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一元论”和“二元论”争辩的思考(周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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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一元论”和“二元论”争辩的思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周思莲 6120110006

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认为,人类是万物之主,环境法仅仅应该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的立法目的;所谓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即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双重的,其一是保障人体健康;其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支持一元论的学者认为:1、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中既表达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要求,又表达了对经济发展的追求,中国环境执法人员一遇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相矛盾的情况,一般都会采取经济发展优先的选择。最终导致环境法目的二元论蜕变为“经济优先”一元论,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成为空文。就如最早的环境基本法之一,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在第1条第1款明确该法的直接目的后,在第2款中接着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但是这一条款倍受批判,人们认为它反映了工业优先的立法指导思想,就公害而言,人体健康与生活环境是很难分开的。即使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还没有明显反映出来,但是潜在性的、积累性的影响还是存在的。有了这一条款的规定,企业界就可以此为根据,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1970年,在修改《公害对策基本法》时,上述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条款被删除。

2、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副产品,而不是相反。所以应对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环境立法,是为应对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盲目发展(包括经济、科技的发展)而造成的人与自然严重对立而产生的环境危机。即环境法是环境危机的产物,而不是经济危机的产物。尽管环境立法通过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行为的规范,将会有利于自然资源的更新、循环和再生,并最终有利于促成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这却不应是环境法本身的目的。这就如同《刑法》如果制定和执行得好,

社会治安状况可能会更好,因而也为经济建设提供了一个安定的社会局面,并最终也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刑法》的立法目的并非是为促进经济建设,而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一样。1

支持二元论的学者认为:1、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低,这些国情决定了我国只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离开经济的发展来谈环境保护,是不现实的,也是做不到的。这也就决定了在当下中国尽管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仍存在有不足,但较之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则似乎更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

2、主张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的不可行性。该理论主张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单纯从环境法的任务出发这种理论一定会得到广泛的赞同,但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制约经济发展,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不能接受的。人们不可能为了保护环境而回到返璞归真的年代,尽管这是保护环境的理想状态;人们也不可能为了节约资源而放弃豪华舒适的物质生活,尽管这中间包含着对后世代利益的挤占和挪用。这种两难抉择,导致了一元论从理论上看是美好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接受起来要承受极大的痛苦,却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问题的关键不是出在二元论上,而在于我们对于二元论的实际理解与操作。就像不能因为一个人无法理解深奥的相对论就去否认它的价值。我国“二元论”走形的原因主要在于环境学领域自身对二元论把握的失真以及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对于环境法的影响。

3、环境基本法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总的来说,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经历了从“一元目的”到“二元目的”甚至“多元目的”,从“单层次目的”到“多层次目的”的演化。如果重新回到“一元论”的角度上,是一种矫枉过正的行为。

如果坚持一元论学者对“环境立法目的”单纯的理解,但是无可避免的在其后仍然要实现经济发展的问题,如美国,那么在没有将环境与

经济协调关系放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中,其结果一定能达到更好的环境保护的目的么?还是导致因没有协调发展的规定使得经济不顾环境保护而肆意的发展?有人认为不会产生后面一种结果,因为任何经济上污染或者破坏行为都将受到环境保护法的规范,只要触犯了法律将受到制裁和惩罚。那么对于环境法目的的“一元论”和“二元论”实质上是对“环境法立法目的”这一概念及其所需要体现、蕴含的价值的理解。

什么是环境法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指立法者制定某部法律的出发点及欲达到的目标,它体现了该立法的基本功能、价值和使命,亦是指导法律制定和法律解释的最高精神实质。2

经济对环境的影响和经济对犯罪率的影响是否可以做为一个比较,还只是一个可以被否认的类比关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类比的关系,因为任何环境生态要素对人类都有两方面的价值需求: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这两种价值需求是对立的,不可兼得。3这才是导致环境与经济之间矛盾的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在刑法的犯罪理论中却并不存在这样的联系,刑法所保护的关系或者权利并不一定具有经济价值,所以将很难进行本质上的比较。相反正是因为任何环境生态要素对人类都存在这两方的价值需求,要么通过法律来加强人的理性,在二元并重的情况下,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目的产生冲突时,规范提醒人们不能一味的趋向于优先重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甚至破坏环境利益。

所以对于环境法这样一个特殊的新型的法律部门应该对其所表现出来的特有的价值观,立法者在进行指法律时应该给与充分的考虑和衡量,应在立法目的中明确环境与经济的价值,并侧重保护环境价值。

同时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潮影响之下,认为正是人们对经济发展问题的反思和检讨,使人类的发展观发生了突破性的进展,亦即从单纯追求经济发展转向寻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没有一定的经济发展,就不可能提高社会生产

力,不可能增强综合国力,不可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可能缩小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更不可能因此而保护资源环境基础,最终也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所以在国际思潮的影响之下,无法忽略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应给予重视。

对于日本对环境立法目的修改的行为,王曦、陈维春在他们《浅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中评论到:“日本这种立法目的变化,反映了环境优先观念的形成,但有矫枉过正之嫌,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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