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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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更好的开展经纪业务,需要乙方能够提供相关投资类咨询,并且

能利用其自身咨询信息优势为甲方拓宽新客户的业务市场;

2、乙方承诺具有提供专业投资类咨询的必要条件和相关专业资格,同时乙

方亦具有有关客户及信息、开拓相关业务市场的能力与经验,乙方愿意

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投资咨询以及介绍客户的服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接受乙方为其提供优质投资咨询以及介绍客户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以及介绍客户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乙方从事的服务内容提出相关整改意见。

第三条甲方有权制定相关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乙方提供咨询及介绍客户的服务行为,乙方须经甲方告知后遵照执行。

第二章乙方服务内容

第一条乙方按照本合同为甲方提供咨询及中介服务的内容包括:

1、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咨询意见;

2、向潜在客户介绍及推广甲方经纪业务,建议客户选择甲方的业务服

务;

3、为甲方获取、核实及汇报客户信息;

4、应邀协助甲方与客户进行业务谈判,促使达成合作;

5、其他合理的配合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章第一条中的“客户”仅限于证券经纪业务项下的客户。该等客户不得为甲方现有客户,亦不得为甲方所属其他营业部的现有客户。

第三章乙方服务的具体准则和要求

第一条关于向甲方提供投资咨询的服务

乙方应以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服务。

第二条关于向客户介绍及推广甲方经纪业务的服务

1、乙方在介绍及推广甲方经纪业务的过程中,可利用其通过下述合法、

正当途径获取的涉及甲方的有关信息,包括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任

何信息。(1)通过公共媒体和活动获取的;(2)由甲方向乙方特别提

供并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披露的。

1.1乙方仅能向特定客户披露前述信息,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宣传或推广甲方业务或披露任何有关

甲方信息。

1.2在介绍和推广甲方经纪业务的活动中,乙方应向客户如实披露自己

的经纪人身份,不得以甲方和甲方所在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不得从事

其他任何有可能被误认为乙方为甲方或甲方所在公司的员工、代理人等

与其经纪人身份不符的行为。

1.3在介绍和推广甲方经纪业务的活动中,乙方应如实向客户告知有关

开户并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特别向客户阐述和揭示从事证券投

资的风险,不得对客户做不实误导的广告宣传,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2、乙方应接受甲方合理要求,参与并协助甲方开展与客户的业务谈判,

促使双方达成业务合作,并最终签署经纪业务协议。

2.1在乙方介绍和推广的客户与甲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乙方可按照

甲方要求填写《居间人新增客户审批表》等材料并提交甲方审核。乙方

应促使经甲方审核确认通过的新增客户与甲方签署有关的经纪业务协

议。

2.2乙方确认,乙方并不是客户与甲方签订的经纪业务协议的当事人,

并承诺在促使客户与甲方签署经纪业务协议之前已明确告知其居间人

身份,并可向甲方提供确认书,该确认书应载明客户知悉并确认乙方为

甲方的居间人。

3、在不违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甲方依据本合同目的,

合理要求乙方以其他形式提供中介服务,乙方应予充分配合。例如,乙

方应协助甲方履行及监督客户履行有关业务协议,协助甲方解决其与有

关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等。

4、如乙方在从事居间服务的过程中,与客户发生任何纠纷,应及时向

甲方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私下解决。甲方将视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

措施,乙方应配合协助采取相应的措施。

5、乙方应当为甲方及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转

递给他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特定第三方泄露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从甲方获取的商业秘密和各种内部资料。本保密条款

不以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四章乙方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条关于乙方从事投资咨询服务的禁止性规定

在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和客户合法权益的任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甲方提供投

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2、乙方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

致。

第二条关于乙方从事介绍客户服务的禁止性规定

在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中介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和客户合法权益的任何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1、不得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本合同所述之服务之外的其他任何活动,

或从事变相集资或融资、商业贿赂等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2、不得冒用甲方或者甲方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其

居间人身份不符的行为。

3、不得阻挠妨碍甲方与客户签订经纪协议,不得从事其他有碍于甲方

为客户提供开户或者经纪业务服务的行为。

4、不得引诱或促使甲方已有客户(包括乙方介绍成功的客户)终止与

甲方或甲方所在公司签订的合同,或者违反与甲方或甲方所在公司签订

的合同约定。

5、不得向客户做虚假宣传,以及不得从事任何欺诈行为。

6、不得向客户故意隐瞒证券投资的风险或故意扩大证券投资的利益,

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等有关投资盈亏的承诺。

7、不得在无客户正式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理客户开户或进行证券交易,

不得在无客户正式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理客户调拔资金。

8、不得利用客户的资金、账户为本人或其他人从事证券交易。

9、在获得客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代理客户交易时,对其帐户

进行恶意操盘打成交量。

10、不得泄露从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以及客户的保密信息。

11、不得与甲方其他居间人进行恶意竞争。

12、不得从事其他可能侵害甲方、客户利益或者甲方声誉的行为。

第三条若乙方违反前述禁止性约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若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作

1、合作宣传:

(1)报纸宣传:在《天天证券报》,《金融投资报》等报纸不定期的进行合作宣传,共同策划及承担广告费用;

(2)网站宣传:在各自的网站上对合作方及产品和合作进行醒目的宣传;(3)双方共同制作宣传单、海报及易拉宝,并在双方的经营场地和活动场地现场张贴或放置,供宣传展示;

(4)营业部大厅的电子屏幕上及软件上滚动显示乙方的相关信息,内容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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