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律意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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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普及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规范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器物。从中国古代管子所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到如今法治社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要求,法律的一路发展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似乎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谁也不能否认在过去的多少年里,法律的逐步完善和进步,而这些几乎算得上是硕果累累,但在这法律似乎繁华的背景之后,却又有些东西值得我们思考,为什么在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却滞后难前。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律信仰是人类走向法治和秩序的必由之路。可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建立法治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阶段缺乏的原因。

(一)封建历史意识的遗留

法律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的法律也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从历史上来看,中国拥有长达千年的封建文化,长期的封建君主专制在中国人心中刻了相对难以磨灭的臣民意识的痕迹。而在中国探索之路上,几次思想启蒙运动因为种种原因,也只是昙花一现,太匆匆。新中国成立后,思想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但众多政治运动阻碍其深入的发展,特别是在思想文化方面,许多关于人权、自由和平等的东西被认作资本主义而被压制和抛弃。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思想得到进一步解放,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许多历史上如臣民意识等都得到了保留,甚至在边远地区部分人群中达到了根深蒂固的地步。而这些残留的封建意识制约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损害了其成长。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权利意识本身尤为重要。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作为基础长期存在发展的,而长时间的自然经济统治下,商品经济举步维艰。因此,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平等等意识长期得不到发展和提倡,这为后来中国公民形成权利意识增加的相对较大的困难。而中国文化历史悠久,儒家文化更是长期占据了其中主导地位,但是在这种倡导舍利取义的价值导向下,中国人大多羞于谈利,进而不愿意为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去争取,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也大都愿意选择通过别的途径解决问题。老百姓“屈死不告状”的行为和在争取自身合法权利时纷纷选择成为君子的取向,是公民权利意识缺乏的佐证。(三)教育的滞后

思想的改变和解放离不开教育体统的完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我国的教育系统长期维持在应试教育的情况下,对法律及其相关知识普及并不重视,而更加偏重于政治思想的引导和其他实用学科的教育。所谓拥有高学历的部分人尚且公民意识不强,基础法律知识储备不足,这从时不时出现的大学生犯罪等可见一斑,而遑论并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多数。可见如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仍然和现实脱节,而我国现行的教育体系不能满足完全转变的需要,这需要长期的调整和改善。

(四)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是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时期。在这种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存在着种种过渡,因此制度无法避免的存在缝隙,但这些缝隙被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做出侵犯其他公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但又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惩治,从而使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对应的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还表现在规范的滞后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行为逐步出现,而相应的规则和制度并没有随之更新,还有很多法律上的空白并没有得到填补。而现行制定的规则中有些规则有急于求成或者形式主义的嫌疑,并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并表现出制度的效率不高或者无效。随之而来的是国家运行的不流畅和部分不正常的运转,而国家的不能正常运转严重的抑制了公民意识的形成。

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一)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从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和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中可以得知,法治社会的建设,首先需要一个共同的思想基础,即公民的法律意识。只有将法律的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种自身的意识时,公民才能在遇事时首先选择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才能将社会规范的实施落到实处。而这里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是要在全民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

才能作为一个社会的思想昂基础,才能将社会对于人们思想的导向固定,使法律和规则得到广泛的遵从和认可。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条件

法治的本质是崇尚法律的权威,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本来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中间环节和落脚点。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政策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促进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文化教育发展。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把道德义务转化为公民的法律义务,从而增加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这无疑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又如,我国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把严重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并对违反者施以不同程度的制裁和处罚,直接保证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依法治国的要求之一就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是提高人的法制观念。正如邓小平强调的:"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只有在广泛而被认可的法律意识形成时,才能是人民自觉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迈进法治社会。

(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左传·襄》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而“和谐社会” 是行为规范的社会。中国有句话,叫做“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园”。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生在世,无不需要制衡。“有条”则“不紊”。有轨才会减少越轨。磁悬浮也不是悬在天上的,那里有能够让列车浮起来的轨道。天上的飞机,海里的船,都有航道。有了交通规则,故意闯红灯的人便会大幅度减少。大家都按规矩办事,社会就会井然有序。在当今社会,道德的最低要求即是对法律的遵守,而在其过程中,需要人们广泛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才能有效的减少社会的动荡,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从而走向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证

市场经济是一个众多人广泛参与的过程,这就必然要求对人们的种种行为作出规范,使其成为一个规范化的过程。而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广泛的提高,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和市场交易的规范性。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需要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操纵才能保证其秩序化和良性的循环及竞争;消费者群体的法律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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