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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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
的指导意见
吉建发〔2011〕21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加快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重要性的认识
吉林省太阳能资源丰富,平均日照时数为2200~300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量为5051.7兆焦耳/平方米,适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2010年,我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14.8亿平方米,我省仅为1400万平方米,约占全国应用总量的0.95%。太阳能热水器住宅普及率与我省拥有的太阳能资源不相称。因此,要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重要性的认识。要将其与建筑一体化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推进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要将其规模化应用作为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要求,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因此,必须加大力度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全省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法规体系,扎实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分区域、分类型、分步骤地实施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5000万平方米,其中当
年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占其总面积60%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16万吨标准煤。其中,2011~2013年新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1400万平方米;2014~2015年新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2200万平方米。
三、稳步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进程
(一)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省域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的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含商住楼)和医院病房、学校宿舍、宾馆、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但考虑到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具体执行时限要求如下:
(1)自2011年7月1日起,地级城市(含延吉市,下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县级城市(含城关镇,下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规划与设计,在施工阶段预留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预埋件等。
(2)县级城市要因地制宜,示范引路,积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进程。2013年1月1日起,县级城市必须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
(3)加大农村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利用。村镇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应比照县级城市规定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村镇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2、鼓励7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其它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推进7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其它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过程中,应做好下列工作:
(1)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依据各地实际情况,重点推广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便于管理维护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逐步加大示范项目规模。
(2)公共建筑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应当率先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既有建筑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进行节能改造时,应考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方案。对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将优先列入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为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创造条件,鼓励统一规划和管理,但不得为用户指定品牌,更不得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设置障碍。
3、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市县,要加快推进7层及以上新建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建筑应用比例。其中:长春市、吉林市与示范市县,2011年不低于30%,2013年不低于50%,2015年达到80%。其他地级与县级城市的应用比例,2013年不低于30%,2015年达到80%。
(二)切实抓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的管理
1、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与验收。其造价列入建筑工程预算。要进一步完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提供技术保障。
对违反上述强条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验收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条件不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
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具体决定。
2、建立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工艺)、施工安装(验收)、现场监理培训制度和产品推广发布制度。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选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工艺)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推动我省相关产业的发展。
3、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发挥各级政府(社区)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依法协调好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备案工作。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作为建筑节能专项的一个分项工程,纳入分验收的内容。太阳能热水系统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加强工程应用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
(一)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和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设计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建筑外部(含屋顶)的太阳能集热器及系统其它设备应与建筑造型、周围环境相协调,在满足使用功能、确保结构安全的同时,注重建筑立面整体美观、安装维修方便。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质量第一责任人。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