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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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工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安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跨省电能交易是指安徽电网向华东区域电网内其他省(市)电网售电或购电的电能交易。跨区电能交易是指安徽电网向华东区域电网外的电网售电或购电的电能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安徽省开展的对外购售电业务,以及外送电量在省内的组织、执行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交易原则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有利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第五条坚持积极有为的原则,有利于皖电东送战略实施。第六条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建设。第七条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利于网厂协调发展。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跨区跨省交易的管理工作,省物价局负责有关交易价格的核定和价格执行情况监督工作。

第九条省电力公司负责安徽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向交易参与各方公平、无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十条省电力公司组织开展对外的购售电业务。包括受托在国家、区域电力交易平台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以下简称省外平台交易),以及与华东电网各省市开展跨省双边交易。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自愿参与省电力公司组织的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包括受托交易和双边交易。

第四章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在保障省内用电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跨区跨省售电交易,努力开拓省外电力市场。在省内电力供应紧张时,省电力公司可根据需要回购已签合同或从省外购进电力,保证省内连续可靠供电。

第十三条省电力公司依据国家能源政策和国家分配计划消纳省外来电,消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省内用电前提下,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按相关规则参与省外平台交易。省电力公司受托交易中标电量按相关规则分配给委托发电企业。

第十五条跨省双边交易电量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组织采购。

第五章跨省双边交易电量采购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跨省双边交易包括年度交易和中短期交易。

(一)年度交易是指一个季度以上、一个年度之内(含一个年度)的跨省双边交易;

(二)中短期交易是指交易周期在季度以内(含一个季度)的所有跨省双边交易。

第十七条跨省双边交易电量在省网统一调度的20万千瓦及以上脱硫常规公用燃煤火电机组、热电联产及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中采购。

第十八条省电力公司应在开展省间双边交易之前,向省内发电企业公开询价。年度双边交易询价在上年度11月中旬完成,中短期双边交易询价在上季度末月上旬完成。

第十九条年度交易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代表参加,与相关受电省电力公司商谈确定。中短期交易计划由省电力公司负责与受电省电力公司商谈确定,并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条双边交易电价依据公开询价结果,参考我省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电省电网平均上网电价,与受电省电力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0.398元/千瓦时(含税)。若国家实施煤电联动政策,则双方交易结算电价可协商作相应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等于双边交易电价扣除电网输电价格(含损耗)。电网输电价格(含损耗)为每千瓦时3分钱。

第二十一条年度双边交易电量由省电力公司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发电企业中以挂牌交

易的方式组织采购。省电力公司提前发布挂牌交易的电量、电价、发电企业最大可申报电量限额等信息。挂牌交易电量等于年度双边交易电量,挂牌交易价格等于年度双边交易电价扣除电网输电价格(含损耗),发电企业最大可申报电量限额由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安全运行和机组装机容量核定。发电企业按挂牌交易价格申报电量,申报电量不得超过最大可申报电量限额。当发电企业申报的总电量大于挂牌交易电量时,省电力公司先根据电网安全校核确定部分中标电量和中标发电企业。其余电量在未中标发电企业中按申报电量比例采购。当发电企业申报的总电量小于挂牌交易电量时,挂牌交易未成交部分电量按照发电企业年度询价时申报电量的比例分配。省电力公司应通过优化电网运行、加强电网建设,尽可能减少安全约束对挂牌交易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中短期双边交易电量由省电力公司不定期以挂牌交易的方式从省内发电

企业组织采购。挂牌交易电量等于中短期双边交易购售电量的净额,挂牌交易价格等于中短期双边交易合同的平均价格扣除电网输电价格(含损耗)。中短期电量挂牌交易的规则与年度交易相同。

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束后,省电力公司应及时发布交易结果,与发电企业签订跨省双边交易电量购售合同,并将交易组织情况、成交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挂牌交易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交易合同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物价局和电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跨省双边交易对外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双边交易电

量采购情况。

第六章交易执行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电力公司负责将发电企业的跨区跨省交易合同纳入月度购电量计划中

执行。跨区跨省交易合同优先于年度发电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按月与发电企业结算跨区跨省交易电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省电力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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