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2018年12月网络与继续教育[0323]《刑法分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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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犯罪行为,甲乙共谋商议伤害行为,已经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同时乙实施了实际的杀害行为,甲虽然没有实施杀害行为,但是并且出于甲的主观放弃,甲同时没有阻碍乙的实施行为,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既遂。
(2)甲乙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乙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且造成死亡结果,根据法定构成符合说的理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于上述问题,应当按照刑法的认识错误的理论解决,甲乙意图杀死丙实际杀死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
(3)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甲具有自首情节。
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由此可见,乙的行为构成自首。
(4)不能成立。
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一人既遂,共同犯罪既遂”,只有共同犯罪全部中止或者未遂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才成立中止或者未遂。
2、答:(1)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因为马锋的重婚行为仍在继续状态,尚未终了。
(2)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
因为刘娟对马锋已有配偶的情形缺乏明知,缺乏构成重婚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潘丽在实施该行为时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无法预见,因此缺乏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
(4)马锋触犯了重婚罪、故意杀人罪。
5、答:(1)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乙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两个西瓜金额太少,不构成盗窃)(3乙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乙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