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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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于 50 年代跨入现代信 用管理阶段, 适应社会发展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 体系则始建于 60 年代。美国国会完善消费者信用 和信用管理行业相关法律的主要目标有三个, 即 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
特 殊的社会问题。例如, 在被废止的“信用控制 法”出台时, 主要是针对 60 年代以来, 美国市场上 信用交易额度猛增, 以至造成通货膨胀的压力等 问题。在 1980 年, 通货膨胀成为当时美国经济中 的主要矛盾, 卡特政府在制定控制通货膨胀的经 济政策时, 援引该项法律以控制通货膨胀。在美国 社会, 个人隐私权会受到高度重视, 因为个人隐私 权反映了美国社会的价值观, 处理不好极易引起 众怒。信用交易的扩大必然改变原有的市场规则
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
林钧跃*
内容提要 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 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市场的 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其完整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 以及 联邦政府出台的一些法规。建立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并间接地规范了信 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从提案、解释和执行法律条款的角度, 它们还可以被分为银行相关 和非银行相关的两类法律。本文就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介绍。
一、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基本作用
场的信用交易额猛增, 各种信用工具被广泛地使 用。由于市场的需要, 帮助信用交易中的授信方做 出正确决策咨询的信用管理行业步入现代信用管 理阶段, 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伴随着信用交易的 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 征信数据和服务方 式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 诸如公平授 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问题, 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鉴于 市场的发展情况, 社会各个有关方面都对国会适 时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于是, 在 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至 80 年代期间, 美国开始 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 并逐步趋于完善, 形 成了一个完整的框架体系。
1. 公平信用报告法( FCRA ) 公 平信用 报 告法 于 1971 年 4 月开 始实 施 ( U . S. Congress, FCRA, 1994) 。FCRA 所规范的 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 使用者”。FCRA 定义的消费者信用报告是指用书 面、口头或其他资料形式的报告, 其内容含有关于 消费者信用评价、信用状况、信用能力以及个人消 费特点、性格、生活方式等。FCRA 保证消费者从 信 用 局 ( Credit Bureau or L ocal Ret ail Credit Bureau) 能够自由取得自己的基本数据, 并且相当 比例的授信机构是以信用局对消费者信用评价为 授信依据的历史条件下建立的, 它主要规定了消 费者个人有了解资信报告的权利和规范了消费者 资信调查机构对于资信调查报告的传播范围。后 者实际上明确了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 的经营方 式。FCRA 规定, 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 用局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 消费者具有 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资信调 查机构, 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消费者资信调查 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 当事人有权取 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 其他合法使用消 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 合下列条 件, 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 1. 与信 用交易有关; 2. 为雇佣目的; 3. 承做保险; 4. 与 合法业务需要有关; 5. 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
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执 法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 叶秋南, 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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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
三、重要法律及其相关规则
在美国 16 项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基本法律 中, 直接 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 信、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因此, 商业银行、金融机 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了 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 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 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法律法 规的约束 ( NCAM , 1999) 。对于企业资信调查, 美国法律没 有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的“公司法”那样规定不论上市公司还是 普通公司都必须公开财务报表。与企业资信调查 和 商账追 收业务直 接有关的 法律 是“企业破 产 法”。关于这 16 项信用相关法律, 最重要的首推 “公平信用报告法”。
一般来讲, 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 有 17 项( Robert Col e, 1998) , 几乎每一项法律都 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控制
法( Credit Co nt rol Act ) ”的法律在 80 年代被终止 使用。其他 16 项法 律是: 公平信用报告法( Fair Credit Repor ting Act ) 、公 平 债 务 催 收 作 业 法 ( F air Debt Coll ectio n Practice Act ) 、平等信用机 会法( Equal Credit Opport unit y Act ) 、公平 信用 结 账 法 ( Fair Credit Billing Act ) 、诚 实 租 借 法
