能会被驳回。
五、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日
根据新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发 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起诉专利侵权,应在专利权公告日之后, 而不能以收到专利证书的时间为准。 如果允许专利权人拿到专利证书即向法院 起诉,此时该专利权内容尚未公告,公众并不 得知;专利权人向法院提供的要求书不是最终 文本,或者不是授权文本,不能作为审判的依 据;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无针对性,造成对被 告的不公平。
(一)司法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
(二)实践中的问题
(1)原告起诉后,被告(专利权人)不作答辩,可否缺 席审判? (2)原告起诉后,被告(专利权人)做出侵权答辩后, 案件案由应当变为“专利侵权诉讼”。 (3)专利权人向管理机关请求调处、认定侵权;被请求 人不作答辩,又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不侵权怎 么办?(应当准许) (4)管理机关行政决定认定侵权之后,原告(专利权人) 以此为依据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不以行政决定为依据, 应重新审查是否侵权。此时,被告可否起诉不侵权?(不 可以,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5)专利权人在甲法院起诉被告侵权,被告在乙法院起 诉不侵权,应由先收案法院审理。 (6)专利权人发出警告是否立案的必要条件?
4、发明人资格纠纷、奖励报酬纠纷,原告只 能是个人。
(二)被告
1、专利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管机关。
2、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
(1)专利侵权诉讼中,依侵权产品追查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选定被 告。 (2)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追加被告(被告实施的技术由受让而来,可 追加转让方为共同被告)。 (3)专利侵权诉讼中发现多个被告如何起诉? 针对同一专利实施的不同侵权行为(制造、销售、使用等),可以作 为一个案件,将不同行为人作共同被告; 针对同一专利实施的相同侵权行为(均为制造或者使用),应当分案 起诉,相同的行为人不能作共同被告; 针对不同专利实施的相同侵权行为(均为制造或者销售)或者不同侵 权行为(分别制造或者销售),应当分案起诉。
(二) 与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相 关的法律规定
1985年4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 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 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 法的证明。” 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60条第2款修改为: “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 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 制造方法的证明。 ” 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 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 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的证明。 ”
九、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一) 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
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或 权利主张一开始就可以不提供全部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 告举证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否则即由被告承担不举证 的责任。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类型的侵权纠 纷案件,不能在实践中随意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2、需要举证证明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责任对象, 不能超越被告人正当的责任范围。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目前只有涉及方法专利侵权 时,才有可能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3日书面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 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 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 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 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 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 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 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 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 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 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四)检索报告的性质与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初步证据”值得质疑。 检索报告是供法院在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决定 是否中止审理本案时考虑的一个证据。 检索报告的结论与法院决定是否中止侵权诉讼有关, 但也不是绝对决定中止审理侵权诉讼的依据。
(五)检索报告制度的弊端
1、受到普遍信任(权利人、执法者、法官、公众); 2、不受任何监督(不是行政决定); 3、实际效力极低(检索范围有限)。
3、提出诉前临时禁令的原告为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 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 请。不含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二)检索报告的产生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的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符合规定的, 应当及时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三)请求作检索报告的主体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诉讼中的若干问题
程永顺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主任
2007年11月
一、专利案件的种类
(一)专利行政案件(以被告划分):
1、诉中国专利局(专利法55条)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2、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41条、49条)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决定案件; 3、诉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专利法57、58、59条;细则79条) 不服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3、在销售地可以起诉制造行为,但必须将销售者 作为共同被告;
三、原告与被告
(一)原告
1、专利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决定的相 对人。第三人作原告时,必须是真名实姓(请求 宣告专利权无效可以是任何人) 。 2、侵权诉讼中的原告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 利害关系人指独占被许可人(可单独作原 告)、排他被许可人(可共同作原告)、普通被 许可人(经特别授权,可单独或共同作原告)。
(三)法官中止侵权诉讼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条原则:1、合理均衡双方利益原则; 2、公平原则; 3、讲求诉讼效益原则。 审查重点:1、专利权的稳定性(无效理由是否充分); 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抗辩理由与专利无效 理由是否一致); 3、专利权客体的种类(发明专利稳定性强; 实用新型有无检索报告); 4、提出无效的时间(是否故意拖延诉讼); 5、有无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