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坡度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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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坡度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分析

城市道路坡度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分析

城市道路坡度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分析

内容简介:

城市道路坡度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城市交通拥堵情况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城市拥堵问题,各大城市纷纷建设高架道路和道路立交桥,城市道路中上下坡路段明显增加,坡度的增大对交通噪声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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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坡度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城市交通拥堵情况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城市拥堵问题,各大城市纷纷建设高架道路和道路立交桥,城市道路中上下坡路段明显增加,坡度的增大对交通噪声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道路坡度对交通噪声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对城市道路上下坡路段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和制定改善对策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1、上下坡路段交通噪声特点机动车辆在坡道上行驶时,上坡和下坡行驶状态差别很大,机动车辆在上坡时,噪声级先有一个增大的趋势,即加大油门增加发动机的驱动力以保证车速,噪声辐射增强,排气噪声也增大;下坡时制动下行,故下坡比上坡时噪声显著减小,比平路行驶也小。

2、预测模式预测模式采用国家环保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中型车:

L坡度=73 dB 小型车:

L坡度=50 dB 式中为公路纵坡坡度,上坡路段取正值、下坡路段取负值,单位:

%。城市道路坡度一般最大不超过10%,大、中、小型车辆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分别为在

9.8dB 只研究道路纵向坡度对交通噪声的影响,因此对以上交通噪声预测模式做以下假设:

a、道路长度按无限长路段计算,不考虑弯曲路段及有限长路段

两端张角对预测噪声值的影响,同时不考虑空气吸收、地面吸收、建筑物遮挡、上下坡时车辆速度的变化对交通噪声的影响。 b、城市交通主要以小型车为主,主要考虑小型车对噪声的影响,中型车和大型车折算成小型车。、预测点设置在建筑物墙面外或窗外0.5m处,即只考虑交通噪声到达建筑物外表面0.5m处得噪声值,不考虑建筑物室内噪声值的变化情况。

3、道路建设标准以城市主干道为研究对象,双向四车道,道路设计速度为50公里小时,车流量按高峰时段3000辆小时计算,道路红线宽度50米(即道路中心线距道路红线为25米),假设道路两侧均有房屋,房屋建筑距离道路红线为10m,房屋与道路的关系见图1。图1道路与两侧房屋的位置关系

4、交通噪声预测表2不同坡度条件下房屋受交通噪声影响的变化情况单位:

dB 由表2可知,在坡度为零的情况下,道路两侧房屋所受交通噪声值相同。随着坡度的增大,两侧房屋噪声值的变化不尽相同,主要变化趋势如下:

⑴ 坡度由0增大到4%,两侧房屋受左、右幅道路噪声辐射增减幅度相同,均为

0dB。

⑵ 位于上坡一侧的房屋随着坡度的增大,所受交通噪声呈增大的趋势,变化幅度为5

8.3~5

9.3 dB,位于下坡一侧房屋所受交通噪声基本没有变化,噪声值在5

8.0~5

8.3 dB之间。

⑶ 两侧房屋由于与左、右幅道路的距离不同及坡度的影响,房屋受左、右幅道路噪声影响也不同,其中靠近左幅上坡一侧房屋受左、右幅噪声差别较大,差值为

7.3 dB;靠近下坡一侧房屋受左、右幅噪声差别较小,差值为

3.3 dB,在除去距离对噪声值的影响后,随坡度的变化,两侧房屋受左、右幅噪声影响的差值变化幅度相同,均为

4.0 dB。

5、结论

⑴ 在理想条件下通过对公路纵坡较大路段两侧建筑所受交通噪声预测分析,同一道路两侧距离道路相同距离的建筑物所受交通噪声值不尽相同,位于上坡一侧建筑物所受噪声值大于位于下坡一侧建筑物所受噪声值,只对小型车做了预测分析,大、中型车规律基本相同,但噪声影响程度比小型车要大,因此在道路环境影响评价和对道路两侧建筑物采取噪声防护措施时,应对纵坡较大路段两侧建筑物区别对待。

⑵ 目前大中型城市中车辆越来越多,车辆拥堵时有发生,在行驶至上坡路段时,车辆由于拥堵停车后再次启动产生的交通噪声早远大于平坡路段和下坡路段,公交车、运输车等大型车辆在上坡路段噪声值尤为突出。因此在城市上坡路段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况,防止车辆拥堵,可有效的降低车辆交通噪声。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探讨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大量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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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探讨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大量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在赔偿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成为热点和难点。在过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提出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被人民法院支持的却很少,这即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认识的问题。所论述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我国的学者对是否保护精神权利的认识并不统一,但笔者认为应该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有几个较为特殊的问题:一是死亡

赔偿金是否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三是“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尽快完善起来,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和对受害人的救济。关键词: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很多起,在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很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判决精神赔偿的案件却很少,这部分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一致认同;对于无过错责任中有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理论上还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理论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并没有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清晰的答案。试图以道路交通事故切入点,论述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问题。

一、交通事故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与现状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1952年,政务院发文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进行经济补偿。1963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至被害人死亡,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字第42号《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肯定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支付的抚恤费包括抚养费用,但不限于抚养费。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字5号文对交通事故死亡规定了死亡补偿金、补助金,明确了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费具有精神抚慰功能和精神损害补偿金的性质,为日后解决精神赔偿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般侵权损害中确认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仅仅是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其处理方式在传统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侧重于“补偿”而非“赔偿”,着眼于“抚恤”而非“抚慰”;此外,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未明确在不同于一般侵权的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应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造成了实践中的模糊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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