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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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

主要内容:以讲解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主,结合本区发生的一些实际案例,提醒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应该知道并必须了解的法律法规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开始施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如果两者有冲突,以后者为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

提醒注意:

1、用人单位依法应该主动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者个人“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实践中出现一

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在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

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公司盖章后,应返还一本给劳动者。曾有案例,由于2本劳动合同都由公司保管,

在法庭上,员工只承认最后一页的签字是自己的笔迹,前面的内容均不承认自己知晓。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

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工作地点

提醒注意:

在填写时不需要写的很详细,如:武汉市XX区XX大厦X座XXXX室,可以稍微具体也可以模糊,如:就写“武汉”。避免由于公司迁址,员工以“因工作地点与合同中的不符而被迫辞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

四、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俗称“长白班”。第二种:不定时工作制。第三种: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对于第二、三种情况,用工单位要到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报告审批手续。

法律条文: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五、劳动报酬

提醒注意:

1、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工资和约定工资都应写清楚实数,如:XXXX元/月,并在合同的“分配办法是”后

填写公司的工资分配方法和数额(即用人单位的工资结构)。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企业的工资管理办法等相关的制度来对此项进行详细说明。

2、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过去12个月的平均实拿工资,而非约定工资。

3、关于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而员工自愿加班的,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

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

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

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另: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支付相当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150%、200%、300%的加班工资。

——摘自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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