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商业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 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行业准入清单和代理险种目录》(附件2)准入。

第八条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

(五)具备必要的硬件和IT技术条件,业务系统与保险公司实时联网,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六)已建立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

(七)有与代理保险业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佣金收取账户情况的说明;

(五)拟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合作意向及出单系统评估报告;

(六)拟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省、自治区或者计划单列市);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二)已设分支机构数量10个(家)以上;

(三)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

(六)具备必要的硬件和IT技术条件,业务系统与保险公司实时联网,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七)已建立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

(八)有与代理保险业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当委托合作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省级分公司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尽职调查表》(附件3)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之间拟开展代理业务的,代理一方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含分支机构设立及分布情况、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费收入规模等基本情况;开展相互代理优势以及与自身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涉及险种等;相关制度体系建设、信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情况;客户隐私信息保护等)。

(二)相互代理合作意向书(包含责权利关系、争议解决等);

(三)公司内部相互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包含业务流程、财务结算、后续服务等);

(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五)申请单位出具的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佣金收取账户情况的说明;

(八)拟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省、自治区或者计划单列市);

(九)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保监局受理许可证申请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期间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和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在获得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后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在获得法人机构授权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一家辖内指定机构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报告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在当地保监局辖内开展兼业代理业务的网点名称、营业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代理险种、授权书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至少包括当年拟授权机构清单、可行性分析、拟开办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等内容,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注册地保监局,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

第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一家辖内指定机构书面报告当地保监局:

(一)解除对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授权;

(二)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三)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四)撤销、合并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法人注册地保监局申请延续。

第十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附件4);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