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3: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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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 物 存在于人体 之外,能满 足权利主体 的利益需要 ,且能被主 体所支配的 物质实体
智力成 果
指人们创造性地 、以一定形式表 现出来的智力成 果
在民事法律 关系中,权 利人行使权 利的活动和 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活动 。
人身利 益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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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 是一种客观现 象。
• 客观现象必须同一 • 客观现象必须符 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 合民法的规定。 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发生、变更和 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
Text
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财产权和非 财产权 支配权、请 求权、抗辩 权、形成权 绝对权和相 对权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 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 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根据权利内容和性质.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 人格权 • 身份权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与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 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 特定的、具体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区分的意义: (1)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及其所承担的 民事义务; (2)有利于确定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及其行使和实 现的方式,从而准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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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 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 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区别的意义: 有利于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应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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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事实意义上民事 法律关系



1、含义: 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即通过民法规范的形式表现的模型化 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看,也既所谓法权模型,如民法规定的 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其特点是抽象性和规范性。 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依据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的法权模型所创设的具体事实关系,是民法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实践结 果。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 2、区分的意义 这种划分体现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遵守一个原则:从抽象(法权模 型)——具体(社会生活)——理想化社会关系(民法目标)。[返回:民事 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和消灭三种情形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 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 的出现,使原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了变 化。
民事 法律 关系 的变 更
在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 常表现为不作为义务,在相对民事法 律关系中,民事义务类型比较丰富, 以买卖合同为例
不真正义务
附随义务
从合同义务
主合同义务
合同关系固有的、 必备的,并决定 合同类型的义务
辅助主合同义务 实现债权人交易 目的的民事义务
合同无明文约定, 根据诚信原则产 生的义务
合同相对人不得 请求相对人履行, 如果违反,会发 生权利减损或丧 失的后果
主体变更
指主体间的权 利或义务全部 或部分转移给 另一主体
客体变更 法律关系的 客体性质或 者范围发生 了变化
内容变更 指权利义务 的性质或范 围发生了变 化
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特征
●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 特征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般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在一定范 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作为私权,体现权利人的私益,是依 法产生的,具有法律保障性。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
意思说 权利的本质为 意思自由,意 思是权利的基 础,无意思, 则无自由。
认为权利的本质 是法律所保护的利 益,凡依法律归属 个人的利益,无论 精神或物质的,即 为权利。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主体的合法行为而 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 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区分的意义: 有利于认清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从而 通过各种途径增加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减少保护 性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方法不同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类 支配权是指对标的物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 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 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 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以买卖合同为例,当事人需负担下列义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支配权
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 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特点
• 义务主体的义务是消极
支配权的权利主体特 定,而义务主体不特 定。
的不作为的义务
•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的两重含义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的权利。 权利实现的要求。这种请求权目的在于获得特 定的给付而提出要求。这种请求权多是在程序 意义上使用的。 权利存在的实体法依据。这种请求权是利益实 现的根据。也是上述请求权的前提。这种请求 权不以是否提出为必要,也不受权利人是否知 道为影响。
权利的本质有三种主流学说。
利益说
法力说
• 认为权利的本 质为法律上之 力。权利总是 由特定利益和 法律上之力两 个因素构成
民事权利特点
1
2 3
民事权利是法定权利
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体现为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之力 是类型化的利益
4
5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人格权 非财产权 身份权
财产权
人身权
例解
1.甲受雇于乙,向丙购买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 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未获受偿。 2.老妪某甲,偕其心爱小狗,散步于陋巷,乙驾 车蛇行,撞伤甲,压死小狗。 请说明上述题中存在何种权利,并分析当事人 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内容不同 财产权与非 财产权分类 意义
是否可以转让不同
合法的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不合法的事实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因而产生、变更 产生的法律效果是
侵权行为
消灭法律关系。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合同、遗嘱等意思、观念、情感的通知
法律效果的产生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 和。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含义: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相联系,具有直接物质利益 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 接物质利益为的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区分的意义: (1)有利于正确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有些基本原则不适用 于人身法律关系。 (2)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关系内容的性质;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具 有不可转让性。 (3)有利于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采取相应的保护方法;人身法 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是采取非财产的手段加以保护的。 [返回: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 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 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 果。 (二)特征: 1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 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的; 3、民事法律关系 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如配偶权、亲权等)
绝对权 特定利益 (内容) 权利 支配权 相对权 (债权) 财产权 物权 其他
(如智慧财产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如地上权)
担保物权
(如抵押权、 质权)
法律之力
(作用)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权利进行 不同的分类
专属权和非 专属权 既得权和期 待权 主权和从权 利 原权和救济 权

请求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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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03
• 既可以作为独立
请求权具有相 对性
• 请求权具有非 公示性
的权利,也可以 作为实体权利的 内容
请求权体系

债权请求权 是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1、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 2、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3、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 5、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事件
•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类的活动无关的事实。如自然灾害
社会事件(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活动引起的, 但在民事法律效果中不考虑 行为人的意思内容。如战争、罢工等
2.行为
与人的意志有关
行为
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非表意行为
例解说明
甲有某古董 车,被乙所盗,试说明: 1.甲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2.甲对乙主张多种权利时,其关系如何?

甲向乙主张的请求权图示如下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财产或经济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三)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而作的划分。 (四)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与实现的不同特点而作的划分。 (五)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复杂程度而作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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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一、概念与特征 (一)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构成: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2、主体意思的自主性; 3、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4、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 (3)合伙(非法人团体)





物上请求权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的请求权 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停止侵害的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护 请求权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是指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具体说,就是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规范的竞合、请求权聚合、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规范某一项法律事实的法条之间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 请求权聚合;是指当事人对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请求权竞合 是指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 请求权规范竞合 是指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 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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