关 键 词 美国法律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自 1999 年 3 月人民银行下达《关于开展个人 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 有关发展信贷消费的 新政策和措施不断出台。为了从技术上解决各商 业银行和零售企业的正确授信问题, 消费者个人 信用调查服务的试点工作已经起步。这些举措, 必 将极大地推动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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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的传票。 对于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中的负面信息, 法
律规定在指定的年限后, 可以在资信调查机构的 调查报告上删除负面信用信息。例如: 破产记录保 存年限为 10 年, 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保存 7 年。
法律规定, 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个人资信 调查报告的, 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 同时处以 5000 美元的罚款。该项法律条款的细节内容由联 邦贸易委员会( F T C) 做出解释。
关于美国的信用管理服务, 可以追溯到 1830 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 20 年中, 北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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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钧 跃: 中 美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信 用 管 理 顾 问 327 San G abr iel Blvd. , San G abriel, CA 91776。
( Robert E. T ho mas, 1997) 。信用管理相关法律
也用于解决特殊的社会问题, 例如房屋租赁、小企 业发展、农业和少数民族问题。
二、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执法机构
就美国联邦政府而言, 并未专门设立一个信 用管理局来管理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的事务, 它 的信用管理功能是随着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建 立而指派或自然分配给各有关部门的。鉴于美国 制订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目的, 以及从其信用相 关立法体系构成可以看出, 立法基本可以分为银 行相关和非银行相关两类。银行相关的信用法律 主要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 而非银行相 关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规范信用管理行业。因此, 美国的主要执法机构( Credit Regulato rs) 也按照 银行和非银行分成两类: 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 括 财政 部货币 监理局 ( Of fice o f Co mptr oller of t he Corr ency , OCC ) 、联 邦 储 备 系 统 ( Federal Reserv e Syst em ) 和 联邦 储蓄保 险公 司(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 ion, FDIC) ; 非银行系 统的 执 法 机 构 包 括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 Federal T rade Comm isson, FT C) 、司法部( Depart m ent of Just ice ) 、国 家 信 用 联 盟 管 理 办 公 室 ( 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 inist rat ion) 、储蓄监督办 公室 ( Of fice o f T hr if t Super vision) 等。所谓执法机构, 一般是法案草案的提出机构, 它的职能是在法律 文本后面做出实施规则, 并且在技术上对法律文 本提供权威的解释。如果说银行系统执法机构的 主要任务在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 非银行系统 执法机构的功能则主要体现在对征信和追账业者 的规范。
在美国, 信用管理的执法部门是美联邦贸易 委员会( Federal T rade Co mmission, F T C) 。F T C 是几个主要信用管理有关法案的提案单位和法律 指定的执法机构, 它管辖的范围包括全国的零售 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纪商、 汽车经销商、信用卡发行公司等等。
以及个人生活方式, 而信用交易扩大的基础是对 企业和消费者进行征信, 并将大量处理过的企业 和消费者个人数据公开和加以传播, 从而涉及到 敏感的个人隐私权问题。于是, 必须有法律将涉及 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法征信数据加以区分, 达到 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目的, 又让信 用 管理 行 业的 从 业人 员 的业 务工 作 有法 可 依
林钧跃
( T rut h in L ending Act ) 、信用卡 发行 法( Credit Card Issuance Act ) 、公 平信 用和贷 记卡 公开 法 ( 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 ) 、 电 子 资 金 转 账 法 ( Elect ronic F und T r ansfer Act ) 、储 蓄 机 构 解 除 管 制 和 货 币 控 制 法 ( Deposit or y Inst it ut ions Der eg ulat ion and M onet ary Cont ro l Act ) 、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 ( Gar n-St Germ ain Deposit o ry Inst it ut ion Act ) 、 银行平等竞 争法( Co mpet itiv e Equalit y Banking Act ) 、房 屋 抵 押 公 开 法 ( Home Mo rt gage Disclosur e Act ) 、房 屋 贷 款 人 保 护 法 ( Home Equit y L oan Consumer Pr ot ect io n Act ) 金融机构 改 革 - 恢 复 - 执 行 法 ( Financial Inst itut ions Ref orm , Recov ery , and Enf orcem ent Act ) 、社 区 再 投资法( Comm unity Reinvestm ent Act ) 、信用 修复机构法( Credit Repair Organizat io n Act ) 。上 述法案, 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的法律环境。
美国的信用交易和 信贷消费总额每个 月在 2000 亿美元以上, 其中包括工商信用、消费者信 用和其他消费信贷。就其经济方面的意义看, 当一 国市场的信用交易方式占主流时, 其市场规模就 会成倍地扩大。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适应国际贸易 的需要, 还能有效地拉动本地的内需市场, 间接地 增加就业机会。但是, 扩大成熟且健康的市场信用 交易, 是建筑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之上的, 而国家 信用管理体系的支柱之一就是完善的信用管理相 关法律。通常, 人们将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运转良好 和 市场信 用交易健 康增长的 国家 称为“征信 国 家”。在征信国家或地区, 必然有比较完善的信用 管理相关法律可循( 张大为, 1995) 。因此, 在立法 方面, 美国等征信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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