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数字出版与数字出版产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数字出版与数字出版产品

重点提示: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概念;数字出版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国数字出版的发展。数字出版的相关技术。数字出版产品的特点,常见的数字出版产品。

第一节数字出版概述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力地推动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创新发展。它们与出版业不断融合,逐步产生了新的出版形态——数字出版。这种新型的出版形态正推动着出版业的转型、创新和发展。数字出版是出版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一、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概念

计算机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互联网运行的开放特性,使得信息技术与出版业结合产生的数字出版形态与产品层出不穷、飞速变化。因此,人们对数字出版概念的演变和理解也就常常不尽相同。这里简要介绍几个与数字出版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有代表性的概念。

(一)电子出版

日本电子出版协会(JEPA)将“电子出版”表述为:将文字信息、图像信息等数字化,设计、建立能够随机读取的数据库,通过编辑软件对创作的作品进行编辑,并通过电子媒体进行出版的行为。

《不列颠百科全书》对“电子出版”的定义是:计算机网络或

磁盘上的出版,指以计算机可读的形式生产文献,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载体如CD—ROM等发行。

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与文献: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统计》(IS09707:2008)中对“电子出版物”的定义为:“以数字形式出版的文献,可通过互联网或物理载体(CD— ROM、DVD)获取。”

日本电子出版协会的定义,是将出版物的内容形式限于数据库,而对发行的途径不限;《不列颠百科全书》的定义,是把读取出版物内容信息的设备限于计算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则比较宽泛,涵盖了各种以数字形式出版的文献,其出版途径包含互联网在内。

2008年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则认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M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这就是说,在我国,电子出版是指将数字化内容与具备一定外在形态的物质载体固定在一起提供给消费者的出版方式,而不论其内容的形式是否为数据库,也不论其读取设备是否为计算机。

(二)互联网出版

互联网出版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出版形态。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在2002年6月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互联网出版”的定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该文件同时还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因此,互联网出版的主体是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互联网出版单位。

从互联网出版的实质来看,出版单位无论是向消费者展示产品内容还是让其下载产品,通常都是根据用户事先或即时提出的需求,利用计算机等设备把一连串“纯粹的编码数字流”转换成电流或光电信号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特定的个人计算机或其他接收设备上,而不须

随附任何固定的物质载体。因此,这是一种数字出版方式。然而,互联网出版又不能等同于数字出版,因为数字出版还有其他方式,而且互联网出版本身也还提供“按需印刷’’服务。简单地把“网络出版”等同于互联网出版,也是不够妥当的,因为除了互联网出版之外,网络出版还应包括通过其他信息网络进行的出版活动。

(三)手机出版

手机出版是一种习惯说法,因用以接收信息的终端设备主要是手机而得名。这是一种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传送出版物内容信息的出版方式。手机出版常常与互联网出版一样,也把产品内容信息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上,然后根据用户事先或即时提出的需求,利用相应的设备和支撑软件把数字信号转换成电磁波信号,通过无线通信网络发送到特定消费者的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上。手机出版有时也采用无线通信网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方式,即通过与互联网的接口把原来存在于互联网上的内容信息转接入无线通信网发送。无论采用哪种具体方式,手机出版与互联网出版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把构成内容的文字、图片、声音等多媒体信息转换成一连串“纯粹的编码数字流’’发送给消费者,而不须随附固定的物质载体。所以,它也是一种数字出版方式。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手机出版是通过电磁波依靠无线通信网络实现发送的,而互联网出版是通过电流或光电信号依靠有线网络来实现的。

二、数字出版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数字出版发展迅速,并且仍在不断发展之中。对于数字出版的概念及其特征,人们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在这里,我们仅就其基本内涵和特点作些介绍。

(一)数字出版的概念

2007年,澳大利亚学者提出了一个数字出版的定义:“数字出版是依靠互联网并以之为传播渠道的出版形式。其生产的数字信息内容建立在全球平台之上,通过建立数字化数据库达到在未来重复使用的目的。”这个定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国内相关学者对数字出版概念也作过描述,把“数字出版”概括为“用数字化(二进制)的技术手段从事的出版活动”。该观点认为:不能以出版物的介质来划分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比如把纸介质出版物划为传统出版,把采用光盘、磁盘等塑料介质或磁介质的出版物划为数字出版,因为纸介质出版同样也可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不论终端阅读的介质是什么,只要记录在介质上的内容是数字化的,并且记录的方式是数字化的,这种出版活动就是数字出版;如果把模拟的内容以模拟的方式记录在磁带上,那也不能属于数字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数字出版的定义是:“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本书采用这一定义。

把这一定义与上述关于“电子出版”的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其中的主要区别在于“产品的物质存在形式”和“传播途径”,并且后者是由前者决定的。

在数字出版中,出版单位实际上仅将以编码数字流形式记载的内容信息通过一定方式提供给消费者,就是说,数字出版产品的物质存在形式只是“纯粹的编码数字流”,不必与具有一定外在形态的物质载体固定在一起。把电流或光电、电磁信号转换成编码数字流固定保存一定时间和再把编码数字流还原成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则需要一定的集接收、转换、存储、解码功能于一体的专门设备,如计算机、手机、移动阅读器等。正因为出版单位提供的产品呈纯粹的编码数字流形态,它就很容易转换成电流、光电或电磁波信号,通过有线的或无线的网络传播,不需要、也不能用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发送。

(二)数字出版的主要特征

根据数字出版的定义,数字出版区别于传统出版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