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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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 行为的一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在国内外赢得了普遍 好评。该案的判决给那些寄希望于通过盗版获取非法利益的 网站和其他侵权者敲响了警钟。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知识产 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清楚表明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义 务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 中国在转型时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精神。该案也 是当地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 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简称“三审合一”试点)后成功 处理的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公司、被告 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 作权罪。鉴于被告人张天平系自首、被告人梁焯勇系从 犯,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8772861.27元,违法所得 计人民币2924287.09元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孙显忠有期 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 张天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 人洪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判处被告人梁焯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 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
【典型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微软公司 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 的,在全国尚属首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浦东 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 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优势,主持著作权人、盗版 软件买受人与被告人达成“三方协议”,既维护 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地挽回了买 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告 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处理刑事案件的 同时一并解决了民事纠纷。针对本案被告人利用 许可协议空白添加打印软件名称的犯罪手法,法 院向微软公司建议,对许可协议的格式应作出相 应调整以堵塞漏洞。微软公司积极回应,已作出 反向打印等调整措施。综合来看,本案取得了较 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物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不多,本案判 决具有典型意义。在该案中,法院一方面综合分析了原告涉 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认定该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 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另一方面,又 将该建筑的内部特征及必然存在的设计及因所用建筑材料产 生的横向带状、颜色等,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准确地 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另外,法院还根据本案双方建筑的 具体情况,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 予以改建,使之不再与原告建筑外观造型的主要特征组合相 同或者近似的主张,这对于在涉及建筑作品的侵权案件中适 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探 索意义。
、黄自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侵 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8)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 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原广西民族出版社干部黄自修以笔名“布英”在《民间文学》 1958年2月号上发表了其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 太阳》一文。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 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此后到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荣 获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剧目奖”、第二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金 奖、2004-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等 众多奖项。200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剧组予以表 彰,并奖励100万元。黄自修认为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 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内容来 源于民间传说,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品中的人物、情节是黄自修所 独创;《妈勒带子访太阳》与舞剧《妈勒访天边》是两部不同的 作品,黄自修的诉讼主张证据和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黄自修的 诉讼请求。
5、 “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

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 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 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 书]
【案情摘要】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营 利,由被告人孙显忠指示被告人张天平和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 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 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 供公众下载。其中被告人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3 V.3300等八 款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下载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 园WINXP SP2 V6.2、LEI NLITE XP SP3 V1.0美化版累计下载8018次,郑 国槟(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GHOST XP sp3 V1.0、 GHOST XP sp3 V1.1、GHOST XP sp3 V1.2版累计下载取非法所得计人 民币2924287.09元。2009年6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向苏 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对于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创造、发 展,保护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具有积极的探索 意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肯定 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但又 不能不恰当地把其中的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纳入到作 品的保护范围,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他人利 用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再创作。对于较早地收 集、整理了民间文学故事并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能 够认定在后的作品和前者存在着明显的利用关系及间 接受益,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原则妥善处理此 类著作权纠纷。

原告独立制作完成第四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以下简称 第四版《道图》),被告生产销售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 (362城市)》(以下简称《362图》)抄袭剽窃了原告第四版《道 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按照原告诉 讼请求数额判赔100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导航电 子地图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地理 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表达方式上;通过采取列举具有个性特征的 信息点的对比方式进行对比,双方作品存在的相同之处,明显超越 了常理,足以认定被告《362图》抄袭、剽窃了原告作品;一审判 决认定被告至少获利1000万元的证据不足,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 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 最高限额。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 项的基础上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著作权案例分析
、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 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 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 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764号 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其为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人,被告的“泰赫雅特 中心”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非常相似,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 原告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审理 认为,原告建筑作品的整体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 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被告的 “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建筑作品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 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 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近似的建筑。 原告关于建筑作品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 据不足。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 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涉 案原告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一 审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涉案建筑予以改建,使之不与原告组合建筑特 征相同或近似,相关改建效果须经法院审核;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 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707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保护,二审 判决对于地图作品出版的审核批准程序与著作 权保护的关系、电子地图作品抄袭的认定、赔 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首 先,本案被告主张第四版《道图》与原告向国 家测绘局提交的送审盘内容不符,属于非法出 版物。但电子地图作品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 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问题,与其作为具有 独创性的作品而禁止他人抄袭,二者并不排 斥。本案中也无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四版 《道图》属于非法出版物的结论。即使存在违 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不能出版的问题,作者仍 然可以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制止他人侵权。
4、 “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 权案

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 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 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 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 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 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 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二审法院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融合了其个 人的理解和想象,用其有鲜明特色的语言文字表述风格进行整 理、加工,是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劳动的再创作,黄自修对 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作者的著作 权不能及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南宁市艺术剧院的 舞剧作品没有利用黄自修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虽然舞剧《妈勒 访天边》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与黄自修的作品有相同或相似之 处,但黄自修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内容是其独创,因 此,舞剧《妈勒访天边》对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的使用不 构成侵权。但是黄自修较早地收集、整理了该民间故事并形成文 字,对该民间文学故事的保存、流传具有重要的意义。两部作品 客观上存在着承前启后的联系,舞剧《妈勒访天边》从黄自修的 作品中间接受益。南宁市艺术剧院在本案审理中也本着实事求 是、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本案的纠纷,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也同 意给黄自修适当补偿。二审法院酌情判决由南宁市艺术剧院补偿 黄自修人民币3万元。

其次,本案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为数不 多的在损失或获利均难以准确证明的情 况下在法定赔偿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的 案件,其判决比较好地贯彻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 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司 法政策,遵循了全面赔偿原则,充分保 护了权利人利益。最后,电子地图涉及 海量信息,本案选取恰当的侵权对比方 法,对涉案作品进行个性化对比,有利 于对两个作品之间的异同进行有效认 定,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 率。
3、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 权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 字第990号刑事判决)
【案情摘要】

2006年7月,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 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向上海同威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两被告 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 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 Win32 ChnSimp OLP NL”等6种软件。 随后,两被告人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 币294409元,其中被告人徐楚风分得15万元,被告人姜海宇分得 144409元。2008年5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浦东新 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法 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人徐楚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 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海宇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44500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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