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弱视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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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视诊断标准新解读

过去的十余年,我们一直将1996年4月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工作会议通过的“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 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0.8 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作为弱视的诊断标准。因该诊断标准未能真正揭示弱视的本质,导致了弱视诊断的扩大化,使很多健康的儿童加入到弱视的行列中,并接受长时间的弱视训练,不但浪费了有限的公共医疗资源,且给患儿幼小的身心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本文以五年制医学教科书《眼科学》(第七版,人民卫生出版社)为主要依据,解读弱视诊断标准的内涵及变化。

一、新旧诊断标准的比较

1、传统的弱视定义

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 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0.8 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

诊断要点:(1)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2)矫正视力≤0.8。

2、最新的弱视定义

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异常视觉经验(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下降,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

诊断要点:(1)发生在视觉发育期内;(2)存在异常视觉经验;(3)最佳矫正视力下降;(4)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

3、新诊断标准的变化

(1)注重矫正视力与年龄的关系

新标准更注重视觉发育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到低龄幼儿视力未充分育或发育迟缓等情况的存在,对于矫正视力未到达0.9但高于该年龄段正常视力下限的儿童列为可疑对象,严密观察,不纳入“弱视”范畴。这样可以避免弱视诊断扩大化及由此引起的过度治疗。

(2)注重“异常视觉经验”在诊断中的作用

“异常视觉经验”实际上就是指引起弱视的病因(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几种常见形式。新标准中,对拟诊“弱视”的病例建议积极寻找引起弱视的异常视觉经验(危险因

素)。对不存在上述“异常视觉经验”的病例,应进一步检查排除视路病变、颅内病变、癔症或伪视力低下等可能,而不该草率地下“弱视”的诊断。

部分视路或颅内病变的患者可能出现视力异常,而患者眼部一般无器质性病变,按照传统的诊断标准,都纳入“弱视”范畴,导致重要疾病的漏诊,延误治疗。在临床中,会碰到部分视力低下的病例,辅助检查(如眼电生理、头颅CT 等)未能发现病变的,以往常谓之“先天性弱视”或不明原因的弱视。但近年来的临床及研究发现这类患者可能是癔病、伪视力低下或某些我们尚不清楚的疾病所致的视力低下。所以对于该类患者,很多学者倾向“密切随访”的观点,而不是纳入“弱视”的诊断了事。

二、弱视诊断标准:

1、弱视发生的时期:视觉发育期内(诊断条件Ⅰ)。

儿童视力发育的敏感期是0-12岁,关键期是0-3岁,在此期间(视觉未发育成熟之前)的各种异常视觉经验可导致弱视的发生。换言之,一般10~12岁以后患者的视力发育“成熟”,新发生的“视觉异常经验”不会引发“弱视”的发生。所以在临床中对于矫正视力异常的病例,如有既往视力正常的证据(视力检查记录等),“弱视”诊断应不成立,需积极寻找其他引起视力异常的原因。

2、异常视觉经验(诊断条件Ⅱ)

“异常视觉经验”是指引起“弱视”发生的病因(即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

1)、单眼斜视:是引起弱视的最常见原因之一,因注视眼对斜视眼的压抑作用,导致弱视的发生。交替性斜视中双眼黄斑部获得视觉信息的机会均等,一般不会引起弱视。

2)、屈光参差

由于两眼的屈光参差较大,黄斑形成的物像大小及清晰度不等,屈光度较大的一眼存在形觉剥夺,导致发生屈光参差性弱视。两眼球镜相差1.50D,柱镜相差1.00D即可以使屈光度较高一眼形成弱视。

3)、高度屈光不正

a:中度、高度远视:远视4.50DS以上(显性远视+2.00DS~+3.00DS)即

有可能引起弱视,弱视严重程度跟远视的度数成正相关。

b:超高度近视:中低度近视患者,因患眼可以接受近距离的视觉信息,一般不会导致弱视的发生,只有-8.00DS~-10.0DS以上的超高度近视才是弱视发生的危险因素。

c:散光:2.00DC以上的散光可以引起弱视。

屈光不正引起的弱视是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以远视散光最为常见,常见程度:远视散光>高度远视>中度远视>超高度近视。

4)、形觉剥夺

多发生在屈光间质混浊(如先天性白内障、角膜混浊)、上睑下垂、医源性遮眼等情况。由于形觉刺激不足,剥夺了黄斑形成清晰物像的机会而形成弱视。研究发现,婴幼儿即便3-7天不恰当的单眼遮盖就可以形成不可逆的弱视,应引起眼科医生及相关人员的注意。

3、矫正视力低于正常同龄儿(诊断条件Ⅲ)

1)、矫正视力与矫正方法:弱视诊断标准中的视力为“矫正视力”,且为普通验光的矫正视力(如戴框架眼镜的视力),而非综合验光仪或RGP等非常规矫正方法的视力,后两者不代表日常实际视力。

2)、矫正视力非固定值:不再将0.8作为弱视诊断的唯一标准,需充分考虑到低龄幼儿视力未充分育或发育迟缓等情况的存在,婴幼儿年龄与正常视力下限如下表:

表一幼儿视力参考值下限

3)、双眼相差两行以上:此为比较特殊的病例,较少见。如双眼视力分别为5.3和5.0,5.0眼也应考虑弱视的可能。

4、眼部无器质性病变(诊断条件Ⅳ)

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应该理解为眼球、球后的视路及颅内视觉中枢无明显器质性病变。

眼屈光介质及眼底检查相对简单,这是弱视诊断的必查项目,但是视路及颅内是否有病变,常需VEP、视野及头颅CT等非常规辅助检查予以明确。一般来讲,对于符合条件Ⅰ-Ⅲ且眼球检查未见异常的,诊断基本明确,无需进一步查头颅CT等。而对于可疑病例(如不存在明显异常视觉经验),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其他相关检查。

三、弱视诊断的思路

下表为弱视诊断需要符合的条件,也是我们临床诊断思路及过程:明确的弱视诊断要求I、III、IV条件全部符合,II中一项或一项以上符合。否则不应诊断为“弱视”,特别是缺少相应“异常视觉经验”的矫正视力低下者,应进一步查找其他原因。

诊断思路

四、支持弱视诊断的几个因素

1、拥挤现象

拥挤现象是指弱视患者的屈光矫正中,单视标的矫正视力比整行视标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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