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华诗词学会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昌图县诗词学会第三届

会员代表大会材料之四

昌图县诗词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昌图县诗词学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昌图县诗词写作者、研究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的文化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国古典诗词的优秀传统,提倡改革创新精神,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中华诗词的振兴发展和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昌图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昌图县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管理机构昌图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在昌图县昌图镇政府路1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诗词创作和研究活动,写出富有时代精神的诗词作品和研究文章。

(二) 编辑出版会刊《昌图诗词》和诗词选集及研讨文集。

(三) 组织全县性诗词学术研究和诗词创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 遵守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外诗词创作和研究交流活动。

(五) 密切与昌图县文艺界、新闻出版界的联系,开展多方面的交流协作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会的意愿;

(三) 在诗词创作和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成绩和水平;

(四) 具有团结奉献精神和良好的作风。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有本会二名会员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

(四) 经批准同意入会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统一组织的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对所属刊物进行重点指导和审查;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威信;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带头执行理事会决议并检查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方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